安全標誌

安全標誌

根據《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GB2894-2008),安全標誌: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標誌,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框線)或文字構成。

安全標誌是向工作人員警示工作場所或周圍環境的危險狀況,指導人們採取合理行為標誌的。安全標誌能夠提醒工作人員預防危險,從而避免事故發生;當危險發生時,能夠指示人們儘快逃離,或者指示人們採取正確、有效、得力的措施,對危害加以遏制。安全標誌不僅類型要與所警示的內容相吻合,而且設定位置要正確合理,否則就難以真正充分發揮其警示作用。

2015年8月1日起,我國將實行修訂的GB 13495.1—2015《消防安全標誌 第1部分:標誌》國家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全標誌
  • 外文名:safety sign
  • 構成成分安全色、幾何圖形、圖形、符號
  • 作用:表示、表達特定的安全信息
定義,常用標誌,分類,標誌修訂,

定義

安全標誌的分類為禁止標誌、警告標誌、指令標誌、提示標誌四類,還有補充標誌。
(1)禁止標誌
禁止標誌的含義是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些行動。
禁止標誌的幾何圖形是帶斜槓的圓環,其中圓環與斜槓相連,用紅色;圖形符號用黑色,背景用白色。
我國規定的禁止標誌共有28個,其中與電力相關的如:禁放易燃物、禁止吸菸、禁止通行、禁止煙火、禁止用水滅火、禁帶火種、禁止啟機修理時禁止轉動、運轉時禁止加油、禁止跨越、禁止乘車、禁止攀登等。
(2)警告標誌:
警告標誌的含義是警告人們可能發生的危險。
警告標誌的幾何圖形是黑色的正三角形、黑色符號和黃色背景。
我國規定的警告標誌共有30個,其中與電力相關的如:注意安全、當心觸電、當心爆炸、當心火災、當心腐蝕、當心中毒、當心機械傷人、當心傷手、當心吊物、當心紮腳、當心落物、當心墜落、當心車輛、當心弧光、當心冒頂、當心瓦斯、當心塌方、當心坑洞、當心電離輻射、當心裂變物質、當心雷射、當心微波、當心滑跌等。
(3)指令標誌
指令標誌的含義是必須遵守。
指令標誌的幾何圖形是圓形,藍色背景,白色圖形符號。
指令標誌共有15個,其中與電力相關的如:必須戴安全帽、必須穿防護鞋、必須系安全帶、必須戴防護眼鏡、必須戴防毒面具、必須戴護耳器、必須戴防護手套、必須穿防護服等。
(4)提示標誌
提示標誌的含義是示意目標的方向。
提示標誌的幾何圖形是方形,綠、紅色背景,白色圖形符號及文字。
提示標誌共有13個,其中一般提示標誌(綠色背景)的6個如:
安全通道、太平門等;消防設備提示標誌(紅色背景)有七個:消防警鈴、火警電話、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消防水帶、滅火器、消防水泵結合器。
(5)補充標誌
補充標誌是對前述四種標誌的補充說明,以防誤解。
補充標誌分為橫寫和豎寫兩種。橫寫的為長方形,寫在標誌的下方,可以和標誌連在一起,也可以分開;豎寫的寫在標誌桿上部。
補充標誌的顏色:豎寫的,均為白底黑字,橫寫的,用於禁止標誌的用紅底白字,用於警告標誌的用白底黑字,用帶指令標誌的用藍底白字。

常用標誌

中文名稱國家標準代碼
常用安全標誌常用安全標誌
禁止吸菸 ISO 3864:1984 No b.1.1禁止煙火 ISO 3864:1984 No b.2.2
禁止用水滅火 lSO 3864:1984 No b.1.4
注意安全 ISO 3864∶1984 No B.3.1
當心火災 ISO 3864∶1984 No B.3.2
本標誌實施時間1996年10月1日。

分類

安全標誌的設定
(1)安全標誌應設定在與安全有關的明顯地方,並保證人們有足夠的時間注意其所表示的內容。
(2)設立於某一特定位置的安全標誌應被牢固地安裝,保證其自身不會產生危險,所有的標誌均應具有堅實的結構。
(3)當安全標誌被置於牆壁或其它現存的結構上時,背景色應與標誌上的主色形成對比色。
(4)對於那些所顯示的信息已經無用的安全標誌,應立即由設定處卸下,這對於警示特殊的臨時性危險的標誌尤其重要,否則會導致觀察者對其它有用標誌的忽視與干擾。
安全標誌的安裝位置
(1) 防止危害性事故的發生。首先要考慮:所有標誌的安裝位置都不可存在對人的危害。
(2) 可視性,標誌安裝位置的選擇很重要,標誌上顯示的信息不僅要正確,而且對所有的觀察者要清晰易讀。
(3)安裝高度。通常標誌應安裝於觀察者水平視線稍高一點的位置,但有些情況置於其它水平位置則是適當的。
(4)危險和警告標誌。危險和警告標誌應設定在危險源前方足夠遠處,以保證觀察者在首次看到標誌及注意到此危險時有充足的時間,這一距離隨不同情況而變化。例如,警告不要接觸開關或其它電氣設備的標誌,應設定在它們近旁,而大廠區或運輸道路上的標誌,應設定於危險區域前方足夠遠的位置,以保證在到達危險區之前就可觀察到此種警告,從而有所準備。
(5)安全標誌不應設定於移動物體上,例如門、因為物體位置的任何變化都會造成對標誌觀察變得模糊不清。
(6)已安裝好的標誌不應被任意移動,除非位置的變化有益於標誌的警示作用。
3、安全標誌的使用
(1)危險標誌 只安裝於存在直接危險的地方,用來表明存在危險。
(2)禁止標誌 用符號或文字的描述來表示一種強制性的命令,以禁止某種行為。
(3) 警告標誌 通過符號或文字來指示危險,表示必須小心行事,或用來描述危險屬性。
(4) 安全指示標誌 用來指示安全設施和安全服務所在的位置,並且在此處給出與安全措施相關的主要安全說明和建議。
(5) 消防標誌 用於指明消防設施和火災報警的位置,及指明如何使用這些設施。
(6) 方向標誌 用於指明正常和緊急出口,火災逃逸和安全設施,安全服務及衛生間的方向。
(7) 交通標誌 用於向工作人員表明與交通安全相關的指示和警告。
(8) 信息標誌 用於指示出特殊屬性的信息,如停車場,倉庫或電話間等。
(9) 強制性行動標誌 用於表示須履行某種行為的命令以及需要採取的預防措施。例如,穿戴防護鞋,安全帽,眼罩等。
安全標誌的維護與管理
為了有效地發揮標誌的作用,應對其定期檢查,定期清洗,發現有變形,損壞,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現象存在時,應立即更換或修理,從而使之保持良好狀況。安全管理部門應做好監督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另外要經常性地向工作人員宣傳安全標誌使用的規程,特別是那些須要遵守預防措施的人員,當建議設立一個新標誌或變更現存標誌的位置時,應提前通告員工,並且解釋其設定或變更的原因,從而使員工心中有數,只有綜合考慮了這些問題,設定的安全標誌才有可能有效地發揮安全警示的作用。

標誌修訂

據國家標準委發布訊息,修訂的GB 13495.1—2015《消防安全標誌 第1部分:標誌》國家標準於2015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
修改後標準將消防安全標誌分為火災報警裝置標誌、緊急疏散逃生標誌、滅火設備標誌、禁止和警告標誌、方向輔助標誌、文字輔助標誌等6類,共有 25個常見標誌和2個方向輔助標誌。
同時,修改後標準增加了消防電話、推車式滅火器、消防炮等3種標誌。並將原標準中規定的“緊急出口、消防梯、消防水帶、當心火災-易燃物質、當心火災—氧化物和當心爆炸—爆炸性物質”等6種標誌的名稱,分別修改為“安全出口、逃生梯、消防軟管卷盤、當心易燃物、當心氧化物和當心爆炸物”。
此外,修改後標準還對消防按鈕、安全出口、滑動開門、禁止堵塞、滅火器、消防軟管卷盤、禁止用水滅火、方向輔助標誌等12種標誌細節進行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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