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優先政策

從事核安全重要活動的一切組織都必須貫徹的、把核安全事務放在其應有的優先地位的政策。

國際《核安全公約》規定:“每一締約方必須採取適當的步驟確保從事與核設施直接有關活動的一切組織為核安全制定應有的優先政策。”
國際原子能機構安全法則——《核設施安全》規定:“凡從事核安全重要活動的組織必須制定給予安全事務以最高的優先,並必須保證這些政策在該組織中有明確職責區分和聯絡渠道的管理結構中得到貫徹”。
中國從核工業發展之初,就十分重視安全。在20世紀80年代開始核電建設後國務院更明確地提出了“安全第一”的方針。1984年根據國務院的決定成立了國家核安全局,1986年起頒發第一批核安全法規,開始依法監管核安全。中國核電廠在選址、設計、建造、調試和運行中都認真貫徹“安全第一”的方針。當安全問題與其他問題發生矛盾時,首先要求保證服從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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