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科經濟法學說

學科經濟法說”認為經濟法是“研究經濟法規運用各個基本法手段和原則對經濟關係進行綜合調整的規律”的法律學科,在法的體系中並不存在“經濟法”部門,所謂經濟法無非是運用民法、行政法、刑法、程式法、財政法、勞動法、土地法等基本部門的手段來調整經濟關係的經濟法規,是這些基本部門法的具體化,因此也可稱之為否定的“經濟法規說”。

“該說同時認為,經濟法作為一門學科則是必要的,因為傳統法學在經濟的法律調整方面缺乏綜合研究,建立經濟法學科可以彌補傳統法學學科的不足,實踐中有利於加強法律對國民經濟的綜合性調整。也就是說,現代國民經濟需要法律的綜合調整,這是一門需要深入研究的學問,但在法律的綜合調整中,並不形成新的法律門類或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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