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欺凌

學生欺凌,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路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學生欺凌
  • 性質:一種違法行為
基本形式,判定要素,相關法律,

基本形式

學生欺凌的常見形式包括但不限於:肢體欺凌、言語欺凌、財物欺凌、社交欺凌、網路欺凌。教職工發現學生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
1. 肢體欺凌:毆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體或者恐嚇威脅他人;
2. 言語欺凌: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嚴;
3. 財物欺凌: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
4. 社交欺凌: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
5. 網路欺凌:通過網路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毀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

判定要素

1. 主體要素:發生在學生之間。欺凌者與被欺凌者之間形成明顯的強弱對比和固定的欺凌角色關係,具有“以大欺小、以多欺少、恃強凌弱”的特點。
2. 主觀要素:欺凌者主觀上具有蓄意或者惡意造成他人傷害的想法。在欺凌前就已經確定了要針對的主體,具備明確的攻擊目的和實施動機。
3. 行為要素:通過肢體、語言及網路等手段實施了欺壓、侮辱等具體的欺凌行為。
4. 結果要素:被欺凌者感到身體疼痛或心理壓抑痛苦,或者遭受財產損失等。

相關法律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聚焦未成年人保護、校園安全等民生熱點,針對14~16周歲未成年人一年內二次違法或情節惡劣者打破“不拘留”慣例,明確公安機關須對毆打、恐嚇等學生欺凌行為依法處理並聯動學校建立追責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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