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順金

孝順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孝順金
  • 設立時間:2012年
  • 設立公司: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石井街一家民營公司
社會背景,項目設立,社會評價,正方觀點,反方觀點,

社會背景

孝是中國數千年沿襲的優良傳統,可是由於生存的壓力一些兒女只想法掙錢來保證自己家庭的生活,從一定程度上忽視父母對物質的需要,尤其是對農村老人來說除一月幾十元的養老保險金外幾乎沒有任何收入,想吃點好吃的也只能想法忍住。

項目設立

2012年,廣州市白雲區石井街一家民營公司設立孝順金,公司從員工月薪中扣除10%或5%作為孝順金直接打入員工父母賬戶,公司還根據員工工作年限給予額外補貼20多萬元。

社會評價

正方觀點

孝——中國傳統文化 傳播正能量之舉
作為企業推行孝順金,從員工工資里直接扣除看似霸道,其實是飽含深情:一方面,公司在招工時就把從工資里扣除孝順金作為其中的條件,同意招錄就等於同意公司從工資中直接扣除孝順金,可以說扣除孝順金是員工的自願行為。另一方面,公司並不是只扣員工工資而且還給予額外補貼,承擔了社會責任,如工作一年每月補貼100元,工作兩年補貼200元,三年以上補貼300元。公司推行孝順金不僅解決了用工的難題,也激發了員工的極大孝心,也是讓老人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的一種具體方式,傳播了正能量:讓不孝順的人孝順,讓孝順的人更加孝順,也會讓更多的企業加入推行孝順金的行列。
中國已進入了老人社會,截至2014年年底我國60歲以上的老人大約有2.12億,其中15%為80歲以上的高齡老人,國家養老的壓力可想而知。除國家加大養老投入外,還應積極倡導企業推行孝順金作為養老的有益補充,以讓老人晚年生活得更美好。
為農村養老提供思路
客觀地說,這一創意對經濟條件相對較好的城市家庭作用不大。如果老人有退休金,那10%的“孝順金”只不過是錦上添花。對於沒有經濟壓力的老人來講,他們更需要的其實是親情關懷。
在社會發展落後一步的廣大農村,經濟因素在養老中的作用舉足輕重。那些已經失去或將要失去勞動能力的老年農民,他們沒有積蓄,沒有固定收入,雖然國家每月有幾十元錢的補貼,也只是杯水車薪。孩子工資的10%,對他們來講就是一筆不小的款項,完全可以保證其基本的日常生活。
孝順父母 不同意專家所謂“‘孝順金’作為企業管理方式是可行的,但不具有在更高層面推廣的可行性”這樣的說法。相反,認為這一作法為農村養老提供了新的思路。可以構想,如果把“孝順金”的操作者由企業換成政府,每位有工資收入的年輕人都要扣除工資的一定比例給父母,同時國家補貼同等數額,農村老人晚年的生活水平將會上升一個甚至幾個台階。
掙錢不多不是反對“孝順費”的理由。在現實中,很少有人覺得錢已經夠花,對於大多數人來講,可能一輩子都覺得缺錢,但我們的父母沒有那么長時間可以等待。我們不應該為自己留下“子欲養而親不待”的遺憾,更不能因為自己收入低就去找不孝敬老人的藉口。不管收入高低,都要拿出一部分來給父母,這天經地義。
大多數農村老人沒有存錢養老的能力。他們操勞了一生,年輕時為子女付出了一切,當他們老無所依時,也完全有理由搭子女工資的“順風車”,享受哪怕僅僅只有10%的反哺。如果將“孝順費”從國家政策層面確定下來,既不會對年輕人的生活質量造成大的影響,又能夠從一定程度上解決農村老人的養老難題,未嘗不可以一試。

反方觀點

無法代替的溫情
雖然本意很好,初衷很好,是企業真誠善意的釋放,是企業社會責任的體現,是企業文化的特色所在。筆者特別點讚公司根據員工工作年限給予額外補貼的做法。但對公司代扣員工“孝順金”的做法持保留意見。公司規定,招聘員工時,必須認同代扣“孝順金”的條款,否則不予錄用,實在是對員工的道德綁架,有點強逼員工盡孝的味道。
孝順作為一種傳統美德,作為子女對父母的道德義務,應該建立在個人完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應該由子女本人去獨立完成或者子女請求他人協助完成,而不應由公司代扣,否則就失去了孝順的意義。最後的結果可能是,只知道每月扣了錢,就和扣房租費、水電費一樣,完全忘記了孝順之事。筆者建議公司改按月代扣孝順金為按月提醒,可由專人以當面提醒、電話提醒、簡訊微信提醒等方式,督促員工想到父母,想起自己對父母的義務。
孝順父母 子女給父母盡孝,並不完全是金錢、物質的事,甚至不是最重要的。還包括精神上、行動上的,如節日問候、生日祝福,如回家陪伴父母,幫父母做家務,等等。也許這才是更重要的,父母更在乎的。
有違法的嫌疑
目的正確並不能代表就可以採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尤其是違法等減損法治威嚴的方式,來強行達到人們事親行孝父母等的引導目的,那也不符合行孝親人的根本目的、要求和意義。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等權利;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明確,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且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的情形僅限於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由此可知,白雲區這家美容連鎖機構所謂代扣員工工資代發父母“孝順金”的做法,只是自己公司的“土辦法”,依法是不被允許的,甚至為此還應受到制止和處罰。
代扣代發“孝順金”的做法,被掩蓋、遮蔽在“引導員工行孝”乃至倡導社會孝風這些高大上的堂皇理由和光環之下,容易被人忽視、忽略或者隱忍。但從根本上說,這同一些企業隨意剋扣、晚發、不發員工工資的企業違法,本質上並沒有太大區別,都是對員工正當工資權益的粗暴踐踏,同時也是對《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威嚴的嚴重挑釁,是對勞動執法部門勞動執法的暗地示威和嚴肅執法的考驗與拷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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