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隨夫姓

婦隨夫姓

婦隨夫姓,即妻子放棄本姓,改隨夫姓

西方國家多存在這種習俗。日本明治維新時期高度西化,也照搬了這種習俗。至今,日本《民法典》里仍規定“夫妻雙方必須同姓”,現實中絕大部分日本家庭都是妻隨夫姓。近些年來,日本社會亦有要求修法改變這種習俗的聲音,但至今未果。

嚴格而言,中國無此習俗,但中國古代存在“婦冠夫姓”的現象,即妻子保留本姓氏,但會在本姓氏前冠上丈夫的姓氏。這種“婦冠夫姓”現象不僅與西方“婦隨夫姓”不同,而且也不是普及性的習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婦隨夫姓
  • 地理標誌日本
  • 釋義:妻子改姓夫姓
解釋,簡要介紹,歷史沿革,發展成果,日本改變,修改法案,

解釋

婦隨夫姓,即妻子放棄本姓,改隨夫姓
西方國家多存在這種習俗。日本明治維新時期高度西化,也照搬了這種習俗。至今,日本《民法典》里仍規定“夫妻雙方必須同姓”,現實中絕大部分日本家庭都是妻隨夫姓。近些年來,日本社會亦有要求修法改變這種習俗的聲音,但至今未果。
嚴格而言,中國無此習俗,但中國古代存在“婦冠夫姓”的現象,即妻子保留本姓氏,但會在本姓氏前冠上丈夫的姓氏。這種“婦冠夫姓”現象不僅與西方“婦隨父姓”不同,而且也不是普及性的習俗。

簡要介紹

西方國家對於雙方婚后姓氏有不同的習俗。例如在美國,以往需要妻從夫姓或者保留原有姓氏,現在通用的習俗是夫妻雙方同時在本人姓氏前加上對方的姓氏;夫從妻姓也成為了一種常見的時尚。在英國,因其王室與貴族階層未被推翻,較美國保留了更多封建時代的舊習俗,如冠夫姓等,但也可以選擇不冠夫姓,這是個人的自由,並且當女性是家族的繼承人時,常常保留原有姓氏,她所生的子女,作為她的繼承人,也使用母親的姓氏。不少女性主義者反對女性必須在婚後改從夫姓。

歷史沿革

中國古代,妻冠夫姓大致在漢魏之際構成雛形,到南朝末期蔚成風氣。究其原因,估計同世家大族式的家族組織逐漸形成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特別是到了東晉南朝時期,以莊園為範圍的同宗聚居已經是戰亂年代中求得家族生存和發展的主要形式,作為增進家族共同體內一切成員之凝聚力的辦法之一,把妻冠夫氏作為一種稱謂原則確定下來,顯然是必要的,而其副作用必然是妻子對夫家人身依附的關係進一步加強。
李氏、王氏,阿李、阿王……這就是五代以後已婚婦女留在官私簿籍上的“稱謂”。不過,這種“稱謂”只有在依附丈夫的前提條件下才能被認定,如果丈夫已故,或因其它原因需要她們以法人資格或獨立人身份出現於公共場合、官私檔案(如案牘、契約)中時,由於眾多人同用一個姓氏的現象普遍存在,這種過於簡化的稱謂顯然難以起到識別作用。相應的解決措施就是把丈夫的姓氏加在妻子的姓氏前面,如劉王氏、趙邢氏、洪李氏文例,既標明已婚身份,又提示她是某姓成員及其母家的姓氏,可謂一石三鳥。所謂冠夫姓的習俗,正是在這種既成歷史條件下為適合一定需要而產生了。明初譜學家宋濂曾大寫“貞婦烈婦”傳記,標題俱為《鄭節婦黃氏傳》、《王節婦湯氏傳》,或經稱《周節女刁傳》、《謝節婦傳》、《宋烈婦傳》等,正是循此文例。和以往某人妻某氏的“列女傳”相比,又“別開一番生面”了。
歷史走進近代以後,風氣漸開,特別是戊戌維新帶動了女權運動的興起,勢必促成女子稱謂習俗又有變化。清光緒三十四年(1908)民政部所擬《調查戶口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姓名格內,如婦女不便填寫者,婦人得以姓氏、女字待以長次等字代。”宣統元年(1909)民政部奏訂的《京師調查戶口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又有相同的規定。可知當時婦女已經有以完整之姓名登記在冊者,但多數還是稱李氏、王李氏等。民國創立後,北京政府沒有對此專行規定,但妻從丈夫姓的傳統繼續為習慣法所認可。倘若是夫婦同姓,則妻子之稱謂尤其令人感到不便。如1924年出版的《中國民事習慣大全》中就有“案牘中如李李氏、劉劉氏等,數見不鮮”的寫實。該書在彙輯民間孀婦招夫習慣時,又有“本婦仍從前夫之姓”的介紹,益見雖然“從一而終”的封建宗法族規因時勢變化有了變通,但妻從夫姓的傳統還是有其力量的。
1929年5月,南京國民政府公布的《民法》第四編第三節第一千條,首次對“夫妻之冠姓”作了法律表述:“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1933年和1944年,內政部先後修正公布《更名改姓及冠姓規則》,其第四條規定,呈請冠姓的條件必須是“非漢人而請冠漢姓”,可知此為“夫妻之冠姓”的唯一例外。

發展成果

由“妻從夫姓”到“妻冠夫姓”,其間的確有沿襲傳統的軌跡可尋,但兩者仍有一定的區別。“婦隨夫姓”的社會基礎是封建家族體制,與之相適應的則是“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的所謂:“三從”倫理觀念。“婦隨夫姓”不僅在構詞方式上摒棄了反映“三從”倫理觀的“從”字,而且在實踐中也一定程度地認可了辛亥革命以來、特別是國民革命以來廣大婦女致力人格解放的部分成果。
婦隨夫姓習俗的產生、發展和形成,主要和中國家族制度的衍變發生聯繫,俟形成傳統後,又對妻冠夫姓的法律制定造成習慣性影響。隨著家族制度的徹底解體,其餘的目前僅存在於台灣、香港、澳門地區和一部分海外僑胞中,大陸上似已消失。

日本改變

在日本,以大陸法系為基調的《民法典》,一直以來就有一項剛性規定:“夫婦必須同姓。”表面上看,《民法典》並沒有產生“誰隨誰”的強制性問題,似乎夫婦姓氏均可作為選項。不過,2008年的日本官方統計數據顯示,超過95%的已婚女性改隨夫姓。因此,《民法典》之規定,事實上成了婦女強行被改姓的推手。另據日本法務省統計,自1996年來,先前尚未上台的民主黨以及其他政黨曾20次提起類似議案,但保守派議員均以可能破壞家庭團結為由拒絕。

修改法案

2009年,日本民主黨政府甫一上任,就翻出在野10年來一直推動的一項立法提案,決定在2010年國會上提出姓氏改革法,以鬆綁夫婦姓氏上的限制,改採自由主義,夫婦既可保留原姓,也可改姓任何一方。也就是說,依未來新法,今後的“何智麗”們,遠嫁到日本後,不必硬著改名為“小山智麗”了。
這種充斥著“平等主義”色彩的修法案,在日本引發熱議。保守主義者擔憂,無一共同姓氏的家庭面臨著解體的危險;愛情至上主義者則認為,隨夫姓,如同婚戒一樣散發著浪漫的氣息;傳統主義者則認為,隨夫姓是一種美德。
不過,多數跨國婚姻人士,因可能解脫於“情”與“法”的困境,而大受鼓舞。婚姻登記機構,則有可能因新法為未來減少一大堆改姓的麻煩事而高興,自由主義者,則因改姓立場上多了選擇,而期待新法的早日到來,而民主黨則把這項修法案視為開創性工作的開端,撈足了政治資本。當然了,最高興的莫過於女權主義者,法律障礙的拆除,意味著她們平權運動又邁開一步,意味著社會的文明與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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