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配聖事

婚配聖事

婚配聖事又稱之為婚姻聖事,是天主教七件聖事之一,是由耶穌親自建立的。婚姻是男女雙方藉以締結為終身伴侶的盟誓;其目的是夫妻的幸福和生育並教養子女,兩位領洗者之間的婚姻被主基督提升為聖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婚配聖事
  • 外文名:Sacrament of Marriage
  • 宗教:天主教、東正教
一、婚姻聖事的概念,二、聖經中的婚姻觀,1、舊約中的婚姻觀,2、新約中的婚姻觀,三、教會歷史中的婚姻觀,1、教父們,2、士林學派,3、新教的婚姻觀,四、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五、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之後的婚姻觀,1、人際關係的生活,2、 婚姻靈修,3、存在性的結合,六、婚姻的價值,1、夫妻之愛,2、子女,3、聖事,七、婚姻典禮的歷史,八、婚姻的意義,九、婚姻聖事的儀式,十、參考書目,

一、婚姻聖事的概念

婚姻聖事(Sacrament of Marriage)一詞指婚姻及聖事,在一般概念中,婚姻至少有下列三方面的意義:
(1)婚姻是指一種社會制度,在此制度中一對男女在法律規範和社會、宗
教儀式下,自願結合為夫妻並過著共同的生活。
(2)婚姻是指一對男女結合為夫妻的狀態,這是婚姻盟約在表態方面的結果。
(3)婚姻是一對男女自由許諾成為夫妻的願望,經法律、社會、風俗習慣和宗教儀式的認可,而行到正式化。

二、聖經中的婚姻觀

1、舊約中的婚姻觀

婚姻是神聖的,是基於創世紀的記敘:“上主天主說:人單獨不好,我想給他造個與他相稱的助手。”“為此,人應離開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為一體。”(創2:18,24)天主降福了他們的結合,並命令他們“生育繁殖。”(創1:28)但在舊約中,婚姻的功能是為維繫丈夫的家族。這就是為什麼孩子,尤其是兒子,被認為是天主的一個祝福或禮物,(創24:60;詠127:3)而沒有孩子則被認為是失去恩寵和受到處罰。(創30:1-6;撒上1:6-11)
在舊約傳統中,婚姻的主要功用是在維繫丈夫的家族。所以子女是天主的恩賜和祝福的記號;沒有子女則為一種羞辱和懲罰。不結婚的人乃是國家衰弱的象徵。童貞從未被抬舉褒揚。婚姻雖來自天主,但卻非聖殿禮儀中的一部分,而帶有世俗化的了解。因此婚姻的結構都是按家族的需要來決定;而且家族的需要高於夫妻二人的利益。為了全民族的緣故,而且就社會和經濟的觀點來看,某些形式的一夫多妻和納妾(納奴為妾)是可以準許的(出21:7-11;申21:15-17)。但新娘並不是丈夫的奴隸;她仍是一個自由人,仍應得到尊重,不能被任意對待。跟婦女通姦是一種對她丈夫專有權利的侵害。即使與處女通姦也是禁止的,因為此舉減低了她的價值。而且,由於家族的需要是主要的考慮,所以婚姻關係可以因沒有子女或丈夫不喜歡妻子、夫妻不和、或通姦等原因,而由男方解除。但假若丈夫不能合理地維繫婚姻生活,妻子也可以要求離去。因此,希伯來人的婚姻觀是一種“自然主義”的婚姻觀;此種觀念強調環境力量所規範的婚姻、子女和男女間的關係。
創造故事記載,女人是為了男人而受造,並要成為男人終生的伴侶。因此男人要因妻子的緣故離開父母,與妻子合為一體,且要在她裡面發現完全的自己。夫妻所建立的一體關係是任何其他人際關係所不能比的,甚至比他們與父母的關係更親密。他們的職責之一是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
正如主耶穌所引用的舊約聖經:“那創造者自起初就造了他們一男一女,且說:‘為此,人要離開父親和母親,依附自己的妻子,兩人成為一體’的話嗎?這樣,他們不是兩個,而是一體了。為此,凡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瑪19:4-6)
結婚的圖像以及婚姻之間愛情的描寫,在智慧書的傳統下到處可見,例如在雅歌(在《雅歌》中更是將男女的戀愛描繪得如詩如畫)、多俾亞傳、箴言、智慧篇等書中,都有描寫愛情與婚姻的章節。
在舊約中婚姻所給予的最高榮譽就是將婚姻視為天主與以色列結盟的標記。(歐2;依5:4-5;耶2:2;3:20)歐瑟亞先知將他與哥默爾的婚姻視為天主與以色列結合的一種陳述。哥默爾離開歐瑟亞而跟隨了其他的情人,就與以色列離開天主而崇拜其它的神祗一樣。歐瑟亞忠心地等著哥默爾回心轉意,把她帶回家,就像天主等待以色列並歡迎她回頭一樣。
在先知書中,天主還用婚姻的中愛與忠誠來比擬自己與以色列人的關係:“人豈能遺棄他青年時的妻子?你的天主說。”(依54:6)
上主是你與你青年時所娶的妻子之間的證人。她雖是你的伴侶,是你結盟的髮妻,你竟對她不守信義。上主不是造了他們成為一體,有一個肉身,一個性命嗎?為什麼要結為一體?是為求得天主的子女;所以應關心你們的性命,對你青年結髮的妻子不要背信。上主以色列的天主說:“我憎恨休妻,休妻使人在自己的衣服上沾滿了不義,萬軍的上主聲明說。所以你們當關心你們的性命,不要不守信義。”(拉2:14-16)

2、新約中的婚姻觀

主耶穌在加納婚宴上變水為酒,一直被認為是主對婚姻的祝福。的確,主經常用婚姻比喻天主的國。
耶穌基於希伯來的婚姻觀念,強調存在於婚姻中的一男一女之間的一體性。女人是不能被隨心所欲的扔在一旁的。所以,耶穌非常強烈的反對離婚,以至於他在山中聖訓中,講到:“除了姘居外,凡休自己妻子的,便是叫她受姦污;並且,誰若娶被休的婦人,就是犯姦淫。”(瑪5:31-32,19:3-9)當時仍有些猶太人按梅瑟權變的辦法,準人休妻。(申24:1)有的經師主張因妻子與人私通,才可休妻;另有些經師主張妻子有任何不取悅於丈夫的事,即可被休。但耶穌在山中聖訓中(瑪5:31-32)已將梅瑟權變的辦法廢除。此處不但重申以前所言,而且申明天主創造了一男一女,即定了一夫一妻制(創1:27,2:24)且把婚姻定為聖事(天主的結合),永不可離散。所謂姘居,既是不合法的同居,耶穌根本不變可他們為夫妻,可自由離散,且必須離散。
耶穌堅持認為,婚姻只是這個世代的一種生活方式,在天國里是不娶也不嫁的。(谷12:25)在福音中所提到婚姻的內容都必須讓位給宣稱基督的再次來臨。(路14:20,17:27;瑪24:38-39)其實耶穌談論婚姻也是為了幫助我們明的天主的國。若與天國及其要求比較,婚姻就成為次要的。所以對那些看見天國奧秘的人來說,最好是不結婚。
總之,從福音中我們可以得知:在天主的眼中,婚姻是神聖的,是天主所立的秩序。
保祿書信中的婚姻觀也表現出一種兩可的說法。在一方面,保祿有意根據新約的人學觀點來規範兩性關係的基本律法(表現於創造故事中);在另一方面,他卻鼓勵有信心的信徒不要結婚。保祿強調:兩性的結合不是僅為一種性愛的關係,更重要的是一種表現全人格的行為。他也強調男女之間在靈性方面的平等,並清楚指出:在基督裡面,兩性所有的差異都是不重要的(迦3:28)。厄弗所書第五章21-33中特別把基督徒的婚姻解釋為反映基督與教會之間的關係;而亞當與厄娃的關係也象徵基督與教會間的關係。意思是說,男女的婚姻反映並保持了基督與教會的關係。因此,男女的結合不只可與基督與教會的合一關係相比較,而且實際上是以其為根據。如此,當丈夫把妻子當成自己身體的一部分來愛她時,這就像基督對待教會的情形一樣;而這個基督愛教會的奧秘正是基督徒婚姻觀的根據。因此,從神學上來說,夫妻之間的關係跟所有其他人的關係(如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同, 與其他人關係主要是“在主里”發展。這種對婚姻的看法讓信友可能而且必須把婚姻了解為教理中所說的一種“聖事”。
在保祿所建立的教會中,女人享有比較高的地位(與當時周遭文化的標準比較),所以,當時信徒的婚姻關係必然受此事實的影響。保祿主張夫妻要有同等的尊嚴和權利,這是以前的女人所未曾享有的權利。他把過去太過物質化的婚姻提升到一種心靈和人格的層面;也給結過婚的人創立了一種特別的基督徒靈修。
然而,在另一方面,保祿在格林多前書第七章中卻勉勵有信心的基督徒不結婚,持守童貞;因為他相信主不久要再來,他擔心今生的困境將讓他們忽略真正重要的事。但是,並不是每一個人都有守童貞的恩賜或召叫;而且結婚也不是罪。只是當人結婚之後,他就必須為今世的生活而操心,也就比較不可能把自己獻給基督。不結婚的人比較不會被這短暫無常的世界所矇騙,也比較能夠犧牲自己來服事主。此處保祿把婚姻貶抑為次要的事。他以主的再臨為最重要的事,而強調婚姻生活的危險性。他的牧靈智慧和神學見解使他肯定婚姻的必要性, 因為從人的本性來說,為了避免不利的事,結婚的人除非有正當的理由,否則不可停止同房,即使分房是短暫性的。
保祿在格林多前書中說基督徒傳教士最完美的典範是那些把天國的好訊息帶給他人的人,但這些人被要求為了耶穌和天國的緣故,而離開自己的配偶和家庭。(路18:29;谷10:29)他願意信徒們能斷絕思念婚姻的事,而熱愛過童貞生活,因為保祿認為主基督馬上就要再來,他擔心人們在此期間會受到婚姻生活分心的風險(格前7:32-35)。與基督第二次來臨相比,他把婚姻的重要性降低到次要地位。儘管在創世紀的描述中警告說,男人單獨不好,但是保祿堅持說:“我認為男人不親近女人倒好。”(格前7:1)不過他也沒有譴責結婚是壞事。事實上,在新約中有好幾處都用婚宴來描述默西亞的時代(瑪9:15,25:1-3;谷2:19;若3:29)。
在保祿的晚期書信和牧函中,包含了一種第三傳統——家庭生活的“代號”。之所以這樣稱呼,是因為這些書信規範了信徒們的家庭行為舉止。這些書信,既不像保祿早期對童貞的讚賞也不像早期教會對禁慾的探討,卻肯定了婚姻和家庭的重要性。實際上,這些書信還堅持教會領導在被選為教會服務前,首先應該是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位成功者(參閱弟前3:3-5)。
一些提倡男女平等者認為,強調丈夫/妻子與基督/教會平行,並不是為了加強在家庭和社會關係中的父權制,而是出於一種辯解的目的。由於當時的教會外人指控基督徒擾亂了社會秩序,這些新約的後期作品便寫了這些家庭規範,用以證明基督教徒並沒有反對當時羅馬帝國的社會秩序。

三、教會歷史中的婚姻觀

1、教父們

在宗徒時代之後的教父時期中,對婚姻的態度變得比過去清楚。婚姻已逐漸被認為是性關係的合法使用,而性慾則被認為是受了罪惡的感染(新士林神學的課本則稱婚姻是“強烈邪欲的合法補救”)。
這種趨向在聖奧斯定(Augustine, 354-430)著作中發展到了最高峰。他的神學觀點對後世產生不可磨滅的影響。聖奧斯定把“性”劃入動物性的領域,而看不出人性的領域。所以婚姻的目的唯傳宗接代而已。“性”已大受原罪的傷害;這可從人類不正常的性慾中看出。而且“性”能夠貶抑或勝過心靈(spirit),所以它雖是一種善的行為(因它可以繁殖後代),卻帶有一種“動物性的興奮”。他還進一步說明原罪、性慾和性行為的感覺,他的結論是:雖然婚姻中的性行為在理論上是善的,但卻也是一種物性的惡。所以,可以說,每一個小孩的出生實際上都是來自他父母的“罪”的結果;因為生育之所以可能,完全是來自肉體的欲望。然而,由於小孩子的出生也是來自天主的旨意,所以婚姻中的性行為也是一種可容許的罪。因此,婚姻中的性行為若以傳宗接代為目的,就可得到道德上的認可。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也是如此,因為婚姻讓夫妻中任何一方有權擁有對方的身體。此種婚姻中的性行為若非出自不對的動機,也不妨礙性行為所產生的結果(懷孕),就可算為“小罪”,因為婚姻的目的之一是在緩和性慾。由於聖經的見證和傳統的影響,奧斯定並不否認婚姻的價值和神聖性。
奧斯定在對待婚姻的態度中,還是有一些較積極、但後來被人遺忘的姿態,特別在他為反對摩尼教而寫的著作中,而摩尼教曾是他深表同情的一個團體。在《婚姻的好處》一書中,他認為婚姻有三種價值:忠誠、子女和聖事(關於聖事的三種價值,後面的篇章會有詳細解說)。忠誠是在夫妻相互的愛這中與生俱來的信任,它屬於性愛,但又不限於此。忠誠還包含愛的承諾和信任,子女應在愛中被接受,在感情中得到養育,在基督信仰中受到教育。最後,婚姻還是聖事,它表明了將來天主的子民在天國里的合一(De Genesi ad litteram,IX, 7,12)。這一點在監督(指主教,也指司鐸或長老)的婚姻中特別明顯的表達出來了,因為監督(指主教,也指司鐸或長老)的婚姻是末世的合一與平安的標記(參閱弟前3)。

2、士林學派

十二世紀聖事觀念形成之時,婚姻列為七聖事之一。但是對婚姻聖事是否可以媒介恩典或如何媒介恩典的問題,最初士林學派學者們並沒有一致的看法。亞貝拉(P. Abelard,1079-1142)把婚姻併入洗禮聖事、堅振聖事、聖體聖事和病人傅油聖事之中,並主張:“在這些聖事中,有一個聖事雖對拯救沒有多大幫助,但卻是一個極端重要的聖事,也就是婚姻聖事。因為娶妻不能使人得救,而是為了拯救的緣故(為了避免淫亂)才容許婚姻的存在。”(Epitome theologiae Christianae, 28)
婚姻的好處是在反對純潔派(Cathari)、韋爾多學派、亞爾比學說以及中古世紀的摩尼教(Manichaens)時才得以肯定。1184年,在教宗路爵三世(LuciusШ)主持下召開的維羅納地方教務會議(The Council of Verona)上,譴責了純潔派(Cathari)。在1208年,教宗依諾森三世(InnocentШ)所寫的信仰宣誓中,婚姻也算在一件真正的聖事內。在1274年召開的里昂第二屆大公會議上對這一點重新加以肯定。在此之後婚姻聖事的性質隨即表現於教會訓導權的宣言中。佛羅倫斯大公會議(1439-1445)為亞美尼人合一所頒發的詔書(DS 1310)中,明白地指出這個聖事含有恩典,並能把恩典媒介給那些配得的人。十六世紀的特利騰大公會議(1545-1563)為了駁斥新教對婚姻聖事性質的看法,而正式把婚姻列為教會七聖事之一。婚姻聖事由此再一次得到了肯定。其中,特利騰大公會議還要求天主教徒應在一位神父前舉行婚配,尤其是那些途經某地秘密舉行的婚姻。
宗教改革者們贊同婚姻在創造秩序中的神聖性,但否定婚姻屬於一件恩寵的聖事。他們也拒絕接受教會的權力超於婚姻之上;此外,他們批准離婚,條件是若離婚與不離婚相比所引起的罪惡較輕的話。特利騰大公會議對這兩個主張都持反對態度。在特利騰大公會議的較具有“歷史性條件”的法典第十條中宣布說:“任何人,如果說婚姻生活勝於守貞和獨身生活,守貞和獨身生活不比婚姻的結合更好和更幸福的話,這人當受絕罰。”
直到梵二會議時,特利騰的觀點一直是天主教神學、法典和牧靈實踐的標準教導。在此期間,特利騰的教導還多次在教宗良十三世的《玄妙莫測》(Arcanum Divinae Sapienriae,1880)通諭和教宗庇護十一世的《聖潔婚姻》(Casti Connubii,1930)等教會文獻中,不遺餘力的被加以重申。這些文獻闡明了婚姻的首要目的是繁殖生命,“丈夫和妻子彼此忠信”的召叫是婚姻的“第二祝福”。

3、新教的婚姻觀

上述以婚姻為聖事的作法是羅馬天主教和東正教的主張,新教則不以之為聖事。對加爾文(J. Calvin, 1509-1564)而言,婚姻不能是聖事,因它不比“農業、建築、製鞋、理髮等工作”更具宗教意義。 (《基督教要義》第四本,第十九章)馬丁路德(M. Luther, 1483-1546)建議“傳道者不要干預婚姻的問題,因為第一,我們的職務已夠繁重;第二,婚姻的問題與教會無關,它是俗世的事情,是俗世統治者的工作,因此我們應該將此問題歸給律師和行政長官來管理。”(Table Talk, 748)

四、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

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具有深刻意義的修改了天主教會對婚姻聖事的觀點。對梵二之前教會官方所宣稱的和在傳統神學、法典上對婚姻聖事的一貫見解不同,大公會議採取了不同尋常的位際化的觀點。
首先,大公會議不再用傳統的契約(或契約comtract)來描繪婚姻之間的束縛,而採用“婚姻盟約”(marriage covenant)來描繪婚姻聖事,這盟約是以“當事人無可挽回的同意”所印證的。(《牧職憲章》48)
其次,大公會議也沒有繼續採用教會傳統上對婚姻聖事的目的的區分法,把生育孩子作為婚姻的主要目的,而把夫妻之愛放在第二位。然而,梵二教導是:“所以,真正的夫妻之愛以及出自夫妻之愛的整個家庭生活方式,其目標就是夫妻們,在不輕視婚姻其它宗旨的條件下,毅然地準備和造物主及救主的聖愛合作,因為他就是通過夫妻,來擴展並充實自己的家庭。”(《牧職憲章》50)
第三,婚姻聖事並沒有對通過人的彼此相愛而建立起的婚姻結合增加了些什麼新的內容。“真正的夫妻之愛歸宗於天主聖愛,並為基督及教會的救世工程所駕御與充實,使夫妻有效的歸於天主”。(《牧職憲章》48)這種婚姻神學的新理解與當代社會學的主張是一致的。社會學家認為,人與人之間的彼此相愛,引發了婚姻並能保持該婚姻生活的完美,這是近代社會對婚姻的一個新的強調。所以,在此我們強調男女彼此之間愛的交換是婚姻聖事的構成基礎,強調夫妻之間的愛是婚姻制度的源泉,強調需要發展這種愛以便對婚姻聖事有更圓滿的認識,強調教會需要持久地把婚姻聖事的見證價值帶給整個信仰團體。就像丈夫和妻子被召叫在滿全他們的婚姻盟約時應彼此忠誠、慷慨、相親相愛一樣,整個教會也被召叫要忠於在基督內與天主所訂立的盟約。就如美國的一位法典專家約翰·費尼根(John T Finnegan)所說的,“當基督徒的婚姻問題躊躇難行時,整個基督徒聖召的忠貞見證都會舉步維艱”。
第四,大公會議強調對婚姻聖事作信仰承諾的必要性。(參閱《禮儀憲章》59)。婚姻並不僅僅是一個慶典,也是一件聖事,是崇拜的一個行動,信德的一個表達,教會團結的一個標記,基督臨在的一個模式。婚姻不單是領洗的基督徒之間的一個結合,它也是基督信徒之間的一個結合。
第五,婚姻的完滿遠超過一個生理上的行動。以前的神學和法典都強調說,兩個已領洗的基督徒之間的婚姻,只要按照教會的禮儀舉行了婚禮,並由身體的一個簡單行動結合在一起後,就是一個完滿的婚姻了,再也不能被解散,即使教宗也不能解散此婚姻。但是按照梵二的會議,婚姻聖事的中心是彼此愛的表達,而非生理上的結合。“這種愛情……包括著整個人格的價值,因而使肉體及心靈的表現能擁有特殊的尊嚴,並使之成為夫妻之愛的特殊因素及記號。……這樣的夫妻之愛……滲透在兩人的整個生活之中。”(《牧職憲章》49;同時可參閱教宗保祿六世的《人類生命》通諭,Humanae Vitae,1968,8-9)婚姻的完成如果沒有愛情將毫無意義。按照大公會議的教導,沒有愛情的婚姻而僅僅是生理上的結合,如何能看出其聖事的特性?相反,大公會議在談到夫妻時說,夫妻是“婚姻生活的恩愛夥伴。”
最後,梵二會議提到了婚姻聖事的一個更廣闊的教會幅度:“公教夫婦以婚姻聖事的效力,象徵參與基督和教會之間的結合與篤愛的奧跡。”(《教會憲章》11)

五、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之後的婚姻觀

大公會議之後不久,教宗保祿六世於1968年簽發了著名的有關節育的《人類生命》(Humanae Vitae)通諭。在1981年,教宗若望保祿二世(Pope John Paul Ⅱ)也簽發了有關家庭的宗座勸諭《社會合作》(Consortium Socialis)。這檔案將家庭視為生命得到保護的人類基本團體,視為參與社會進步和教會生活與使命的人類團體。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教宗若望保祿二世並沒有遵照特利騰的優先選擇法,認為獨身和守貞的生活高於婚姻生活。對他來說“這只是把天主與我們之間所立盟約的奧跡活出來的兩種不同的生活方式。如果婚姻不能得到人們尊重的話,那么被視為神聖的獨身與守貞也不會存在了;如果不認為人類的性生活是造物主賦予人類的偉大價值,那么為了天國的緣故而放棄它也將毫無意義了。”(《教會憲章》16)
梵二大公會議(1962-1965)《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47-52)在描述當代基督徒的婚姻問題時,融合了聖經和社會科學的婚姻觀,而提出一種新的神學架構來作思考和牧靈工作的典範。
此種對基督徒婚姻的重新了解,從過去把婚姻視為生物上和法律上的結合轉變成一種比較強調人際關係、靈修和存在性的結合。
此種新的婚姻神學給基督徒夫婦的信仰生活提供了一種比較完整的描述,也給整體婚姻的聖事性質提出完整的理論基礎。因為夫婦被置於教會的共融之中,所以他們的人格、關係和靈修生活的每一部分都須藉信仰來了解。這種對婚姻的重新了解來自聖經的見證、教會的訓導、神學家的分析、以及一些德高望重的基督徒的經驗。如下所述:

1、人際關係的生活

(1)婚姻的第一要件即夫婦間的人際生活。現代婚姻的最顯著特色是:一對男女在教會和眾人面前結為夫婦,一起生活,並分享(擔)生活中的喜怒哀樂。他們的婚姻乃是二人自由決定願意彼此尊重、相愛(直到死亡)的結果。
過去的婚姻觀幾乎都是強調生育以及養育子女方面的問題,卻不強調夫妻間高度感情上的親密生活。社會科學家發現,夫婦間親密關係(不只是生物性的親密)的發展,是一種比較近代的強調;此種強調的發生是由於社會條件的改善,也是由於女人的尊嚴和角色被了解為跟男人同等的結果。
因為在婚姻生活中可以創造親密和愛的真誠關係,所以基督宗教傳統中所有關於教會團體中人際方面的生活之教訓,皆可用於婚姻的討論上。一個有趣的事實是,在本世紀之前,基督徒的愛幾乎不被視為對婚姻關係具有任何價值;夫婦間生物性的性結合才是婚姻中最主要的內容。其價值不在於它對夫婦間的人際關係具有加強的力量,而在於其生物學上的結果─ 生兒育女。但是現代教會的教訓則比較強調:性的重要性不僅在於生兒育女,更在於它是一種表達基督徒婚姻之愛的善。
現代神學和教會訓導皆肯定婚姻關係中性生活的價值,因為性是夫妻雙方做為一個男人或女人的一部分。夫婦結合所象徵的乃是他們親密關係的本質。通常這是指新生命誕生的可能;意即:愛產生生命。此種經由性結合所產生的新生命可以了解為夫婦間發展出來的生命,也可以了解為生命賦予一個新人。每一個新生命的誕生皆是天主(創造者)和人類(合作者)合作的結果。值得注意的是,此種神學上對婚姻的說法是位際性的(personal),而不是生物學的─ 夫婦二人在人格上的結合才是生育的動力,而不只是他們肉體上的結合。
(2) 同時,“愛產生生命”也是對天主自己的生命的描述。只要把天主的生命了解為“三位一體的生命”,就不難理解天主的愛乃是所有生命受造的緣由。創造乃是天主神秘之愛的結果;這種愛表現於道成肉身和救贖行為中。這個愛是完全“為了我們以及我們的得救”。天主之愛的奧秘也以一種特殊的方法具體表現於婚姻之中。正如厄弗所書第五章所說,婚姻與因基督救贖之死和復活而有的生活息息相關,甚至是這種生活的一部分。
(3)救贖的恩典滲入夫妻的愛中,並建立基督徒婚姻為聖事的基礎。然而,必須注意,婚姻聖事的建立要求婚姻必須具有一些與天主原初目的一致的品質。由於基督徒的婚姻建基於創世紀中關於婚姻起源的記載,以及耶穌對離婚問題的指示(瑪19:4-6),可以說,天主創立婚姻的目的就是要反映他對人類信實而長遠的愛。
(4)天主的愛表現於他與人所立的盟約中,而這個盟約充滿了信實和赦免的愛;這種愛也是基督徒婚姻應有的標誌。
婚姻的忠誠可以在人際間建立一種以配偶的地位最優先(甚至優於父母)的人際關係。配偶間對對方生命、時間、精力和才能的要求,建立了婚姻的道德要求。忠誠是婚禮中誓約的一部份;它包括終生願意服侍對方。這種責任對夫妻二人具有同等的約束力。當一個人在心理上和生理上無法做到這種要求時,就沒有真實的基督徒婚姻可言。
(5)赦免(饒恕)也是婚姻中特別的德行。當夫妻中的一方受到另一方有意或無意的傷害時,能夠饒恕對方,就是具有這種德行。由於人際間的關係具有發展的本質,每一個人必然都會體驗對方有罪或自私的本性,所以接納和饒恕在維繫婚姻關係上是必要的。只要可能,婚姻關係中的任何邪惡都應矯正,因為這是天主救贖計畫(將惡轉變成善)的一部分。全然消極接受邪惡並非基督徒應有的行為。
(6)婚姻之愛是無條件的,它包括以愛心關懷配偶肉體和心靈上的整體需要。這與人學二元論(參(5))把人分為物質和心靈二個層面的說法有所差別。基督宗教的婚姻神學主張肉體和心靈是不可分的,因為天主的創造所蘊含的救贖目的以及耶穌的降世為人都表示他對人的肉體和心靈的關心。

2、 婚姻靈修

(1)當婚姻神學從法律範疇移到人格範疇時,靈修的發展乃成為婚姻中最主要的因素。婚姻中的靈修是一種關係的靈修。它強調配偶間的愛,也強調二人攜手共同步向天主。這不是要夫婦的一方放棄自己的善,而是要把自己的恩賜配合對方的特點來得到強化。
(2)以微觀宇宙的觀點來看,基督徒的婚姻乃是教會的一個生命細胞,因它培育一種真正共通的生命和靈修。此乃基督徒的婚姻所以稱為教會的基石的原因,也是最近教宗或大公會議的教導所以稱基督徒的婚姻為一種家庭教會(domestic church)的原因。基督徒的婚姻若要對教會生活有所貢獻,則夫妻二人必須以先知性的方法來克服二人間的差異,並表現出包容性的人際關係。夫婦二人彼此間的服事,並服事生命本身的價值(先在家庭之內,然後通過家庭向欠缺中的“外人”所施予的關顧)就是崇拜天主的表現。

3、存在性的結合

婚姻既是一種人際關係,這種關係就是一種過程,不只可以發展,而且可以不斷改變。婚姻關係的存在只有當夫婦二人間深深意識到所有維繫關係的要求,而且願意(並能夠)創造一種忠誠之愛的關係。此種強調關係和過程的說法,表示婚姻的意義是存在性的,是不容被貶抑為某時某刻單獨的一件事的。

六、婚姻的價值

“子女、信實、聖事三項好處,便是婚姻所以是好的理由。” (《拉丁教父集》44:424)聖奧斯丁的這句話,綜合了信仰在婚姻意義上的教導,亦即天主所規定和聖化的美善。他先指出創世紀造化記敘曾經提到的兩項婚姻益處,子女和信實,然後再添上新約創設聖事的冠冕。這樣,他又勾畫出基督化婚姻研究的輪廓,那是教會沿用至今的研討範圍。 (《牧職憲章》48 )

1、夫妻之愛

聖奧斯丁說過:“人類社會第一個自然關係,便是夫妻的結合”(《拉丁教父集》40:373);梵二亦宣稱婚姻是個“愛情團體”。 (《牧職憲章》47 )彼此間忠誠信實,在最起碼的消極層面,至少不該在婚姻配偶外與他人交媾;這便是維護夫妻之愛的底線:“由造物主所建立、並為造物主的法律所約束的夫妻生活及恩愛的密切結合,憑婚姻契約,即當事人無可挽回的同意而成立……這一密切的結合,亦即二人的互相贈予,一如子女的幸福,都要求夫妻必須彼此忠實,並需要一個不可拆散的團結。”(《牧職憲章》48 )
彼此相愛的忠誠信實,要求婚姻內配偶具有基本的平等地位:“人必須承認,男女二人應充分相愛中,擁有人格的平等,使為基督所加強的一夫一妻制,顯得更為輝煌。” (《牧職憲章》49 )在現代世界裡,誰也不可以忽略該項平等要求。教會致力使基督化婚姻圓滿時,首先著重的便在基本個別的平等關係。福音上記載耶穌的談話,早已奠立這個概念的基礎,他的教導在當時看來就象是完全革新的思想,強調夫妻彼此的責任相同:“誰若休自己的妻子而另娶,就是犯姦淫,辜負妻子;若妻子離棄自己的丈夫而另嫁,也是犯姦淫。”(谷10:11、12)
聖保祿把該項平等權益的原則,進一步引伸到家庭里:“妻子對自己的身體沒有主權,而是丈夫有;同樣,丈夫對自己的身體也沒有主權,而是妻子有。你們切不要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專務祈禱。”(格前7:4、5)
主教、神學家和梵二大公會議,其中把夫妻的愛情喻為友誼。乍聽起來、“友誼”似乎不適宜用作說明這種密切的結合,但“友誼”事實上是一個極豐富的概念。友誼是愛情最完整的典型;那些因著天主聖愛與他密切結合的人,基督稱他們為“我的朋友”。 (若15:14;參見《牧職憲章》12-16 )最純真的友誼是人際間無私地相親相愛,同時被體認為對方所親愛。真摯的友誼里,愛的連繫之所以永恆不空,是因為不在乎滿足於可以隨時日褪色的個別期望,而根據各人自由自主地決意為對方而追尋對方的利益。 (《家庭團體》18、19 )提出夫妻友誼亦即承認夫妻的基本平等地位,他們不但在物質上、而且深入到心靈精神的生命密切共融可能性。這樣的夫妻友誼,應視力基督化夫妻之愛的人性因素,是憑天主聖寵而發生效驗的真正人性愛情,再進一步升華為聖愛的表現和形象。況且這種愛絕不象純粹縱慾思想那樣追求感官享受,或追求爭取得不到的天使一般的心境;它努力去把性愛融匯於“按照天主的肖象所造,具有真實的正義和聖善的新人。”(弗4:24)
基督化夫妻的“愛情遠遠超過專靠自私主義培養,並迅速消逝的純粹色情偏向。” (《牧職憲章》49)“這種愛情是由一個人指向另一人、出自意志及情感的行為,是特別屬於人性的,包括著整個人格價值,因而使身體及心靈的表現能擁有特殊的尊嚴,並使之成為夫妻之愛的特殊因素及記號。主耶穌曾以特寵及及愛德的治療、玉成並升華此愛情。”(《牧職憲章》49)憑著上述的恩寵,配偶的人性關係便添加了天主性的因素,使它融合到天主的聖愛,還賦予這愛情的恆久性與力量:“基督信友夫妻以源於天主聖愛之泉的專一情感,滋養並發展他們的婚姻,這種融合於天主性與人性的愛情,使他們無論在肉體、心靈、環境順逆中,均能保持忠信不渝。”(《婚姻禮典》3 )

2、子女

談論子女屬於婚姻的益處與宗旨,似乎是一件多餘的事。然而聖奧斯丁時代的情形並不那么單純,現代世界的環境也愈來愈複雜;當年摩尼教派申斥婚姻力邪惡,由婚姻傳生的子女亦屬於邪惡。現代雖然沒有摩尼學說,但到處涌硯的情形是敵視傳生美善的態度,又故意存心削弱婚姻與傳遞新生命的連繫。梵二大力主張現代世界上,子女的傳生確是婚姻的基本美善目標。反對該項美善目標,便將會危害夫妻的愛情;婚姻的特色是在達成傳生的美善目標與益處。夫妻之愛必須信實持久,是為了使夫妻結合於深摯強烈並彼此關懷的愛情里,藉此負起父母的職責。“婚姻與夫妻之愛本質上,便是指向生育並教養子女的目標的。誠然,子女是婚姻極其卓越的成果……”(《牧職憲章》50 )但這並不排斥婚姻的其他目標。“所以,真正的夫妻之愛以及出自夫妻之愛的整個家庭生活方式,其目標就是夫妻們在不輕視婚姻其他宗旨的條件下,毅然準備和造物主及救主的聖愛合作,因為他就是通過夫妻,來擴展並充實自己的家庭。”(《牧職憲章》50 )
這當然不是意味作父母的,可以不負責地大量生育。而是要根據一切有關因素條件,基督信友夫妻可以正確地計畫,他們能夠合理安排生育子女的數目。雖然如此,他們仍應避免和排拒任何人工節育辦法。
“天主是愛”(若1、4:8 )由於他是愛,他創生了人類;除了推廣、延展並分施他的無限美善外,再也沒有別的創世動機,他的聖愛無可限量,盈溢為造化創生。因此,人人都能明了他願意與人類分享他的聖愛,亦必希望他們分沾聖愛的創生力量。於是他便造成人類夫妻達成傳生之愛的能力。“夫妻應將傳生和教育子女,視作是造物主天主的聖愛的合作者,同時,又好似天主聖愛的解釋者。”(《牧職憲章》50 )他們的相親相愛蘊育出創生的力量。這項美善事實是一切生物都該歌頌讚揚的。

3、聖事

婚姻的第三項美善目標和福祉便是聖事的恩寵。婚姻是一項不能挽回、無法拆散的愛情盟約。這是一個神聖的標記,以追念和依附基督與他教會的永恆聖愛。就如該項盟約一般,婚姻聖事一經結合,絕不可以拆散,至死不渝。
婚禮中,施行聖事的原是新郎新娘自己,然而“必須由證婚司鋒詢問並接受結婚者的同意。”(《禮儀憲章》77 )婚姻聖事的完成,由他倆彼此獻身的性愛行動確定:“基督是一切聖事的建立者與完成者;他親自以自己的苦難,為我們掙得那完成自然愛情的恩寵;而且這個恩寵還堅定了(夫妻)不可拆散的結合,並使夫妻成聖。”(《訓導文集》1799)
婚姻按照盟約愛情的釋意,應該是神聖、莊嚴而審慎的行動,本身需要象天主聖愛的典範,是不可拆散的結合。“由造物主所建立、並為造物主的法律所約束的夫妻生活及恩愛的密切結合,憑藉婚姻契約,即當事人無可挽回的同意而成立。” (《牧職憲章》48)
“婚姻的同意是意志的行為,使男女雙方,借不可撤銷的契約,彼此將自己交付並接受以成立婚姻。”(《教會法典》1057 )“如此密切的結合和子女的幸福,約束他們各人完全忠誠信實,並規定不可拆散的共融結合。主基督把這種結合提升到聖事的崇高地位,藉此更顯著地也追念、又清皙地反映弛本身與他教會的不可拆散的結合。”(《婚姻禮典》2 )
這裡把婚姻視同終身伴侶,反映基督在他與教會的新盟約內,犧牲自己和救贖的聖愛。 (《牧職憲章》48 )
教會的訓導認為即使本性群體的婚姻,亦無法憑配偶的意願或任何人類權力撤銷。(參見《訓導文集》1797-1799,1807,3712,3724;《家庭團體》20;《牧職憲章》48、49及《教友傳教法令》11等)這樣的訓導當然不是主張婚姻很容易地忠誠信實、至死不渝、或者表示配偶無需天主的聖寵也能成功;然而教會的確宣稱,按照天主的法律,婚姻要求這種忠誠信實,又唯有出諸天主的特別授權,才能夠合法有效地解除這樣的互相連結關係。“這樣,他們不是兩個,而是一體了。為此,凡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瑪19:6)
在某些個案中,天主有時會準許解除純粹本性的婚姻結合,亦即兩位未曾領洗者的婚約。當未受洗通婚者之一領受聖洗,成為基督信友,倘若另一位不受洗的配偶不肯和睦相處,教會便會準許那位基督信友另締婚姻。教會按照聖保祿的指示, (格前7:12-16 )斷定那種情況下天主會授權解除非聖事的婚約:該項授權名為“保祿特權”(《教會法典》1143 )。教會憑該項特權,以及所領受的“鑰匙權”,繼續按個案有條件地“為了保護信仰”,撤銷本性的非聖事婚約。
雖然如此,教會堅定地宣稱並經常教導,基督信友間的婚姻聖事,具有真正的婚約合意,是“完成而既遂的有效婚姻,除了死亡之外,任何人間權力,或任何原因,皆不能解除。” (《教會法典》1141 )聖事是追念和顯示基督對支會永恆的聖愛,無論配偶間發生怎樣的事故,仍然希望那項結合關係終身不渝。(《訓導文集》1797-1799,1807,3712,3714;《家庭團體》20;《牧職憲章》48、49 ;《教友傳教法令》11等)

七、婚姻典禮的歷史

初期的教會對婚禮並沒有任何規定。保祿宗徒除了在厄弗所人書將基督對教會的愛比喻為夫妻之愛外,並沒有清楚地論及婚姻生活的實質及禮儀。他對婚姻生活的教訓,無非是為了提醒信友,領洗後應該度一個新的生活。
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就是猶太人本身已有固定的婚禮習俗,婚姻是一夫一妻制,而且更享有為大家所接納的教義及社會地位。非猶太的基督徒的婚禮也有傳統固定的風俗。故此,只要他們接受基督的教訓,肯定婚姻的不可拆散及一夫一妻制,和婚禮中沒有異教的崇拜或成份,則教會就不再需要做出任何規定。它所關心的,是信友們的生活 “在基督內”。
最初幾個世紀裡,教會仍採取同一態度,承認教友們依當地的風俗或法律所行的婚姻為合法的。當時羅馬人有關婚禮的風俗及法律( 除了下述的例外情況外) 都沒有與信仰產生衝突。在羅馬建國時,婚禮是一個宗教禮儀,出嫁的女子離開她家族的神,轉而隸屬於丈夫家族的神,婚禮就是這個入門典禮。但到了基督的時代,羅馬人的宗教已衰落及俗化,婚禮才變成普通的風俗習慣,虛有其表。
羅馬人的法律規定,奴隸的婚姻只屬同居,而不是婚姻。這明顯地相反教會的立場。在這情形下,主教可準許他們結婚,而不理睬法律的規定。從這時起,教會使開始立例管理婚姻;若有需要,還將政府的法律擱置在一邊。
以後的歷史演變,在此不一一詳述。不過由四世紀開始,西方的教會已開始由主教在婚禮中為新人祝福。在此之前,這常是父親所做的。在東方,司祭也替代女子的父親,將男女的手放在一起。慢慢教會做出更多的規定,這全是社會環境所導致的。
在羅馬帝國衰落時,因野蠻人的入侵,使社會制度受到破壞。各民族在治理其疆域時,常依賴教會已存有的有效行政制度和法律。教會因而需要負起立法的責任,尤其是定出有效婚姻的標準,以防止皇族和地主間的各種婚姻所產生的繼承權流弊。在第九世紀,教宗尼各老一世根據羅馬的法律,決定男女雙方的同意,而不是行房,就構成了有效的婚姻。
在十二世紀,有人根據日耳曼法律,認為行房後,婚姻才是有效的。所以教宗亞歷山大三世,重複教會的訓導,指出男女雙方的同意,就構成有效的婚姻。在行房後,成為“已遂的婚姻”(CONSUMMATED MARRIAGE ) 而不可拆散。但“未遂的婚姻”可因其中一人進入隱修院而解除。
為了證明雙方的同意是自願的,同時也為了查明雙方都沒有婚姻阻擋,十三世紀的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便明文禁止秘密婚姻。( 到了十六世紀,特倫多大公會議對婚禮做出最明確的指示,婚禮必須由本堂神父(或認可的司鐸) 及在兩位證人前舉行,否則婚姻是無效的。)
到了十九世紀開始,自由戀愛、同居的思想開始漫延。由於整個西方文化,都瀰漫著這種以個人利益為中心的思想,神學家的思想自然受到影響,因此在他們的作品中常常講什麼是大罪、小罪;勸人守誡命,避開罪惡,以便升天堂。因此,基督徒在追求自我的得救時,再也見不到愛的基督。(瑪22:34-40;格前13:1-13)在這種情況下,對婚姻的研究,也就停留在法律的層面上。再加上神學家很少會有婚姻生活經驗,而已婚的教友卻不提他們所遇到的困難和體驗,教會便難以產生一套為人所接受的婚姻聖事神學。
直到梵二之後,這一切才有了改變。從神學思想中重新恢復了婚姻當有的地位與神聖性。

八、婚姻的意義

婚姻是依法有能力的男女,彼此間所締結的契約,藉此契約雙方互相交付並接受有關適合生育子女的行為權利,此項權利是單獨性的,永久性的。所以,凡是依法無能力結婚者,結婚無效。凡沒有交付或接受有關適合生育子女的行為的權利者,結婚無效。凡所交付或接受的權利,不是單獨性或永久性的,結婚無效。

九、婚姻聖事的儀式

婚姻聖事通常在教堂中,在彌撒中舉行。
準備新人在預定的時間趕到,在進堂詠時走向祭台前或是預先準備好的位置。致候詞之後可以介紹此彌撒的意義。
聖道禮福音之後講道,說明教會的婚姻觀與此聖事的神聖。之後正式開始結婚典禮
徵詢禮
(講道後,主祭用以下或類似的話向新郎新娘致詞:)
主祭:OOO先生,OOO小姐,今天你們到聖堂里來,在教會和雙方家長、親友、以及全體來賓面前,就要結為夫婦。婚姻是天主定的制度,也是基督建立的聖事,這說明夫婦的愛情是神聖的,婚姻的責任是重大的;婚姻也是天作之合,因此夫婦二人須白頭偕老。現在我以教會的名義,請你們鎮重表明自己的意願:
主祭:OOO先生,你是自願來此結婚的嗎?
新郎:是的。
主祭:OOO小姐,你是自願來此結婚的嗎?
新娘:是的。
主祭:你們兩位既然選擇了婚姻生活,也願意一生互愛互敬嗎?
新郎和新娘:願意。
(以下問句,可斟酌情形省略,例如新郎、新娘已經年老時等)
主祭:你們願意接受天主將來賞賜的子女,並按照基督的聖訓,和教會的規律教養他們嗎?
新郎和新娘:願意。
主祭:這是天作之合,願慈愛的天主降福你們白頭偕老。
新郎和新娘:阿們。
同意禮
第一式
(主祭請男女雙方表明同意說:)
主祭:你們兩位既然決定結為夫婦,就請你們握手,同時在天主及教會面前,表明你們的同意。(男女握手)
(主祭詢問結婚人的同意,先問新郎說:)
主祭:OOO先生,你願意接受OOO小姐做你的妻子,並許下在任何環境中,一生敬愛她、忠於她嗎?
新郎:願意。
(然後主祭問新娘說:)
主祭:OOO小姐,你願意接受OOO先生做你的丈夫,並許下在任何環境中,一生敬愛他、忠於他嗎?
新娘:願意。
(主祭接受他們的同意說:)
主祭:這是天作之合,願慈愛的天主降福你們白頭偕老。
第二式
主祭:既然兩位決定結為夫婦,就請兩位握手,同時在天主台前和教會、親友面前舉行宣誓。
(男女握手,以下宣誓可由主禮神父分別領導新郎新娘朗誦,主禮神父領念一句,新郎(新娘)復誦;或由他們自己先後誦念。)
新郎: 我OOO,願遵照教會的規定,接受你OOO作為我合法的妻子,從今以後,環境無論是好是壞,是富貴是貧賤,是健康是疾病,是成功是失敗,我要支持你,愛護你,與你同甘共苦,攜手共建美滿家庭,一直到我離世的那天。我現在向天主宣誓,向你保證,我要始終對你忠實。
新娘:我OOO,願遵照教會的規定,接受你OOO作為我合法的丈夫,從今以後,環境無論是好是壞,是富貴是貧賤,是健康是疾病,是成功是失敗,我要支持你,愛護你,與你同甘共苦,攜手共建美滿家庭,一直到我離世的那天。我現在向天主宣誓,向你保證,我要始終對你忠實。
主祭:這是天作之合,願慈愛的天主降福你們白頭偕老。
交換信物(戒指)禮
主祭:願天主降福這對戒指,請你們互相交換,作為親愛忠貞的信物。
新郎和新娘:阿們。
(新郎給新娘戴上戒指,可同時說)
新郎:我給你戴上這枚戒指,表示我對你的忠貞與愛情。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
(新娘給新郎戴上戒指,可同時說)
新娘:我給你戴上這枚戒指,表示我對你的忠貞與愛情。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
(新郎給新娘揭開面紗,新郎新娘相對一鞠躬)
(然後念《信友禱詞》)
聖祭禮:可以由雙方家長奉獻祭品。新人可以領聖體與聖血。
結束禮“願主與你們同在”;答:“也與你的心靈同在。”
主禮(覆手在新人的頭上祈禱說:)
聖父,萬有的創造者,你按著你的肖像創造了男女,並樂意降福他們的婚姻。我們為今天的新婚夫婦祈禱。
上主,求你多賜恩澤於他們,使他們善度夫妻生活,生兒育女,延續人類,擴展聖教會。
上主,願他們在歡樂的時候讚美你,憂鬱時投靠你,工作時蒙你助佑,困難時得到你的撫慰,在信友聚會時向你祈禱,在生活中為你作證,願他們白首偕老,與各位參禮的兄弟姐妹共享永恆的幸福。
以上所求是靠我們的主基督。
信友:阿門。
之後是降福禮(與平日彌撒相同),之後是拜謝禮
司儀:新郎新娘拜天主(雙膝跪下,一叩首,再叩首,三叩首。)
新郎新娘謝證婚神父(一鞠躬、再鞠躬、三鞠躬。)
雙方家長就位:
新郎新娘謝雙方家長(一鞠躬、再鞠躬、三鞠躬。)
主祭:彌撒禮成。
信友:感謝天主。
大家祝賀之後,可以有秩序地離去。

十、參考書目

1、《聖經》,思高版
2、《天主教法典》,河北信德社
3、《天主教教理》,河北信德社
4、《神學辭典》,輔仁神學編譯會編著,天主教上海教區光啟社
5、《聖事》,麥百恩著,天主教上海教區光啟社編譯,天主教上海教區光啟社
6、《基督的教導》,勞朗立等主編,蔡秉正譯,生命意義出版社
7、《牧笛》,彭金融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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