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狀公證

婚姻狀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當事人現存的婚姻狀況(結婚、離婚、喪偶、未婚)的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主要用於當事人申請到國外探親、定居、辦理結婚手續或取得某項財產權益等事項。當事人申請辦理結婚公證,應當向公證機關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和結婚證書。如果當事人申請辦理離婚公證,必須向公證機關提交婚姻登記機關為之出具的離婚證書,或人民法院準予離婚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公證機關經審査驗證後,即可採取證明文書上籤名、印鑑屬實的辦法予以公證;也可以根據上述證件證明當事人離婚的事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婚姻狀公證
  • 釋義:公證機關對當事人現存的婚姻狀況(結婚、離婚、喪偶、未婚)的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如果當事人申請辦理喪偶公證,必須向公證機關提交有關派出所註銷戶口的證明,以及有關單位出具的其配偶死亡證明或屍體匙鍵淚火化證明。公證機關經和驗殼審査核實,即可出具當事人配偶死亡的公證書。如果當事人申辦理未婚公證,必須坑肯阿向公怔機關提交本人的戶口薄和所在單位組織部門出具的己煉閥未婚證明。公證機關經過審査,確認了當事人已達到法定的結廈頸厚付晚遙婚年令,但並未結婚這一事實,即陵享巴府可為之出具“未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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