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草海保護條例

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草海保護條例

(2000年4月3日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1年1月5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草海保護條例
  • 發布機構:威寧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
  • 通過日期:2000年4月3日
  • 批准日期:2001年1月5日
  • 實施日期:2001年3月1日
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草海保護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草海保護條例

(2000年4月3日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1年1月5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加強草海區域的保護治理和合理開發利用,促進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經濟社會持續健康開發中國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草海區域是指草海水域、沼澤、草甸、灘涂和相關陸域。
第三條 在草海保護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管理和保護草海資源。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草海保護工作的領導,協助草海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做好管理、保護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草海自然保護區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草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的保護治理和合理利用,應全面規劃、嚴格保護、統一管理、綜合防治,堅持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草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破壞、侵占草海自然資源的單位、個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對草海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按照草海保護治理的總體規劃,制定保護和利用草海的近期和長期規劃,按程式報經批准後實施;
(三)監督、檢查草海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水污染的防治措施,搞好綠化及入海口的治理;
(四)支持或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草海的科學研究,推廣保護和利用草海的經驗;
(五)開展草海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
(六)開展草海保護利用的國際合作;
(七)建立健全草海保護和利用的檔案。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草海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搞好草海的保護治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草海保護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協助做好草海的保護工作。
第九條 對保護治理和合理利用草海資源以及有關科學研究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或有關職能部門給予獎勵:
(一)貫徹執行本條例成績顯著的;
(二)保護治理草海水質,防治水污染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在草海保護治理範圍內開展植樹造林、種草、防治水土流失、維護生態平衡成績顯著的;
(四)保護林木、草坡、珍稀鳥類和水產資源作出貢獻的;
(五)搶救珍稀動植物有功的;
(六)為草海的保護治理與合理利用引進項目、資金成績顯著的;
(七)在草海保護治理中從事科學研究取得重大成果的;
(八)對破壞、污染草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行為檢舉有功的;
(九)對開展草海保護利用國際合作成績顯著的;
(十)其它保護和改善草海生態環境成績顯著的。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對草海生態環境和自治資源的保護,加大治理力度,有計畫地退耕還林、還草、還海,逐步恢復原有水域面積。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應加大環海林帶、水源涵養林、防護林、風景林和草海排污溝建設投入,保護草海自然資源,維護生態平衡。
第十二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草海保護區域內植樹、造林、護林、綠化,搞好水土保持。統一規劃營造的林木、花草,誰投資誰受益。
第十三條 實行綜合治理,推廣生態農業,逐步減輕農業生產對草海水體的污染。
第十四條 草海保護區域內未經批准不得興建工程項目和私人住宅,對原有的污染項目,限期整改或搬遷。
第十五條 禁止在草海保護區域內堆放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業廢渣;排放廢油、污水和廢氣;棄置畜禽屍體。
第十六條 禁止在草海保護區域內狩獵、毀草、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砂。
第十七條 禁止在草海保護區域內圍海造田、造魚塘,網箱和欄網養魚。
第十八條 在草海實行休漁期制,在休漁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草海捕撈。具體休漁期限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布。
禁止使用拖網、帘子等毀滅性漁具。
禁止炸魚、毒魚和電力捕魚。
第十九條 在草海從事漁業生產的,必須申請辦理捕撈許可證。捕撈時必須按捕撈許可證核准的作業方式、水域、時限、漁具、捕撈量進行作業。捕撈許可證不得買賣或轉讓。
第二十條 禁止機動船隻進入草海水域。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各種鳥類的保護。嚴禁獵捕、買賣、毒殺各種鳥類。
第二十二條 加強草海資源的管理和利用。在保護草海良好生態環境的前提下,統籌兼顧民眾生產、生活。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停建或拆除,並處5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停止,恢復原狀,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沒收非法所得和捕撈工具,吊銷捕撈許可證,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沒收該機動船隻,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執行本條例的罰沒收入,應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各位代表:
我受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對《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草海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草海位於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城西南側,是雲貴高原中部最大的一個天然淡水湖泊,海拔2170米,原有水域面積45平方公里,現在水域面積25平方公里。據有關專家考證,草海已有15萬年以上的歷史,古生物化石種類繁多,野生動植物資源極為豐富,被譽為“物種基因庫”、“露天自然博物館”和“高原明珠”。草海光能豐富,冬暖夏涼,具有乾濕分明的氣候特徵。草海有178種植物布滿湖區、水草覆蓋率達60%以上。草海有魚類9種。每年在草海越冬鳥類多達185種10萬餘只,其中黑頸鶴、金雕、白尾海雕等7種是國家一級保護鳥類,灰鶴、白琵鷺等20餘種是國家二級保護鳥類。每年到草海越冬的黑頸鶴約350餘只,因此,草海被稱為“魚的樂園”、“鳥的王國”。草海為群山環抱,具有鳳山寺、玉皇閣等名勝景觀,風光秀麗,氣候宜人,是觀鳥、旅遊和避暑的理想之地。總之,草海具有很高的保護價值,科研價值和經濟發展價值。
1972年草海水被放乾“造田”,水生植物遭受破壞,種群減少,魚類瀕臨滅絕,鳥類飛往他鄉。氣溫不正常,春雨來得遲,作物成熟晚,井泉等地下水枯竭,甚至造成雲南省昭通、會澤、宣威以及四川省瀘州以南地區連年出現旱情、氣候失調等等。為此,各地一致呼籲:必須恢復草海。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了關於草海問題的議案,1980年7月,貴州省人民政府為此召開常務會議,討論了關於恢復草海蓄水的問題,隨後下達檔案,成立了“草海恢復蓄水指揮部”,按省水利廳設計的方案動工,於1982年7月全部竣工,蓄水高程2171.7米,水域面積25平方公里。1985年草海被列為省級綜合自然保護區、1992年經國務院批准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高原明珠”重放光彩。
但是,草海區域內仍居住著2萬多村民和部分城鎮居民及部分機關單位。其生產、生活與草海密切相聯,極易造成草海周邊的水土流失和水體污染,導致生態環境失衡,危害動植物的生息繁衍。因此,加強草海的保護治理,逐步恢復草海原有的水面,實現生態、社會和經濟效益協調發展勢在必行,制定《條例》很有必要。
二、制定《條例(草案)》的法律依據
制定《條例(草案)》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水生動物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貴州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三、制定《條例(草案)》的指導思想
制定《條例(草案)》的指導思想是:以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為依據,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十五大精神為指針,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結合自治縣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為迎接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加強對草海資源的保護治理和合理利用,促進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協調發展。
四、《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中共威寧自治縣委高度重視民族立法工作。於1998年8月批轉了縣人大常委會擬報的關於《草海保護條例》的立法計畫、1999年4月成立了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立法工作領導小組並下設立法辦公室。為起草《條例(草案)》,自治縣人大常委會積極組織開展立法調研和考察。立法辦公室在此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集體多次進行認真討論和修改。立法辦公室將幾次主任會議修改的文本整理綜合後,廣泛徵求了省、地、自治縣有關部門和各鄉鎮的意見,送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領導審閱。十一易其稿,擬定了《條例(草案)》。2000年3月24日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進行了審議、修改,在此基礎上報請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由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召開有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省人大法制室、省直有關部門和專家參加的論證會,根據所提意見和建議,再次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現決定提請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五、《條例(草案)》中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草海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問題
《條例(草案)》第四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管理和保護本地方的自然資源”的規定。草海在自治縣轄區內,自治機關和當地政府,應依法進行管理和保護。
(二)關於草海的現有水位
據有關資料記載,草海水面控制在夏秋蓄水高程為2172米,水域面積為29平方公里,冬春季蓄水高程為2171.7米,水域面積為25平方公里。《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的“相關陸域”為環海陸域分水嶺以內的草海保護區域。
(三)關於保護治理、合理開發利用問題
《條例(草案)》第十條至二十條,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主要對保護治理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規定,對合理開發利用提出了具體要求。
(四)關於罰沒收入上繳財政問題
依據國務院281號令及省、地、縣有關檔案規定,凡有處罰權的職能部門在執行本條例規定的各種違規條款中的罰沒收入,不得坐收坐支,必須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
(五)關於職責問題
《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了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對草海的保護和管理,並規定了七條主要職責。同時要求草海鎮人民政府應搞好草海的保護治理和合理利用工作,草海區域內的村(居)委會也要協助做好草海的保護治理工作。
(六)關於獎勵與處罰
《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了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保護治理、合理利用草海資源工作中有功的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的範圍。規定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分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草海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0年4月3日經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00年6月26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於2000年7月16日召開第二十六次委員會會議,對該《條例》進行審議;2000年10月26日召開第二十八次委員會會議,再次對《條例》進行審議。會議認為,該自治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是十分必要的。草海是貴州草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雲貴高原中部最大的天然淡水湖泊,堅持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加強對草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有計畫地退耕還草、還林、還海,逐步恢復原有水域面積;加大環海林帶,水源涵養林,防護林,風景林等的建設投入,規範草海保護區內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對於維護草海生態平衡,保護黑頸鶴等珍稀動物和高原濕地生態系統,促進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委員會會議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六條關於“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管理和保護本地方的資源”,“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的規定,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該《條例》是合法的,其內容對加強草海保護作出的具體規定,不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條例》較好地體現了地方立法與國家改革、發展重大決策相結合的原則,符合西部大開發關於生態環境建設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有利於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大對草海保護的投入和建設,有利於當地的改革、發展和穩定。
在《條例》的起草過程中,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成立了起草辦事機構,赴有關省區考察學習,廣泛聽取草海保護區內幹部民眾意見,徵求省、地有關部門意見,多次進行論證修改。在此基礎上,將《條例(草案)》報給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經多次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再次進行了修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領導”,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在第四條中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內容如下: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草海保護工作的領導,協助草海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做好管理、保護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草海自然保護區管理的監督檢查。”
二、在第七條第(二)項“報經批准後實施”之前加上“按程式”,並將該條第(四)項中“加強對草海的科學研究”修改為“支持或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草海的科學研究”。
三、將第九條中的“有關部門”改為“有關職能部門”。
委員會會議認為:《條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符合法定程式和法律規範,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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