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人傑

姜人傑

姜人傑,前蘇州市副市長,1948年12月出生,是湖北大冶人,出生於蘇州市原吳江震澤鎮,1974年6月入黨,1964年10月參加工作,大專學歷。2001年開始擔任蘇州市副市長,分管城建、交通、房產開發等13個領域,同時兼任蘇州城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和蘇州市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總指揮。2008年10月24日,因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被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已於2011年7月19日上午被執行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姜人傑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地:江蘇蘇州
  • 出生日期:1948年11月23日
  • 逝世日期:2011年7月19日
  • 事跡:因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被判處死刑
人物概況,人物簡歷,人生經歷,受賄影響,貪污受賄,社會影響,受賄二審,其他相關,執行死刑,

人物概況

人物簡歷

1948年11月23日出生,湖北大冶人,1974年6月入黨,1964年10月參加工作,大專學歷。1964年在吳江縣廟港公社紅心大隊插隊務農。1969年任吳江縣廟港公社紅衛中學教師,文化站幹部,公社黨委宣傳幹事、委員。1982年入南京大學經濟管理幹部專修班學習,1985年畢業後任上海縫紉機三廠吳江分廠黨委書記。1987年任吳江縣副縣長。1990年任蘇州市外經委副主任、黨組成員。1992年任蘇州市外事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1998年任蘇州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外經委主任、黨委書記、市外資委辦主任、市貿促支會會長、蘇州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2001年2月任蘇州市政府副市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外經委主任、黨委書記、市外資辦主任、市貿促支會會長、蘇州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同年5月任蘇州市副市長。2003年1月在蘇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當選為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姜人傑姜人傑
姜人傑是中共蘇州市八次、九次黨代會代表,中共蘇州市委九屆委員;蘇州市十二屆人大代表。
姜人傑之子姜荑姜人傑之子姜荑

人生經歷

1964年高中畢業後到震澤鎮附近廟港公社紅心大隊插隊務農。 1969年任吳江縣廟港公社紅衛中學教師,文化站幹部,公社黨委宣傳幹事、委員。
1982年在費孝通推薦下,以第一名的成績被選派到南京大學經濟管理幹部專修班學習三年。
1985年畢業後任上海縫紉機三廠吳江分廠黨委書記。
1987年任吳江縣副縣長,分管農業。
1990年任江蘇省蘇州市外經委副主任、黨組成員。
1992年任江蘇省蘇州市外事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
1998年任江蘇省蘇州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外經委主任、黨委書記、市外資委辦主任、市貿促支會會長、蘇州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2001年2月任江蘇省蘇州市政府副市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外經委主任、黨委書記、市外資辦主任、市貿促支會會長、蘇州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同年5月任蘇州市副市長。分管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交通、市政公用、郵政、電信、園林和綠化、房管、房改、房地產開發、防震抗災、人防等13大類工作,兼任第28屆世界遺產大會常務副總指揮、蘇州市城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2003年1月在江蘇省蘇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當選為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04年8月7日,姜人傑被江蘇省紀委雙規。(在短短三年的任職期間裡受賄一億多人民幣,平均每天受賄近十萬元,堪稱共和國之最)2005年1月7日,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蘇州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依法罷免了人大代表資格,並被免去蘇州市副市長職務。
姜人傑姜人傑
2006年3月,經江蘇省紀委指定,由南京市人民檢院察對姜人傑提起公訴。
2006年6月初至9月19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後四次開庭審理姜人傑受賄案。公訴人當庭指控:姜人傑在擔任副市長期間,先後收受人民幣1.0867億元、港幣5萬元、美元4千元的巨額賄賂。在檢察院的公訴意見書中有這樣一段話:“無論是單筆受賄數額的8250萬還是受賄總額的1.0867億,都可堪稱是建國以來受賄這一職務犯罪之最。”
2011年7月19日,與許邁永同日上午被執行死刑。

受賄影響

貪污受賄

貪污8250萬,新中國史上最大單筆受賄,在土地供應轉軌以及城市高速發展形成的巨大權力場中,公權的過度集中及有效監督的缺位,導致了巨額尋租的發生。
單筆受賄8250萬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4年間,姜人傑利用職務便利,先後收受四家房產公司和一家科技公司賄賂款,總計人民幣1.0867億元、港幣5萬元、美元4000元。其中,因幫助開發商在違規用地上獲益,姜多次收受蘇州市華業百福房地產公司總經理陳某所送的人民幣2000餘萬元。
而另一筆高達8250萬元人民幣受賄金額,也是在土地置換和轉讓的過程中獲取。僅此兩筆的受賄總金額即高達1.045億元人民幣。單筆受賄金額8250萬元,讓這位副廳級的地方官員一下子成了中國“第一貪”。
2001年,正是中國房地產曙光初露之時,分管房產的姜人傑看中了蘇州市水利局希望出賣的150多畝土地,示意時任蘇州市婁葑鎮開發區主任顧文斌以每畝7萬元買入。
2002年下半年,根據國家有關土地“招拍掛”新政,蘇州市也出台了相關土地政策,將對超過兩年未開發且屬於招標拍賣範圍的項目用地,一律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顧文斌購得的那塊土地正在回收之列。姜人傑得知後,趕在土地回收前,協助顧辦下了土地證。拿到土地證後,顧文斌一面向準備收回土地的蘇州工業園區索賠,另一面,又以港商的名義向當時的市委主要領導反映問題,要求對其“度假村”用地作出補償。不久後,市政府提出了土地置換的處理意見。顧在辦好土地置換手續後,迅速將90%的土地使用權高價轉讓出去,淨賺1.9億元。2003年底,按利潤平分的承諾,顧文斌將其中的8250萬元送給了姜人傑。當初1000餘萬元買入的土地,通過置換、拍賣、轉讓一系列違規操作之後,轉眼即獲利1.9億元。
“秘密就在於改變了土地使用性質。”蘇州市房地產協會會長邱元華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採訪時介紹,一方面過期未開發的劃撥土地將被收回,另一方面新批項目用地開始進行招拍掛。而姜人傑正是利用回收土地的機會,通過改變土地性質實現低買高賣的,“加上暗箱操作,暴利驚人”。據業內人士透露,2002年前後,園區附近的工業土地每畝只有十幾萬元,但住宅用地的地價已達到每畝200萬至300萬元。“顧文斌通過置換獲得的土地位於蘇州工業園區邊上,加上緊鄰金雞湖獨墅湖,房地產升值空間巨大。”婁葑鎮鎮村辦一位負責人說。顧文斌曾擔任婁葑鎮開發區的主任,認識姜人傑後,便辭職開辦了一家鼎立物產有限公司,專門從事房地產開發。
作案手法“新穎”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4年間,姜人傑利用職務便利,先後收受蘇州鼎立物產有限公司總經理顧某、蘇州市華業百福房地產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某、蘇州易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李某、蘇州天熹房產開發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林某某、蘇州市友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凌某某賄賂款,總計人民幣1.0867億元、港幣5萬元、美元4000元。
此案由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交由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成立特偵組,經過縝密細緻審查,於2006年3月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對被告人姜人傑提起公訴。近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姜人傑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判決後,姜人傑提出了抗訴。
2008年10月24日,被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姜人傑不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11年3月31日,姜人傑受賄案二審公開宣判,江蘇高院駁回姜人傑的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社會影響

“必須用制度遏制權力尋租。在現實情況下,僅靠領導幹部的道德自律是行不通的。”姜人傑出事之前,蘇州市曾經是中國防腐先進經驗的典範。“在人均GDP已突破5700美元、充滿人文氣息的蘇州,20多年來未出現領導腐敗問題。”2003年11月,蘇州市曾自豪地向媒體宣傳這一“百官共廉”的可喜現象,並稱已建立了體系防腐。然而,這一套防腐體系沒能遏制住姜人傑。
姜人傑姜人傑
姜人傑不僅集城建、交通、房地產開發等13個領域的公共權力於一身,甚至形成了一個以他為核心的利益集團。在姜人傑事發後,城建、交通、市政公用等部門的一些官員紛紛被“找去談話”,或被撤換。“20多年來沒有出現腐敗問題,並不代表沒有腐敗。”當地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官員直言,“關鍵是制度的問題,一個社會僅靠文化與良心,是很難維繫整體和諧的,特別是在權力沒有受到足夠制約的情況下,腐敗終將難免,現在不出現,以後也會出現。”
“擁有權力的人,一旦私慾膨脹,就會把手中的公共權力為己所用,這個時候腐敗就發生了。”中國檢察學會理事、華東政法大學教授蔣德海在接受《法制周報》記者採訪時認為,應對行政官員實行權力制衡,用制度促進和維護廉政,擴大人民民眾的監督範圍,才是建立防腐體系的根本。“必須用制度遏制權力尋租。在現實情況下,僅靠領導幹部的道德自律是行不通的。”
針對姜人傑、劉志華雷淵利等一批貪官權力尋租的腐敗現象,蔣德海教授認為,這些官員權力過於集中,應適當分權,必須實行權力制衡。他稱,對於主管城建工程、房地產開發等權力部門的官員,應當按照“開關程式”,設定地位相等的審查機構或官員,對其形成權力制約。“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擴大和保障人民民眾的監督,讓人民監督政府,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建立權力制衡和監督機制是根本,建立良好的防範制度,讓貪官沒有腐敗的空間和機會。”蔣德海說。
“腐敗的產生,一方面緣於權力過於集中,但更大層面上是因為監督機制的缺失。領導周圍的人掌握著大量信息,但他們沒有權力去監督自己的領導。而像中紀委,雖然有足夠權力,但常常因為掌握的信息不夠而沒有辦法實現這種監督。”行政學專家、中國人民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執行副院長毛壽龍表示。

受賄二審

江蘇省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受賄案於2011年3月31日二審公開宣判,江蘇高院駁回姜人傑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院核准。
姜人傑貪污欲蓋彌彰姜人傑貪污欲蓋彌彰
此前,南京市中院於2008年4月對姜人傑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姜人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姜不服,向江蘇省高院提出抗訴。
江蘇省高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上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間,抗訴人姜人傑利用擔任蘇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分管城建等工作的職務便利,幫助他人進行土地所有權置換、介紹工程業務等,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總計人民幣10857萬元、港元5萬元、美元4000元。
江蘇省高院認為,一審法院所作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應予維持。

其他相關

兒子:姜荑,1979年出生,南京大學工商管理系2001屆畢業生。2002年10月,姜荑的“福海拍賣行”開業。到2004年4月姜家父子案發,在短短一年多里幾乎壟斷了蘇州市的拍賣業。有資料證實,福海拍賣行的業務總量為8個多億,純利潤就達4000多萬元。

執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7月19日訊息,在對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依法核准死刑後,已於2011年7月19日上午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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