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寄售

委託寄售是信託商業企業一項主要的業務服務方式。企業受賣方委託,代為銷售商 品。但對食品、藥品、易變質商品以及無使用價值的商品不辦理委託寄售業務。寄售商品的價格按商品的磨損程度、款式新舊、質量高低,並參照市場同類商品的零售價格,由業務部門與委託人當面議定。寄售商品出售後,由業務部門通知委託人取款。如在規定的時間內尚未售出,則通知委託人降價出售或取回物品。若委託人對寄售物品長期不提,超過規定的時間,則按章由信託企業作價處理,並扣除應交手續費、保管費,餘額作為應付款代存。

委託代購商品簡稱“托購商品” 。“代購商品”的對稱。商業企業委託其他企業、單位代為採購商品的業務。例如商業企業委託基層供銷社或基層供銷社委託農村代購代銷店在農村採購某種農副產品等業務。企業委託其他單位採購商品時,應事先與受託單位簽訂契約或協定,載明托購商品品名、規格、數量、單價和費用與手續費標準及其結算辦法等內容。對於委託代購商品,因系商品購進渠道之一,故在商業會計核算中,一般視同自營商品購進處理,即向受託單位購進商品。各種代購費用 (如運費、包裝費)和手續費,都包括在商品進價之中。但手續費如另行計算的,也可列作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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