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郵電通訊罪

妨害郵電通訊罪,又稱“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是指郵電工怍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私,私自開拆、隱匿、毀棄他人郵件、電報的行為。中國刑法中瀆職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郵電通訊管理活動以及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2)犯罪主體是郵電工作人員。郵電工作人員是指郵電事業部門的幹部、營業員、發行員、分揀員、投遞員、接發員、押運員以及依照法律從事郵電工作的郵電代辦人員和鄉郵員。(3)主觀方面是故意。(4)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拆、隱匿或毀棄他人郵件、電報的行為。

“私拆”是指未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擅自開拆他人的郵件、電報的行為;“隱匿”是指將他人投寄的郵件、電報予以截留或收藏而不送交收件人的行為;“毀棄”是指將他人投寄的郵件、電報撕毀、湮滅或毀棄,致使他人無法查收的行為。只要有上述三種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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