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色客雜誌訴法威爾案

好色客雜誌訴法威爾案,485U.S.46(1988),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一個以8–0的票數一致通過的案子(大法官安東尼·甘迺迪沒有參與案件的審議與決定),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讓對公眾人物的蓄意造成情緒困擾的行為,不得判以罰金。


因此,好色客雜誌對傑瑞·法威爾的諧仿被視為是合法的,因為法院認為,任何理性的人並不會將該諧仿詮釋為是有事實根據的聲明,推翻了下級法院有利於法威爾的十五萬美元的損害賠償的陪審團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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