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運會腳踏車項目

奧運會腳踏車項目

1896年,腳踏車項目就被列入正式比賽項目。

場地、公路、山地車、小輪車 4個分項,男、女共18個小項的比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奧運會腳踏車項目
  • 外文名:Cycling
  • 成立時間:1896年
  • 性質:車
  • 項目:場地、公路、山地車、小輪車
  • 賽程:復活賽、1/4賽、半決賽、決賽
觀賽禮儀,競賽規則,

觀賽禮儀

在觀看腳踏車比賽前,觀眾應了解腳踏車比賽的特點和相關知識,做到注意賽場秩序和適時保持安靜。

競賽規則

場地比賽
爭先賽
參賽運動員通過資格賽,即行進間出發200米計時賽。然後,根據參賽運動員的資格賽成績進行分組編排。每組運動員將在250米的場地上騎行3圈。比賽由發令員鳴哨出發,以運動員到達終點的先後順序決定比賽的勝負。
在奧運會比賽中,通過資格賽、1/16賽、1/8賽、復活賽、1/4賽、半決賽、決賽,決出優勝者。
比賽出發位置由運動員抽籤決定,內道運動員必須領騎。
從1/4賽開始進行三戰兩勝制的比賽,即第一戰抽內道;第二戰內、外道交換位置;第三戰重新抽籤。
在比賽中,出現以下情況時,裁判員可以鳴槍兩響停止比賽:
(1)摔倒;
(2)爆胎;
(3)賽車的主要部件斷裂。
但比賽結果將由裁判員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決定。
個人追逐賽
是由兩名運動員在跑道的兩個直道相反方向的位置(追逐賽起、終點線)、在跑道的內側起跑。追逐對手的比賽。 男女個人追逐賽比賽距離分別為4公里和3公里。
比賽分資格賽、第一輪和決賽三個輪次:
(1)資格賽。按成績優劣錄取前8名選手進入第一輪;
(2)第一輪。取資格賽中前4名進入決賽;
(3)決賽。第一輪中成績最好的兩名選手決1、2名;另外兩名選手決3、4名。
資格賽中,如果一名選手被對手追上,其仍需完成全部賽程以獲取成績。第一輪和決賽中,當一名選手被對手追上,裁判鳴槍,比賽就此結束。
在場地東、西道的起、終點處,各有一個記錄運動員比賽情況的電子裝置,顯示運動員完成比賽的圈數、通過的順序。在電子計時牌上還要顯示運動員每半圈的成績和時間差,以及最終成績。
團體追逐賽
是由兩個隊,每隊4名運動員,在跑道兩個直道相反方向起跑完成4公里的比賽。 比賽以每隊第三名選手的前輪到達終點的瞬間記取成績。每個隊的成績和排名將以該隊第三名選手到達終點的成績計算。
團體追逐賽分為三輪次:
(1)資格賽。按成績優劣錄取前8名的隊進入第一輪;
(2)第一輪。獲勝的4隊進入決賽;
記分賽
是運動員集體出發,以運動員在比賽中的累積得分進行排名的比賽。
記分賽的比賽距離為:男子40公里、女子25公里。
發令員鳴槍,比賽正式開始。 規則規定:在250米的場地上,途中衝刺每10圈一次。每個衝刺圈第一名獲得5分;第二名3分;第三名2分;第四名1分。任何一名選手超過主集團一圈,即獲得20分。任何一名選手被主集團超過一圈,即扣除20分。
團體競速賽
是以每隊三名選手組成的兩個隊,從場地的追逐線向相反的方向同時出發。在場地上騎行3圈,每名選手領騎1圈,以第三名運動員到達終點的成績決定勝負的比賽。
團體競速賽分為三輪次:
(1)資格賽。取前8名進入第一輪;
(2)第一輪。獲勝的4隊進入決賽;
(3)決賽。第一輪兩個最好成績的隊決冠、亞軍,另外兩隊決第3名。
里道運動員用起跑器出發,並作為領騎運動員。領騎運動員在騎完第一圈後,從跑道外側退出並離開跑道。第二位運動員領騎下一圈,然後以同樣的方式退出比賽。第三名運動員一個人完成最後一圈比賽。 任何情況下,發生事故的隊只允許有一次重新起跑的機會。
違反下列規定之一的隊,其名次被降級為該輪次最後:
(1)如果一名隊員在其領騎圈結束前15米以上的距離換道;
(2)如果一名隊員在其領騎結束之後15米以上的距離換道;
(3)如果一名隊員推另一名隊員。
凱林賽
凱林賽,是一組參賽運動員在摩托牽引完成一定圈數之後,在距離終點前600-700米進行終點衝刺的一項比賽。凱林賽包括第一輪和第一輪復活賽、第二輪比賽、決賽三個輪次。 比賽根據運動員積分排名的位置,進行編排分組。出發位置由運動員抽籤決定。運動員在追逐線上按順序並肩排列,當摩托領騎員在快速騎行道接近追逐線時,由發令員鳴槍,比賽開始。隨後,由摩托領騎員在快速騎行道上,牽引運動員騎行。速度從30公里/小時開始,逐步加速,達到50公里/小時的速度。在終點線前600-700米的距離時,摩托領騎員離開跑道。運動員進行最後衝刺,以到達終點的先後順序進行排名。
麥迪遜賽
是每隊由兩名選手組成,完成一定途中衝刺的比賽。根據各隊完成比賽的距離和所獲衝刺得分的多少決定名次。 在250米的場地上最多允許有18個隊參加比賽。每隊兩名選手佩戴相同號碼、不同顏色的號碼布。每20圈一個途中衝刺。在途中衝刺中,獲得第一名的隊得5分;第二名得3分;第三名得2分;第四名得1分。追上大團者即獲得一圈,被大團追上者即判失一圈。最終排名根據每隊完成比賽的圈數和得分多少決定。
公路比賽
公路個人計時賽
運動員按照規定的間隔時間單獨出發,以運動員到達終點的成績優劣排名。 該項目在奧運會的比賽距離:男子40~50公里、女子20~30公里。
運動員在出發前15分鐘到檢錄處報到,並檢查比賽裝備。由同一名裁判員扶車。 比賽中,運動員之間不能相互配合領騎。在超越與被超越過程中,運動員不得進入對手左右2米,前後25米的空間。隨隊車輛也必須服從有關行車規定。 如果運動員的車輛出現故障,可自行處理故障或由跟隨的器材車進行處理。
公路個人賽
比賽通常選擇路面有起伏和斜坡等各種地形變化的公路上進行。比賽時,運動員在起點線前集體出發,以運動員到達終點的順序進行排名。
比賽距離通常為:男子220~250公里、女子100~140公里。 運動員必須於賽前15分鐘在集合地點進行簽到。在比賽過程中,運動員之間可以相互配合,進行一些幫助,如轉借或者交換食物、飲料、工具和配件。但是,運動員之間禁止互相推行。如發生,取消比賽資格。比賽中行進的隊車要遵守裁判員的指揮,只有得到裁判長的批准後,才能超越運動員隊伍。
運動員的賽車在比賽中如出現故障,可以從本隊的器材車、公共器材車上或收容車上獲得幫助。奧運會期間,修理或更換車輪或賽車等,也可在固定修車點上進行。 補給區有明顯的開始和結束標誌,只能由本隊工作人員徒步完成。在賽程的前50公里和進入最後20公里後,不得進行補給。奧運會上,補給的時間和地點由國際自盟根據賽道情況和氣候條件來確定。
山地車比賽
山地車越野賽是運動員在規定的山路賽道上進行集體出發,根據賽道的難度由裁判團來決定運動員所完成一定時間的騎行里程,最終以運動員到達終點的先後順序決定排名的比賽。 根據賽道情況,完成比賽的時間應在如下範圍內(小時、分):
最短 最長
成年男子 2.00 2.15
成年女子 1.45 2.00
出發前,裁判員將根據運動員的排名順序,通知運動員進入起點選擇出發位置。比賽由發令員鳴槍開始。
在整個比賽中,除相同狀態下的同隊運動員可以相互幫助,運動員不得接受賽事規定以外的任何幫助,否則取消比賽資格。 裁判團將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補給區和修車點位置。補給只能由本隊工作人員徒步完成,他們和運動員之間不允許有身體接觸。不允許供給者將水瓶、食物直接放置在運動員的車輛上,或放入運動員的衣袋中。未經裁判團的允許,不能向運動員身體潑水,或將水噴灑到運動員所騎車輛的任何部位上。
小輪車比賽
小輪車比賽有計時排位賽、淘汰賽(1/4決賽、半決賽)和決賽3個階段。男子32名運動員通過計時排位賽成績分成4組,每組8名運動員,進行1/4決賽,小組前4名晉級半決賽,半決賽分2組,每組8名運動員,小組前4名晉級決賽,決賽共8名運動員。女子16名運動員通過計時排位賽成績分成2組,每組8名運動員,進行半決賽,小組前4名晉級決賽,決賽共8名運動員。 計時排位賽:運動員單發,騎完賽道全程計取時間,比2次,取最好成績。 淘汰賽:每組運動員同時出發,以到達終點先後順序排定名次,比3輪,名次之和較小的前4名晉級。 決賽:運動員同時出發,以到達終點先後順序排定名次(只比1輪)。
運動員賽前要進行賽車和服裝檢查,並進入到出發集結區。運動員起跑必須按照發令員和電子出發門的聲控和燈光提示進行出發。 在1/4、半決賽和決賽中,運動員可以根據上一輪次比賽所用時間的先後順序依次選擇當前輪次的出發道次。
運動員不得有意令自己身體的任一部分或腳踏車的任一部分與其他運動員的身體或腳踏車進行接觸,以阻礙對手、超過對方或掩護另一名運動員超過對方為目的。否則,視情節給予違規者警告、降低名次和取消比賽資格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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