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得河國際委員會領土管轄權案

奧得河國際委員會領土管轄權案(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of the Oder Commission)國際常設法院判決的案件。《凡爾賽和約》第341條對奧得河設立國際管理制度,由波蘭、俄國、捷克斯洛伐克、英國、法國、丹麥和瑞典等國代表組成的國際委員會進行管理。奧得河及其支流部分流經德國、部分流經波蘭,而部分構成德波邊界。爭端在於這條河的各個部分是否適用國際管理制度,特別是完全在波蘭境內的支流一瓦爾塔河和諾泰奇河的可通航部分是否應適用這個制度。波蘭堅持不適用這個制度,但其他6國則根據1921年的巴塞隆納《國際可通航水道制度公約》和《凡爾賽和約》的某些條款堅持適用這個制度。波蘭便與這6國於1928年10月30日簽訂特別協定把這爭端提交給國際常設法院解決。國際常設法院於1929年9月10日作出判決,判定:(1)奧得河在波蘭境內的支流的可通航部分應適用這個制度。(2)巴塞隆納《國際可通航水道制度公約》對波蘭不適用,因波蘭沒有批准該約。(3)由於負責實行國際管理制度的河流委員會的許可權在沒有相反規定的情況下,在領土管轄方面與該河實行國際化的部分完全一致,也由於《凡爾賽和約》採納了國際水道所適用的原則,根據該原則,流經一國以上的水道在管理上應考慮到沿岸國家的共同利益,這便是沿岸國共同法律權利、包括利用該河整個可航部分平等權利的基礎。對《凡爾賽和約》有關條文的解釋應該使這條河流的國際化適用於它的所有可航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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