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

套路貸

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定,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對“套路貸”共同犯罪,確有證據證明3人以上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有預謀、有計畫地實施“套路貸”犯罪,已經形成犯罪集團的,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

“套路貸”的實質是一個披著民間借貸外衣行詐欺之實的騙局。“套路貸”已具備知識型犯罪的雛形,甚至有個別法律從業人員成為作案人的共謀或“軍師”,給予其專業的“法律指導”,提升“虛假訴訟”的勝訴率,獲取高額犯罪所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套路貸
  • 定義:“借款”為名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 
  • 出現城市:全國各地 
  • 本質:違法犯罪,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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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解讀

“套路貸”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製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由於“套路貸”隱蔽性強,且利用公權力“掃尾”,被害人很容易上當,警方提示市民儘量通過正當渠道貸款,特別要警惕“空白契約”。

特點特徵

“套路貸”犯罪的基本特徵:
一是製造民間借貸假象。被告人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招攬生意,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契約,製造民間借貸假象,並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契約”“陰陽契約”及房產抵押契約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契約。
二是製造銀行流水痕跡,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經取得契約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
三是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並要求被害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
四是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被害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被告人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契約”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五是軟硬兼施“索債”,或者提起虛假訴訟,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占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性質屬性

“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社會影響

“套路貸”犯罪的發展蔓延,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而且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誘發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賣車、賣房抵債等嚴重後果,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
誘導不明真相的民眾參與借貸行為,造成了個人和家庭財產損失,影響了個人學習和生活,嚴重侵害了人民民眾合法權益。

涉黑案例

長沙市

2019年4月,湖南省長沙市公安局召開的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新聞發布會上獲悉,長沙公安近日成功偵破“11·07”特大“套路貸”涉黑惡系列案,摧毀“套路貸”涉黑涉惡團伙12個,抓獲犯罪嫌疑人165名,刑拘146名,解救受害女性106名。
2019年3月28日凌晨5時,專案指揮部通過遠程可視化系統調度全市700餘名警力,在湖南長沙、雲南昆明、廣東廣州、中緬邊境等地同步展開集中收網行動,抓獲犯罪嫌疑人134名,解救受害女性79名,現場查扣車輛19台、黃金約1公斤及大量銀行卡、賬簿、手機、電腦等涉案物品,收繳槍枝2支、管制刀具5把,凍結扣押涉案賬戶資金2000餘萬元。

上海市

2018年11月23日,上海二中院開庭宣判了黃某等11人、張某等14人“套路貸”系列詐欺案,以詐欺罪分別判處黃某、謝某、張某3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50萬元至200萬元不等,其餘22名分別判處二年三個月至十三年不等刑期。

深圳市

2019年2月22日,深圳首宗開庭審理的“套路貸”涉惡刑事案件在羅湖區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高某以詐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其他6名被告人以詐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至7年不等,均並處罰金。

東莞市

2019年3月28日上午,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對鐘浩波等18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敲詐勒索罪等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鐘浩波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

溫嶺市

2018年6月,溫嶺市公安局對該犯罪團伙開展集中收網行動,共抓獲涉嫌詐欺、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的犯罪嫌疑人263人,徹底搗毀了這個以吳永傑為首的特大網路“套路貸”黑惡犯罪團伙。
2019年2月26日在公安部新聞發布會上通報了一起“套路貸”典型案例,溫嶺公安機關打掉一個以信息服務公司為掩護,實施網路小額貸款的特大“套路貸”黑惡團伙,共抓獲犯罪嫌疑人263人,涉案金額4億餘元,有的受害人因不堪忍受軟暴力催收,被逼自殺。

杭州市

2019年5月13日,有組織地實施“套路貸”等違法犯罪活動,涉及被害人47名,其中在校大學生39名,直接導致1名大學生自殺身亡。由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胡某等12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詐欺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審宣判,組織領導者胡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120萬元,其他骨幹成員分別被判十八年至二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天津市

2019年4月,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等多部門決定,結合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嚴厲打擊“套路貸”等非法放貸涉黑涉惡活動專項行動,鼓勵舉報非法放貸線索。

無錫市

事件經過
2015年起,被告人穆嘉糾集20多人,先後非法成立萬融泓泰等多家小額貸款公司,以這些公司為外衣,逐漸形成以穆嘉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該組織以民間借貸為名,行“套路貸”之實,與被告人孫振等人相互勾結,通過“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使用暴力強立債權、強行索債,大肆實施搶劫、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涉案金額2300多萬元,造成多名被害人輕傷或者輕微傷,被害人及其家屬極度恐懼,不敢舉報、控告,有的甚至變賣房產、傾家蕩產、遠走他鄉,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2016年2月起,被告人方悅、徐前真及其骨幹成員先後成立多家“套路貸”公司,在無錫、江陰、宜興等地違法發放高息小額貸款,採用“高低條”、強制重複還款等方式虛增債務,使用暴力、恐嚇、滋擾等手段非法催討,謀取不法利益。截至2017年8月,該組織成員達38人,實施各類犯罪29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開庭審理
2018年8月30日,穆嘉等32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持有槍枝,幫助毀滅證據等罪一案在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錫山區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從一起非法拘禁案中發現“套路貸”涉黑案件線索,圍繞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四個特徵,介入引導偵查10餘次,提出補充偵查取證意見27條。強化檢察監督,依法糾正漏捕1人,對不捕的6人列明補充偵查取證提綱,追加4項起訴罪名,糾正漏訴3人,對1名被告人冒名判刑的情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同時,深挖“套路貸”背後的保護傘,查出為“套路貸”公司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公安工作人員2名。
一審宣判
2018年9月26日,穆嘉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持有槍枝罪等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31名被告人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以及聚眾鬥毆罪,判處二十二年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並處罰金。
2019年1月13日,無錫市錫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38人“套路貸”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系列案件一審宣判。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等罪名,分別判處被告人方悅、徐前真等38人有期徒刑十九年到一年零九個月不等。

管理辦法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發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法務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持續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準確甄別和依法嚴厲懲處“套路貸”違法犯罪分子,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等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現對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準確把握“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1.“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定,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2.“套路貸”與平等主體之間基於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貸關係存在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為了到期按照協定約定的內容收回本金並獲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會在簽訂、履行借貸協定過程中實施虛增借貸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行為。
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與“套路貸”案件的區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不應視為“套路貸”。因使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強行索債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
3.實踐中,“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製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網路借貸平台”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定或相關協定。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被害人先前借貸違約等理由,迫使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定或相關協定。
(2)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虛高的“借貸”協定金額將資金轉入被害人賬戶,製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後便採取各種手段將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資金收回,被害人實際上並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貸”協定、銀行流水上顯示的錢款。
(3)故意製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會以設定違約陷阱、製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
(4)惡意壘高借款金額。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定或相關協定,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
(5)軟硬兼施“索債”。在被害人未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係人索取“債務”。
二、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
4.實施“套路貸”過程中,未採用明顯的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其行為特徵從整體上表現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的,一般以詐欺罪定罪處罰;對於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多種手段並用,構成詐欺、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區分不同情況,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數罪併罰或者擇一重處。
5.多人共同實施“套路貸”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參與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對其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從犯。
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但刑法和司法解釋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組織傳送“貸款”信息、廣告,吸引、介紹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資金、場所、銀行卡、賬號、交通工具等幫助的;
(3)出售、提供、幫助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
(4)協助製造走賬記錄等虛假給付事實的;
(5)協助辦理公證的;
(6)協助以虛假事實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
(7)協助套現、取現、辦理動產或不動產過戶等,轉移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規定的情形。
上述規定中的“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應當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同案人、被害人的關係、獲利情況、是否曾因“套路貸”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避查處等主客觀因素綜合分析認定。
6.在認定“套路貸”犯罪數額時,應當與民間借貸相區別,從整體上予以否定性評價,“虛高債務”和以“利息”“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違約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財物,均應計入犯罪數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給付被害人的本金數額,不計入犯罪數額。
已經著手實施“套路貸”,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據相關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已著手非法占有的財物數額認定犯罪未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與未遂部分分別對應不同法定刑幅度的,應當先決定對未遂部分是否減輕處罰,確定未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再與既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進行比較,選擇處罰較重的法定刑幅度,並酌情從重處罰;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從重處罰。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套路貸”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有證據證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實施“套路貸”而交付給被害人的本金,賠償被害人損失後如有剩餘,應依法予以沒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將違法所得的財物用於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定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第三人明知是違法所得財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無償取得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違法所得財物的;
(3)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違法所得財物的;
(4)其他應當依法追繳的情形。
8.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為對象實施“套路貸”,或者因實施“套路貸”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關係人自殺、死亡、精神失常、為償還“債務”而實施犯罪活動的,除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在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同時,對於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真誠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從寬處罰。
9.對於“套路貸”犯罪分子,應當根據其所觸犯的具體罪名,依法加大財產刑適用力度。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的,可以依法禁止從事相關職業。
10.三人以上為實施“套路貸”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對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三、依法確定“套路貸”刑事案件管轄
11.“套路貸”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為實施“套路貸”所設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貸”協定或相關協定簽訂地、非法討債行為實施地、為實施“套路貸”而進行訴訟、仲裁、公證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員會、公證機構所在地,以及“套路貸”行為的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
“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違法所得財物的支付地、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等。
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貸”犯罪案件,都應當立即受理,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的,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
黑惡勢力實施的“套路貸”犯罪案件,由偵辦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
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範圍內併案偵查:
(1)一人犯數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4)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直接關聯,併案處理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的。
13.本意見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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