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民政局

根據《自治州黨委辦公廳、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奎屯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伊州黨辦發〔2011〕56號),設立奎屯市民政局,為奎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奎屯市民政局
  • 領導機構:奎屯市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擬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協調、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負責軍隊復員幹部、退伍士兵和轉業士官(志願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移交地方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志願兵)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研究擬訂地方性優撫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復員退伍軍人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負責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就業培訓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機構和軍供站建設與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雙擁模範城的創建工作。
(三)擬訂我市社會救助規劃,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敬老院建設管理工作。
(四)承擔全市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依法對全市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年檢和執法監察。
(五)擬訂我市救災減災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統一發布;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救災捐贈和社會慈善活動,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
(六)擬訂我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政策;負責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鄉、街道民政工作。
(七)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協調處理區劃內的邊界爭議和糾紛。
(八)擬訂我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組織、負責社會捐助工作;負責老年人、孤兒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做好社會福利彩票的發行和管理工作。
(九)貫徹落實國家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老齡工作的政策法規,協調處理老齡工作中的實際問題。
(十一)負責民政各類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市雙擁辦)
負責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組織人事、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信訪、精神文明、普法宣傳、效能建設等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檔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機關後勤工作。起草我市優撫安置工作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擬定我市退役士兵(含士官)和軍隊復員幹部接收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接收安置工作和退役士兵(含士官)和軍隊復員幹部的就業培訓工作;指導軍供站建設與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志願兵)、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等工作;負責對60歲以上的農村籍退役士兵的管理;負責傷殘軍人及公務員、人民警察的評殘、換證、調級等工作的審核;負責軍休經費的管理使用;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和雙擁模範城的創建工作。承擔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二)社會事務股(市社區辦)
宣傳婚姻法律,倡導文明婚俗,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婚姻介紹機構的審核工作;貫徹執行收養工作的法律法規;承辦收養登記工作;研究草擬殯葬工作政策和管理辦法;宣傳殯葬工作法規政策,推進殯葬工作改革;查處違反殯葬工作法規政策事件;指導殯葬事業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的規劃、政策;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負責社團的審批登記、監督、管理、年審;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監督、管理、年審;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三)社會救助股
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擬定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保障標準,落實保障資金;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貫徹救災工作和社會救濟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提出救災救濟工作方案;組織協調抗災救災工作;負責查災、核災和災情上報工作;指導災後重建和災區生產自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五保戶供養工作;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負責城鄉社會救濟工作,監督檢查社會救濟政策的落實情況。指導救助站和社會慈善和福彩工作,協調全市社會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工作;協調指導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救濟、權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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