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定內部機構,分別承辦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業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奈曼旗人民檢察院
  • 外文名:Naiman County People's Procuratorate
  • 隸屬:奈曼旗
  • 部門:12個
部門職責,領導分工,舉報須知,地理位置,

部門職責

1、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舉報中心)?
受理民眾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2、反貪污賄賂部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3、瀆職侵權檢察部門
承辦以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4、偵查監督部門?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5、公訴部門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6、監所檢察部門
承辦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案,對監外執行的罪犯和勞教人員又犯罪案件審查批捕、起訴等工作。
7、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受案範圍:1、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2、有具體的申訴理由和請求。
8、檢察技術部門
承辦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並進行科學鑑定,為自偵和刑檢部門辦案提供必要的輔助視聽手段。
9、紀檢監察部門
承辦受理民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等工作。
10、辦公室工作
(一)、負責日常公文的處理工作;
(二)、協助領導做好公務活動安排(含會議活動、公務交際等);
(三)、負責全院保密工作,定期開展保密宣傳、檢查、落實保密措施,按要求上報有關情況;
(四)、負責全院檢察統計工作,及時審核、匯總上報統計表,撰寫統計分析;
(五)、負責檢察檔案和資料的管理和利用;
(六)、承擔重要檔案和法律文書的蒙漢文翻譯;
(七)負責院級印信的使用和管理;
(八)、負責傳真通訊工作;
(九)、合理支配和使用行政經費,為各項檢察工作的開展提供經費保障;
(十)、負責機關的財務管理,堅持厲行節約的原則,嚴格執行財經紀律;
(十一)、統一管理機關的固定財產;
(十二)、抓好機關內部的綜合治理,嚴格執行值班值宿制度,保衛機關安全;
(十三)、抓好機關的庭院建設和辦公樓的清潔衛生,組織安排各種義務勞動和政府下達的公共勞動任務;
(十四)、統一管理辦案用車,做到統籌兼顧,保證辦案用車和其他公務用車,做好車輛保養和維修,保證安全行駛;
(十五)、完成檢察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11、政工部門
政治處是院黨組的辦事機構,是思想政治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檢察宣傳工作;
(三)組織人事工作;
(四)考核、評比工作;
(五)檢察官等級和司法警察警銜晉升工作;
(六)工資保險福利工作;
(七)老幹部工作;
(八)其他工作。(如機關工作人員的考勤工作;人事統計、檔案管理工作;幹警的休假、探親、病故撫恤等工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計畫生育工作;組織機關人員參加文體、知識競賽等工作;院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12、調研部門
(1)、組織協調本院檢察調研工作。
(2)、對本院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和執行政策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本院領導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
(3)、圍繞檢察實踐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專題調研,為領導機關和本院領導提供決策參考意見。
(4)、參與組織有關法律執行情況專項檢查工作。
(5)、承辦本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對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的事項和案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進行程式性審查;對提交討論的案件進行實體性審查,提出法律參考意見;對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事項進行督辦;承擔檢察委員會會務工作,起草會議紀要。
(6)、負責起草經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適用法律的疑難問題向上級檢察院的請示報告。
(7)、負責檢察理論研究工作和檢察官協會工作。
(8)、編輯檢察業務內部刊物,收集、整理法律、檢察業務資料。
(9)、負責其他應當由研究室承辦的事項。
13、預防部門
(1)、制定預防工作計畫、規則;
(2)、組織協調指導重點行業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並及時總結推廣。
(3)、分析職務犯罪的原因向發案單位提出改進、防範建議;
(4)、分析職務犯罪特點、規律提出預防職務犯罪職務犯罪研究報告和對策建議;
(5)、開展預防諮詢和警示教育宣傳;
(6)、建立職務犯罪線索移送制度;
(7)、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並為相關部門提供查詢有回函;
(8)、承辦其他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事項。

領導分工

檢 察 長:莊路軻負責反貪局、控告申訴科及全面工作。
副檢察長:陳浩斯巴雅爾負責辦公室、反瀆局工作。
副檢察長:崔崗負責偵查監督科、公訴科工作。
副檢察長:王超負責技術科、調研室、政治處工作。
副檢察長:邱彥軍協助檢察長負責反貪局、控告申訴科工作。
副檢察長:張福堂負責監所科、民行科、預防科工作。

舉報須知

(一)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受理民眾或單位對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為的舉報。
(二)受理舉報的範圍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舉報的範圍是,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民主權利的犯罪。
人民檢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舉報的方式
舉報可以採用書面、口頭、電話或者舉報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對舉報人的保護
1、人民檢察院應當保障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依法保護其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2、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3、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複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對匿名信函除偵查工作需要外,不準鑑定筆跡。
4、宣傳報導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
5、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如果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如果打擊報復舉報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主管部門處理。
(五)舉報人的獎勵
人民檢察院對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的大案要案,經偵查屬實,被舉報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當對舉報有功人員和單位給予精神及物質獎勵。
註:每周一為奈曼旗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接待日,檢察長接待民眾來信來訪,受理民眾舉報和控告,六月二十七日為全國檢察機關檢察長接待日。
檢察機關貪污賄賂案件受案範圍
1、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賄案,4、單位受賄案,5、行賄案,6、對單位行賄案,7、介紹賄賂案,8、單位行賄案,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10、隱瞞境外存款案,11、私分國有資產案,12、私分罰沒財物案。
檢察機關瀆職案件立案標準
(一)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3、直接經濟損失、人員傷亡雖然不足規定的數額或者數量標準,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罪
不征或者少徵稅款5萬元以上的。
(三)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品退稅憑證罪。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或者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致使國家稅收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罪
失職被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五)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
1、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允許採伐數額累計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導致林木被伐數量超過10立方米的;
2、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20立方米以上的;
3、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被濫伐的;
4、批准採伐國家禁止採伐的林木,情節惡劣的;
5、其他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情形。
檢察機關瀆職侵權案件受案範圍
1、濫用職權案;2、玩忽職守案;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案;4、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5、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6、枉法追訴、裁判案;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8、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9、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10、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案;11、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12、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1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案;14、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15、環境監管失職案;16、傳染病防治失職案;17、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案;18、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19、放縱走私案;20、商檢徇私舞弊案;21、商2003年3月25日檢失職案;22、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23、動植物檢疫失職案;24、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25、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26、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27、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28、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29、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30、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31、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3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3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案;34、刑訊逼供案;35、暴力取證案;36、報復陷害案;37、破壞選舉案。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立案標準
(一)貪污案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等情節的。
(二)挪用公款案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
2、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三)受賄案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上;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五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四)單位受賄案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這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十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五)行賄案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一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對單位行賄案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十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七)介紹賄賂案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三次以上或者為三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八)單位行賄案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立案標準
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十)隱瞞境外存款案立案標準
涉嫌隱瞞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幣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十一)私分國有資產案立案標準
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十二)私分罰沒財物案立案標準
涉嫌私分罰沒財物,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應予立案。

地理位置

地址:王府街1810號
奈曼旗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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