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緩和法

失業緩和法是德國法西斯政府於1933年6月1日頒發。共分5章。主要內容是,授權聯邦財政部長發行10億馬克的國庫卷經營建築業,藉以緩和失業問題,用免稅辦法鼓勵資本家和容克地主添置新的機器設備,以擴大工農生產規模;創設所謂“任意捐助金”募集資金作為失業救濟的基金;並規定女工可從工廠企業轉移至家庭充當奴婢女僕,免除其部分稅金等。此法名為救濟失業,實際是犧牲了廣大女工的利益,加強了資本家容克地主的經濟地位。

失業保險的一項內容。屬於社會保險的範疇。一些國家為防止工人失業後生活無依靠而由企業主(或者企業單位行政)和工人雙方繳納保險金,工人失業後保險機構按照法律或者保險契約規定的期限和標準,給失業人員支付失業救濟金,以維持其生活。中國解放初期,由於經濟遭受嚴重破壞,造成了相當部分工人失業。為了幫助這些失業工人,1950年政務院發出《關於救濟失業工人的指示》,據此勞動部發布了《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規定對失業工人的救濟採取以工代賑為主,同時採取生產自救、轉業訓練、幫助回鄉生產及發放救濟金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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