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失業保險權
  • 所屬:社會保險權
  • 時間:1948年
  • 文獻:《世界人權宣言》
概念,

概念

勞動者的失業保險權是指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統籌基金,在法定期間內提供物質幫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項社會保險權利。失業保險權是社會保險權的內容之一,而社會保險權是社會保障權的核心。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23條提出,每個人都有得到保護免遭失業的權利。我國2001年批准加入的《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現在世界大多數國家都已建立了包括失業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包括失業保險權在內的社會保障權已成為一項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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