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在2008.09.28由太原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09.28
  • 實施時間:2009.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項目審批程式,第三章 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審批程式,第四章 項目建設實施管理,第五章 年度投資計畫和資金管理,第六章 招標管理,第七章 市政公用與基礎設施特許經營項目管理,第八章 監督檢查,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程式、市級政府投資的安排使用以及新開工項目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市財政預算內外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外資金按預算內管理的資金),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資金(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水利建設基金、環保治理專項資金、教育附加費等),各部門按政府規定徵收用於建設的資金,國家和省補助投資、國債資金以及由市級財政承諾償還的建設借款資金。
第三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是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計畫編制,對項目實施進行監督、協調、管理和指導;市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進行審核與撥付,實施財政管理監督;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內做好對市政府投資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履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審批程式,審批許可權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使用政府投資的項目應當遵循規範、效率、監管、透明原則,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和區域布局、土地利用規劃,有利於經濟社會、人與自然的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政府投資主要用於以下領域的項目:
(一)本市行政區內政府基礎設施建設,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政法機關、人民團體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城鄉基礎設施項目;
(三)環境保護、生態建設、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項目;
(四)非營利性的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遊文物、社會保障等社會公益事業項目;
(五)對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和經濟結構調整具有重要作用的產業項目;
(六)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根據不同的項目性質,分別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貼息等方式投入。
(一)對市級政府直接舉辦的無收益的非經營性項目,採取直接投資的方式;
(二)對市級政府直接舉辦的有一定直接經濟收益但預期收益不足以彌補投資成本的準經營性項目,主要採用資本金注入方式或投資補助,根據產業政策需政府扶持發展的產業項目,採用資本金注入方式或投資補助,同時要確定出資人代表;
(三)對縣(市、區)公益性和基礎設施項目,主要採用投資補助方式;
(四)根據產業政策需要扶持發展的產業項目,除按本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資本金注入方式進行投入外,也可採用貼息方式。
第七條 根據不同的政府資金投入方式,採取不同的項目管理制度。
採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履行項目審批程式。
採用投資補助、貼息方式投資的項目,除按國家和省審批規定和特別要求外,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材料採購招標,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鼓勵通過建立工程保險和工程擔保等制度,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風險管理。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儲備制度。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及相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將規劃項目納入項目儲備庫中,指導和開展前期準備工作。

第二章 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項目審批程式

第十一條 對於政府投資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準經營性或經營性建設項目的,按政府的要求將政府投資注入政府授權投資機構進行投資。
政府投資形成的股權或資產,由政府授權投資機構行使出資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經申請並按程式批准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後方可進行建設。
第十三條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在審批項目建議書前,應當通過公示、專家評議等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四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如涉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應當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收到徵求意見後,按有關行政許可或行政審批的期限規定,向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五條 申報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資料完善齊備後,發展和改革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批覆項目建議書。如項目建設及報批條件成熟,可簡化程式直接進入可行性研究審批階段。
第十六條 項目建議書批准後,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分別向規劃、國土資源、節能評估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節能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手續,並通過招標或委託的方式,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七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完成後,項目單位應當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批。項目申報資料審查齊備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工作,同時核准招標方案。
第十八條 對重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委託有資質的社會諮詢機構或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論證。諮詢機構應當對出具的評估論證意見承擔相應責任。
對經濟、社會、環境具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舉辦聽證會、論證會,廣泛徵求專家及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九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需要進行初步設計審批的,項目單位應當按批准的招標方式,通過招標確定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概算應當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所確定的總投資進行控制。
初步設計方案確定的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範圍,並列明建設標準、用地規模、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主要材料和設備選擇等。
項目單位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和初步設計批准檔案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第二十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委託和組織有資質的相關機構和專家,對工程概算、初步設計進行評審。工程概算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總投資估算的10%,初步設計方案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面積的5%,否則可行性研究報告須重新報批。

第三章 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審批程式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可以採取補助、貼息,通過撥款方式無償投入。投資補助金額在審批資金申請報告時審定,貼息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
第二十二條 採取補助、貼息投資方式的,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項目單位應當按規定完成核准或備案手續,完成規劃、土地、環評及其他法律、法規要求的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定期向社會公布投資補助、貼息的原則。
政府投資擬採取補助的項目,應當向社會公示;政府投資擬採取貼息方式支持的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徵集。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申請政府投資補助或貼息的,應當以書面方式向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報送資金申請報告。其中:市屬單位通過主管部門向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申報,其他單位通過項目所在地縣(市、區)發展和改革部門向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申報。
一個項目在整個建設期間內只能申報一次資金申請報告,禁止多頭申報和重複申報。
第二十五條 申請政府投資補助或貼息的投資項目應當是基本建設在建項目或已經具備開工條件的新開工項目。已經完工的項目一般不再安排。
第二十六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對符合規定要求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受理和審批。資金申請報告批覆應當對申請項目在整個建設期間的政府資金投入進行整體審批。
在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前,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可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項目概算投資、項目貸款的真實性、社會效益及方案最佳化等進行評估審核。

第四章 項目建設實施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法人制、工程監理制、招投標制、契約管理制管理。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的公益性項目和非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和代建制。由項目審定部門和主管部門共同組織,通過招標方式選擇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項目建成後交付使用單位。代建單位按契約約定代行項目建設法人。
第二十九條 實行代建制的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式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代建項目,由代建單位對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材料採購招標,按第六章規定進行招標。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代建項目實行契約管理,代建單位確定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主管部門、使用單位、代建單位簽定相關項目委託代建契約。
第三十二條 按資本金注入的經營性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的設立和經營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也可以通過招標方式擇優確定項目法人單位。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批准的初步設計進行建設,嚴禁通過施工洽商或補簽其他協定等方式變更設計方案、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編制變更設計說明,按原審批程式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按批准的全部內容建成後,項目單位應當於3個月內編制完成竣工決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審批部門進行工程竣工驗收,並履行審計程式。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對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核,並進行績效評價。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達到下列要求,並提供相應申報材料:
(一)生產性項目和輔助性公用設施,按設計要求建完,能滿足生產使用;
(二)主要工藝設備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設計檔案所規定的產品;
(三)生活設施按設計要求建成;
(四)生產準備工作按投產的需要準備完畢;
(五)環境保護設施、抗震設施、防雷設施、勞動安全和衛生設施、消防設施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
第三十六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或委託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項目單位應當在30日內與使用單位或管理單位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後評價制度。對工程質量實行行政領導人責任制、項目法人責任制、參建單位責任制和終身負責制,對項目投入運行後的實際效果,投資產生的技術、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和影響等方面進行評價。

第五章 年度投資計畫和資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的要求,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綜合平衡,提出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安排建議,報市政府審批後,編制和下達政府投資計畫。
政府投資計畫應當於市人大批准當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後,根據項目建設進度逐步下達。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計畫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
(二)續建、新開工和擬安排項目的名稱、建設內容、項目總投資額、累計安排資金額、本年度投資額;
(三)投資補助、貼息項目,應當說明資金申請報告批覆文號;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四十條 納入政府投資計畫中安排資金的條件:
(一)政府投資以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建設項目應當批准初步設計概算或新開工計畫,並且按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核准的招標方案開展招標投標工作;
(二)政府投資以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投入的,建設項目應當通過評審,資金申請報告已批准,按核准的招標方案進行招標,完成項目前期工作或已開工建設,自籌資金已經到位。對貼息項目,貸款銀行已經確定並提供貸款銀行出具的投資貸款承諾;
(三)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在年度投資計畫中應當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用於編制發展建設規劃和開展重大項目前期工作。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計畫執行過程中,根據項目建設的實際需要,確需調整已列入政府投資計畫的項目及年度投資額的,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根據有關部門申請進行調整。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與縣(市、區)政府或其他出資人共同投資建設的項目,市政府與縣(市、區)政府或其他出資人應當按政府投資計畫要求、各自承擔的比例,及時、足額將建設資金撥付到位。
第四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依法對財政性資金投資活動進行全過程跟蹤評審,具體實施財務管理資金監督職責,並根據政府投資計畫,依據有關規定,按項目建設進度或自籌資金到位比例分期向建設單位撥付建設資金。

第六章 招標管理

第四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事宜,應當按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定的招標方案進行招標。項目建設法人單位具備招標資質的,可自行組織招標;如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應當委託招標。
第四十五條 建設項目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批准,可以不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搶險救災或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的;
(三)項目的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專有技術或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少於3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五)國內外民間組織或個人全額捐款的;
(六)其他不適宜招標的。
第四十六條 全部使用政府投資或政府投資占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項目和重點項目應當公開招標。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擬邀請招標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可以邀請招標:(一)技術複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二)受資源和環境條件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三)其他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第七章 市政公用與基礎設施特許經營項目管理

第四十七條 市政公用與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是指政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市政公用與基礎設施投資者或經營者,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與基礎設施產品或提供某項服務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運輸、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行業以及基礎設施,依法實施特許經營的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式、計畫管理、項目實施,除按國家規定外,應當執行本辦法。
第四十八條 參與特許經營權競標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相應的註冊資本金和設施、設備;
(三)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四)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良好的業績;
(五)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
(六)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七)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 主管部門應當按下列程式選擇投資者或經營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與基礎設施特許經營項目,按本辦法規定履行項目審批程式後,採用特許經營的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具備招標條件的,應當委託招標代理提出招標方案,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條件,受理投標;不具備投標條件的,政府直接委託特許經營;
(二)根據招標條件,對特許經營權的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和方案預審。資格預審階段,推薦出符合條件的投標候選人不少於3位;
(三)組織評審委員會依法對投標方案進行評審,並經過質詢和公開答辯,擇優選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
(四)向社會和招標媒體公示中標結果,公示時間不少於20日;
(五)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經市政府批准,與中標者(以下稱″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契約。
第五十條 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企業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二)成立相關機構和組織有關人員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履行法定義務和特許經營契約規定的責任進行多種形式的監督、檢查;
(三)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的經營計畫實施情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
(四)受理公眾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的投訴;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許經營監督檢查報告;
(六)在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下,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
(七)特許經營契約約定的其他責任。
第五十一條 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應當按簽定的契約,履行所有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承擔政府特許經營契約之外的公益性指令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五十三條 在契約有效期限內,如特許經營契約的內容確需變更的,契約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籤訂補充協定。
第五十四條 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重大事項的,應當提前書面告知主管部門,並經其同意之後辦理。
第五十五條 特許經營權發生變更或終止時,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市政公用產品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與穩定性。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主管部門應當提出該項目的繼續經營方式的意見,報經市政府批准。
第五十六條 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特許經營契約有效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契約的,應當提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申請的3個月內作出答覆。在主管部門作出答覆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應當保證正常的經營與服務。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和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應當遵守建設程式和規定,確保各個工作環節按規定程式進行。
對未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檔案的項目,發展和改革等部門不得予以審批或核准。對未按規定取得項目審批、規劃許可、環評審批、國有土地使用證等相關檔案的建築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管。項目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向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報送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有關情況。
發展和改革部門在審批項目時,將有關批覆檔案及時抄送同級統計部門。統計部門應當依據批覆檔案及時與項目單位建立統計報表關係。政府投資項目單位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第五十九條 市重大項目稽察辦公室負責組織相關人員按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包括國債項目和國家預算安排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督和專項稽察。對發現問題的,應當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或整改不力的,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根據情況給予項目單位通報批評、建議暫停撥款、撤換項目法人單位及撤銷項目等處理措施。
第六十條 項目單位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市重大項目稽查辦責令限期整改,並報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項目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主管部門5年內不得允許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
(一)未按基本建設程式完善相關手續擅自開工的;
(二)未依法簽定契約或實行工程監理制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變更設計方案、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的;
(四)未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五)未依法實行招標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六)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建立政府投資中介機構信用評價體系,對中介機構弄虛作假或評估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項目單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政府投資項目損失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六十三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設定並公布舉報電話、網站和信箱。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權舉報市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建設和運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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