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服務志願者協會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服務志願者協會(TEDA-CSVA)(原名:天津開發區社區服務志願者協會)於2004年1月16日成立,是天津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指導下,已通過註冊的民間社團,是2007年"國際志願者日"與北京聯動的全國十城市宣傳點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服務志願者協會
  • 外文名:TEDA-CSVA
  • 成立時間:2004年1月16日
  • 地位:北京聯動的全國十城市宣傳點之一
  • 日期:2008年2月第一次修訂
簡介,協會章程,

簡介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服務志願者協會(TEDA-CSVA)(原名:天津開發區社區服務志願者協會)於2004年1月16日成立,是天津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指導下,已通過註冊的民間社團,是2007年"國際志願者日"與北京聯動的全國十城市宣傳點之一。

協會章程

天津開發區社會服務志願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中文名稱為:天津開發區社會服務志願者協會,英文名稱為:TEDA COMMUNITY SERVICE VOLUNTEERS ASSOCIATION,(中文簡稱:泰達志願者協會,英文簡稱:TEDA—CSVA)。
第二條 本協會是天津開發區城市管理局領導下的,由泰達社區志願者自願聯合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全黨工作大局、服務全協會工作重點,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以“基於良知道義,弘揚信念責任;利用業餘時間,開展無償服務;發揮個人技能,奉獻泰達社區;從事便民活動,參與公益事業;提高社區文明,促進和諧進步”為行動口號,以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推動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提高社區居民整體素質,為開發區社會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管理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註冊住所為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第四大街99號泰豐家園1期72門202室,郵編:300457。

第二章 協會的主要任務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1、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係,為發展社會主義經濟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2、 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推動社區志願服務體系的建立,促進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
3、培養社區居民的主人翁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青少年的健康成長;
4、為社區建設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提供志願服務;
5、為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6、規劃、組織開發區社區志願服務活動,協調指導開發區各類志願者組織開展工作;
7、培養社區服務志願者;
8、開展與國內外以及港澳台之間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協會章程,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2、具有志願奉獻精神,熱心參與公益事業;
3、自願從事社區服務義務宣傳、組織及活動,每年參加至少48小時的志願服務工作;
4、身心健康,能夠提供知識和技能服務的社區志願者(因工作需要,有關部門參與本協會工作的人員例外);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表;
2、由秘書處審查批准安排培訓,並報理事會備案;
3、由理事會委託秘書處發給志願者註冊登記號。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權利;
3、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介紹和推薦新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3、按規定交納會費或每年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經協會秘書處核准後不低於48小時;
4、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相應標識和證件。會員1年內不交納會費或經秘書處核准志願服務時間不到48小時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審議本協會工作報告,聘請本協會名譽會長;
11、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常設機構為秘書處,在理事會的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公益事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協會全面工作的開展;
2、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3、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4、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5、協會專職工作人員任免;
6、協會財務支出審批;
本協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協助會長做好協會全面工作;
2、協調政府財政支持,辦公經費劃撥;
3、協調協會各分支機構及社區關係,推進志願服務進社區;
4、負責協會慈善項目的落實和慈善捐贈的免稅問題;
5、在特殊情況時,受會長委託,代表會長工作。
6、協會財務支出簽審;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並全面開展協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負責本協會的日常事務管理,如會員註冊、服務時間統計、表彰提名、財務管理、會議、檔案維護等。
3、負責協會會刊、網站及媒體等對外宣傳工作;
4、負責會務及各項活動的策劃、組織及善後工作;
5、提名分支機構、服務基地項目主任,提交理事會決定。
6、協會財務支出初步審核;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為每年48元或經協會秘書處核准一年內履行志願服務滿48小時。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聘請專職或兼職會計、出納,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由協會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並報請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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