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工業協會

天津市食品工業協會是全市食品工業行業的社團組織,成立於1981年12月24日,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為加強對全市食品行業的管理, 2002年市經濟委員會以津經調[2002]2號檔案“委託食品工業協會代管十家食品行業協會”和津經行管[2002]44號檔案“授予食品工業協會有關職能與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食品工業協會
  • 外文名:TIANJIN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
  • 成立於:1981年12月24日
  • 職責:加強對全市食品行業的管理
  • 宗 旨:維權、自律、協調、服務
宗 旨,主要任務,內設機構,協會章程,

宗 旨

為全市食品工業企業“維權、自律、協調、服務”,進行統籌規劃、行業管理、信息交流、人才培訓、引導發展。

主要任務

1. 參與制定食品行業發展規劃,對本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2. 參與協調全市食品行業遭受國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的應訴工作和全市食品行業損害調查。
3. 宣傳、落實國家食品產業政策和法規,開展本行業產業結構、產品結構等方面的調查研究,對全市食品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建議。
4. 開展技術交流與諮詢服務活動,推廣優秀科技成果、推動技術創新。
5. 制定、修訂行規行約,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加強行業自律,創造和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環境。加強與各有關食品專業協會的聯繫。
6. 收集國內外食品信息、分析行業動態,發布有關行業技術經濟信息,辦好協會簡報、食品信息網。
7. 舉辦研討會、交流會及產品的展覽、展示會等,促進學習交流。舉辦各種類型的在職人員培訓,為企業培養人才,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
8. 開展行檢行評,組織市級以上名牌產品和著名商標的推薦及產品質量監製、宣傳工作。參與制定、修訂食品行業有關標準,組織貫徹實施。
9. 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或相關組織之間的聯繫,組織有出國考察,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10.負責代管協會的建設業務活動聯繫的指導工作。

內設機構

辦公室、行業指導部、信息發展部、科技質量部、會議展覽部、蜂產品專業委員會、朱古力專業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標準化委員會
地 址:天津市和平區睦南道72號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天津市食品工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TIANJIN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TFI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經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註冊,並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由本市食品原材料、生產、行銷企業、科研單位、大專院校、食品專業社團及食品行業工作者等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面向全市食品行業開展行業服務、協調、自律、維權工作,就重大問題向市政府提出建議。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和國家各項有關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開展行業服務,反映食品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的需求,維護食品企業的合法權益,協調和發展與各省市間、行業間、企業間的聯繫與合作,建立與大專院校和科技部門的合作機制,共同推進科技進步,在企業和政府間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促進我市食品工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滿足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需求。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信委)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天津市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接受相關管理部門在產業發展、行業規範等方面的指導。
第六條本會住所設在天津市和平區睦南道7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行業發展中重大問題研究。圍繞全市食品行業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運用信息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產品結構,最佳化升級等戰略性、前瞻性、綜合性的重大問題,開展課題研究,為政府實施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標準及有關法規提出建議。
(二)開展推進產業結構調研。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對行業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淘汰落後產能、節能降耗、資源綜合利用、行業信息化提出建議;協調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配套技術研發,推廣套用先進適用技術和工藝設備,組織行業重大項目前期論證,協助政府推動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
(三)充分發揮協會集聚專家資源優勢,積極為企業提供經濟信息、技術創新和企業管理諮詢服務;指導幫助企業樹立以人為本、科學發展的理念,促進管理創新,提高管理水平;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完善質量保證體系;積極幫助企業開拓市場,提高企業和行業國際競爭力,不斷提高企業的綜合素質。
(四)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道德準則,大力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企業生產經營誠信評價,並予以發布。對產品檢測不合格和百姓投訴反映較大的企業和產品以及在行業自律中發現問題的企業予以公布,對問題嚴重的企業取消其會員資格;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企業行為,防止同業惡性競爭,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協會自身公信力建設,公平、公正、公開地處理行業事務,協調企業關係,協商解決企業間爭議,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五)推動行業交流與合作。舉辦有關行業發展的專題研討會、交流會;組織國內外技術、產品、設備展覽展銷等活動;協助政府培育專業市場;促進貿易和信息交流,建立行業與國內上下遊行業組織的磋商機制;加強同國外行業協會的聯繫,推動多邊、雙邊領域的合作與交流,掌握行業對外合作動態,協助企業招商引資。
(六)收集國內外食品先進技術、設備、產品的情況,分析行業動態,發布行業有關信息;做好行業(企業)統計調查、資料分析整理和綜合信息報送工作。
(七)協助企業維護好自身權益。組織企業做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申訴等相關工作,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國際貿易中出現的問題,維護市場公平和產業安全。
(八)配合有關部門認真實施有關法規,嚴格執行產品標準;開展行檢行評工作,負責名牌產品和著名商標的推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產品質量監督工作;規範市場準入,確保食品質量,維護好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九)負責代管協會的建設和業務指導工作,發揮好專業協會和專業委員會作用。
(十)承接市政府委託的制(修)定行業規劃的前期調研和中期評估;制(修)定產業政策的課題和政策效果評估;行業準入管理有關工作;起草並推動實施行業標準;行業(企業)科技創新和管理創新成果的總結、鑑定、評價、評估和推廣套用;技術和管理交流、人才培訓、有關資質認證等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個人會員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0%。
(一)單位會員:我市從事食品原材料生產、食品機械、包裝材料生產,食品加工、流通、管理、科研、教學等領域的企、事業單位,經申請批准成為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從事食品工業和與食品工業相關專業的工程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科研教學人員等,經申請批准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企業、
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本行業相關的事業單位。
(二)單位會員須誠信經營,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個人會員須為本行業內的專家、學者(即有相應
的高級職稱)。
(四)擁護本會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六)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本會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經濟組織和專家、學者入會,所占比例不超過會員總數的20%,外地會員應該具備第九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對本會作出的處分有申訴權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自覺遵守行規行約,執行本會的各項自律制度。
第十四條 單位會員應確定一名代表參加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權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書面形式授權他人代為行使權利。
第十五條 本會實行民主表決機制,表決權具體分配標準為:每一單位會員享有一票表決權;個人會員只享有選舉事項的表決權。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及行規行約的,按行規行約進行懲戒並可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產生按食品專業大類劃分。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通過會費收取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1/3以上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事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章程的修改和廢止。理事、理事長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本會的分、合併與自行解散。第二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
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市經信委審查並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推舉理事長候選人1人、選舉副理事長19人、秘
書長1人;罷免副理事長、秘書長。
人;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資產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1/3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四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市經信委審查並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2年以上,熟悉本行業情況,具有本
行業專業知識。
(二)在行業內有較高的威信和相應的組織能力。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
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撥付。
(二)會費。
(三)捐贈。
(四)企業贊助。
(五)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所獲得的收入。
(六)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和業務主管單位市經信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市經信委審查同意,並報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市經信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經信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經信委和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二〇〇九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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