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

《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是於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法律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5.09
  • 實施時間:2012.07.01
條例內容,修訂說明,審議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管理、能源使用和節能技術開發、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節能工作堅持統籌規劃、節約優先、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以結構節能為根本,以科技節能為支撐,以管理節能為保障;堅持節能與開發並舉,節能與經濟社會發展相互促進。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畫。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加快發展低能耗的高新技術產業、服務業、現代製造業和節能環保產業,限制發展高耗能產業,淘汰落後生產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市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六條 本市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作為對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考核評價的內容。節能目標責任考核評價辦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落實情況。
第七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是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節能工作的組織推動、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的工業、建設、交通運輸、農業、公共機構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市和區、縣的發展改革、財政、科技、統計、質量技術監督、環保、規劃、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節能工作。
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本市用能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運用多種形式普及節能知識,倡導節能環保的生活方式。
本市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宣傳節能法律、法規、政策和節能知識,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九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行業組織和其他節能社會團體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諮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節能工作情況,監督、協調、推動節能工作,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節能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建設、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關事務工作主管部門,編制本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人民政府建設、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關事務工作主管部門等應當會同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編制相關領域的節能規劃、年度節能計畫。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區域的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節能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對其承擔的節能目標責任進行評價考核,督促其落實所承擔的節能降耗考核目標。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節能工作指導監督時,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的檔案、數據等資料,並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對發現的問題應當進行整改。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統計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能源統計制度和能源統計指標體系,開展相關能耗調查與統計工作,定期發布市和區、縣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十五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節能的地方標準,完善節能標準體系。
第十六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機關事務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實行節能降耗預警調控制度。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統計等部門根據全市節能降耗指標完成情況,共同制定節能降耗預警調控方案。
超出節能降耗預警控制線時,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統計等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啟動節能降耗預警調控方案,對超過節能降耗指標的高耗能單位採取應急調控措施。
第十八條 本市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展節能評估,並按規定報市和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節能審查。在項目竣工驗收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檢查節能評估及其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並將落實情況報送原審查部門。
未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者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審批、核准機關不得審批、核准;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十九條 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生產單位,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條 根據國家發布的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目錄,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發布本市的淘汰目錄。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工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工業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工業節能技術政策,指導用能單位對耗能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實施技術改造,推進有利於節能的結構調整。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築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全面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建築節能標準,推進新建建築節能、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發展綠色建築、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交通運輸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推進運輸結構和運力調整,對重點交通運輸耗能企業實施監測和考核,推廣節能環保型運輸設備。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擬訂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
第二十五條 市機關事務工作主管部門和區、縣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公共機構節能規定和標準,組織實施能源消費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節能服務體系。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節能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活動,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範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節能服務機構應當公正、客觀地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諮詢、設計、評估、監測、審計、認證等服務。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負有節能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制定與節能有關的政策和標準時,應當徵詢節能服務機構、行業組織和節能社會團體等方面的意見,並組織科學論證。
第二十七條 本市推行契約能源管理,發展節能服務產業。節能服務機構通過與用能單位簽訂節能服務契約,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診斷、融資、改造等服務,並按照契約約定與用能單位分享節能效益。
本市將契約能源管理項目納入有關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對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節能改造項目,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稅收扶持和資金補助、獎勵。
用能單位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支付節能服務機構的支出,按照國家有關契約能源管理的會計規定予以列支。
第二十八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節能信息服務平台,及時公布節能政策、節能標準,定期發布節能新產品、新技術等信息,為社會提供節能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執法監督工作,嚴格履行執法監督程式;其所屬節能監察機構接受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承擔節能監察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三十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用能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環境和社會可承受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減少排放,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制止能源浪費。
第三十一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以下節能制度和措施:
(一)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獎懲制度;
(二)節能計畫和節能技術措施;
(三)月度能源消費統計台帳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
(四)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制度;
(五)其他有利於節能的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二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準確記錄和匯總能源計量原始數據,確保數據真實、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市鼓勵用能單位與同行業的能源效率先進水平指標進行對比,強化節能管理,實施節能技術改造,最佳化用能結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有關行業組織應當為會員單位進行能效指標對比和最佳化節能管理提供指導和諮詢服務。
第三十四條 本市採用資金補助等方式,鼓勵工業企業採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設備,採用熱電聯產、餘熱余壓餘氣利用、潔淨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
第三十五條 本市鼓勵利用餘熱、余壓、垃圾、農作物秸稈和低熱值廢棄物生產電力;符合上網要求的,由電網企業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安排上網。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併網技術標準和節能發電調度管理的規定,通過加強電網建設,優先安排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併網運行,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
第三十六條 民用建築應當優先採用可再生能源。新建建築、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執行民用建築節能標準。公共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供熱單位應當加強用能系統節能管理,提高用能效率。
第三十七條 本市採取資金補助等方式,鼓勵和支持在農村開發利用沼氣、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第三十八條 使用空調採暖、製冷的公共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物業管理服務單位,應當最佳化空調運行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風,並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用設施、公共場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應當按照節能要求,優先使用節電的技術、產品和新能源,並結合季節、天氣變化等因素最佳化控制系統,降低照明能耗。
第四十條 本市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最佳化交通運輸結構,建設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推進交通信息化建設,建設智慧型交通運輸管理系統和智慧型交通控制系統,逐步提高交通運行效率。
第四十一條 本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加大對公共運輸的投入,完善公共運輸網路和服務體系,降低公共運輸能源消耗,鼓勵利用公共運輸工具和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二條 本市採取綜合措施,鼓勵開發、生產、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節能環保型車輛、船舶和新能源汽車,鼓勵新能源汽車在公共服務領域的示範推廣。
第四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有針對性地採取節能管理或者節能改造措施;帶頭使用節能產品和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能耗統計,定期報告能源消費狀況;認真執行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制度。
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
第四十四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本市重點用能單位。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於每年三月底前向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同時抄報所在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統計部門定期公布重點用能單位名單及其能源利用狀況。
第四十五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未完成年度節能考核目標、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四十六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和程式,開展能源審計工作。
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審計工作應當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鼓勵非重點用能單位自願開展能源審計。
第四十七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踐經驗以及中級以上相關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同時抄報所在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
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人員和能源管理負責人應當定期接受節能培訓。
第四十八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電平衡測試和熱效率測試,分析能耗情況,挖掘節能潛力。
重點用能單位電平衡測試和熱效率測試的報告,應當由依法取得資格的節能監測機構出具,並向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和激勵措施
第四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安排資金支持節能技術套用研究,開發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的成果轉化和套用推廣。
第五十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發布推廣、套用先進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推薦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節能專項資金,節能專項資金在市財政預算中要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長。
節能專項資金主要用於:
(一)支持節能技術改造和技術升級以及技術研究開發;
(二)支持開展契約能源管理;
(三)支持節能技術、產品的示範和推廣;
(四)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服務;
(五)節能表彰獎勵;
(六)支持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
(七)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支持節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節能工作。
市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節能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節能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執行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和審計。
第五十二條 本市鼓勵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採取多種方式開展國內、國際節能和可再生能源技術與信息交流。
第五十三條 企業開發節能新技術、進口節能研發用品、購置節能專用設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十四條 本市鼓勵金融機構根據節能服務機構的融資需求特點,創新信貸產品,拓寬擔保品範圍,簡化申請和審批手續,為節能服務機構提供項目融資、保理等金融服務。
本市支持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通過聯合貸款、轉貸款和委託貸款等合作方式,為節能項目提供全程金融服務,根據項目不同階段的信貸需求,提供相應的信貸產品。
本市鼓勵擔保機構、金融機構對用能單位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給予擔保或者授信支持。
對採用列入國家和本市淘汰目錄的用能產品、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項目,擔保機構、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擔保或者授信支持。
第五十五條 本市推進能源價格改革,實行有利於節能的能源價格政策。
本市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推行可中斷負荷補償電價等政策;逐步擴大兩部制電價執行範圍,提高兩部制電價中基本電價的比重,並實行分時核定最大需量。
本市鼓勵電力企業與用戶運用協定避峰等措施限制高峰期電荷,合理調整用電負荷。
本市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分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別,推行差別電價政策。
第五十六條 本市鼓勵採用高效照明、高效電機、蓄能設備等節電技術和產品以及節煤、節油、節氣、節熱等技術和產品;推廣節能自願協定、電力需求側管理等節能辦法。
第五十七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應當優先列入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公共機構應當優先採購列入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
第五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在節能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第六十條 使用國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六十一條 節能服務機構從事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活動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報告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不按照規定要求開展能源審計、電平衡測試和熱效率測試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不按照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或者不將設立、聘任情況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拒絕、阻礙節能監督管理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同時廢止。
地方性法規(類別)

修訂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該《條例(草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立法必要性
2001年5月23日,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對我市節能工作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截至2010年,全市萬元GDP能耗累計下降21%,達到0.826噸標準煤,提前一年完成國家下達我市的“十一五”節能指標。2008年4月1日,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正式實施。《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應當根據國家法律的調整做進一步調整完善:首先,要突出節能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戰略地位,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激勵機制,明確節能管理和監督主體,強化有關各方的法律責任。其次,總結我市近年來節能工作的實際經驗,將節能工作中好的制度、做法確定下來,使其法定化。第三,我市正處於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建設新型工業城市的重要時期,一大批大項目、好項目將在“十二五”期間陸續投產達產,我市能源消費總量必然大幅增加,為實現可持續發展就必須加強節能管理、合理用能。第四,按照國家重點考核的要求,我市列入了全國節能工作的“第一方陣”,必須完成萬元GDP能耗下降18%的約束性目標,節能形勢更加嚴峻,因此迫切需要修訂完善原有的地方性法規,為節能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為依據,總結本市實踐經驗,借鑑北京市、上海市等地的成功做法,對原條例進行修改完善。《條例(草案)》分為總則、節能管理、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節能技術進步和激勵措施、法律責任、附則六章,總計六十七條。
(一)關於法規調整的範圍。《條例(草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規定,在原有工業節能的基礎上,增加了建築節能、交通運輸節能、公共機構節能、農村節能等重點領域的節能管理,堅持節能與發展相互促進、節能與開發並舉,切實推動發展方式轉變。
(二)關於強化政府職責。由於節能工作已經成為全社會的系統工程,因此要強化政府的職責,加強政府對節能工作的領導。《條例(草案)》規定了一系列具體措施:一是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監督、協調、推動節能工作,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九條)。二是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作為對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評價的內容(第六條)。三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節能專項資金,用於節能技術改造、契約能源管理、節能宣傳培訓等方面(第五十條)。四是要求建立健全我市的能源統計制度和統計指標體系,定期發布市和區縣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第十三條)。五是制定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公共機構應當優先採購節能產品、設備(第五十六條)。六是建立表彰獎勵制度,對在節能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十七條)。
(三)關於節能管理和監督的主體。《條例(草案)》規定了統一管理、分工協作、相互協調的節能管理體制,理順了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與各相關部門在節能監督管理中的職責。市經濟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是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節能工作的組織推動、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市和區縣工業、建設、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第七條)。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節能監察工作,對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執行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四)關於對用能單位的監督檢查。《條例(草案)》規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節能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第十五條),並根據本市實際情況明確了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其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承擔節能監察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六十五條)。
(五)關於節能管理的重要制度。《條例(草案)》根據我市已有的經驗做法總結了節能管理的一系列重要制度:
一是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開展節能評估,並按規定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節能審查(第十七條),控制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的投資項目,遏制高耗能行業盲目發展和過快增長。
二是契約能源管理制度。鼓勵和支持用能單位通過簽訂節能服務契約的方式改進能源管理,將契約能源管理項目納入有關專項資金的支持範圍,給予稅收扶持和資金補助、獎勵(第二十六條)。
三是建立和完善節能服務體系,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活動(第二十五條)。
四是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制度。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本市重點用能單位,對重點用能單位和一般用能單位實行分類指導和管理。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應每年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監督管理,重點用能單位應當開展能源審計,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進行電平衡測試和熱效率測試(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七條)。
(六)關於法律責任。《條例(草案)》規定了6項法律責任:包括用能單位拒絕監督檢測,違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規定,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生產工藝,節能服務機構提供虛假信息,重點用能單位未設定能源管理崗位和開展能源審計、電平衡、熱效率測試等方面的法律責任(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三條),明確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2月28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為了進一步做好修訂草案的審議修改工作,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財經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經信委、市建交委等有關部門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重點用能單位、節能評估機構、行業組織等方面意見,並對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對修訂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2年3月16日,法制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財經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經信委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財經委員會提出,在本市節能工作的原則中,應當增加“統籌規劃、節約優先”的原則。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三條修改為:“本市節能工作堅持統籌規劃、節約優先、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以結構節能為根本,以科技節能為支撐,以管理節能為保障;堅持節能與開發並舉,節能與經濟社會發展相互促進。”
二、有關方面提出,在節能工作中,應當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和其他節能社會團體的作用,修訂草案應該充實這方面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本市鼓勵和支持行業組織和其他節能社會團體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諮詢等方面發揮作用。”同時,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負有節能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制定與節能有關的政策和標準時,應當徵詢節能服務機構、行業組織和節能社會團體等方面的意見,並組織科學論證。”
三、有關方面提出,根據節約能源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修訂草案有關各部門職責分工的內容,應當按照節約能源法的規定予以進一步修改和明確。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二條修改為:“市和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節能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對其承擔的節能目標責任進行評價考核,督促其落實所承擔的節能降耗考核目標。”第十三條修改為:“市和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節能工作指導監督時,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的檔案、數據等資料;並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除了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目錄之外,本市也可以制定和發布地方的淘汰目錄,以加快淘汰那些高耗能產品和設備。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條增加第一款:“根據國家發布的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目錄,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發布本市的淘汰目錄。”
五、有關方面提出,市經信委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作為事業單位,如果接受市經信委的委託承擔節能監察管理的日常工作,需要地方性法規予以明確規定。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第二十九條:“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執法監督工作,嚴格履行執法監督程式;其所屬節能監察機構接受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承擔節能監察管理的日常工作。”
六、有關方面提出,為了挖掘節能潛力,條例應當明確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電平衡測試和熱效率測試,並且將測試報告向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四十八條修改為:“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電平衡測試和熱效率測試,分析能耗情況,挖掘節能潛力。”“重點用能單位電平衡測試和熱效率測試的報告,應當由依法取得資格的節能監測機構出具,並向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財經委員會提出,修訂草案規定,本市鼓勵採用高效照明、高效電機、蓄能設備等節電技術和產品。從全面節約能源的角度出發,本市不僅要鼓勵採用這些節電的技術和產品,還應當鼓勵和支持採用節煤、節油、節氣、節熱等方面的技術和產品。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五十六條修改為:“本市鼓勵採用高效照明、高效電機、蓄能設備等節電技術和產品以及節煤、節油、節氣、節熱等技術和產品;推廣節能自願協定、電力需求側管理等節能辦法。”
八、有關方面提出,修訂草案規定的有些處罰條款,在上位法中沒有處罰的規定,建議按照行政處罰法予以修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除了沒有上位法處罰依據的相關處罰條款。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一些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審議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5月8日下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會上,列席代表發言,建議在第三十四條中增加鼓勵利用“余電”的內容。會後,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這一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
2012年5月8日晚,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對《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再次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經信委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列席代表所提出意見,認為鼓勵利用余電,其本質是鼓勵利用低谷電。考慮到在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中已經規定了“本市實行峰谷分時電價”的內容,建議在第三十四條中不再增加“余電”的內容。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修改後形成的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常委會表決通過。
為便於做好條例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天津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法制委員會於2001年4月18日召開了第五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會議應到委員13人,實到委員9人。會議聽取了法工委關於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意見、財經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匯總情況介紹,認真研究了常委會會議上各位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財經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吸收和採納了其中大部分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共修改了30處,形成了9位委員一致同意的《天津市節約能源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下面,我就草案修改的主要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
草案第二條規定的適用範圍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法制委員會認為,本條例是節約能源條例,適用範圍不宜擴大到能源開發等方面。因此,草案修改稿第二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利用、管理和節能技術開發、套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二、關於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可行性報告的諮詢評估和審批
草案第七條規定:“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合理用能內容需經有資格的諮詢機構評估”。“對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合理用能內容,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審查”。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諮詢機構的評估是市場主體雙方自主決定服務與接受服務的行為,不應當通過法規規定強制進行。另外,目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環節已經很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再會同有關部門對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事實上又增加了審批環節,不利於提高辦事效率。因此,草案修改稿第七條修改為:“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應當在可行性報告中有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
“工程項目審批部門在對年耗能一千噸標準煤或者年耗電三百萬千瓦時以上的項目進行審批時,應當徵求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對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要求的項目,不得批准建設;建成後的項目,不予驗收。”
三、關於對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的監督測試
草案第八條規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具有能源利用檢驗測試技術條件的單位對用能單位進行節能檢驗測試”,檢驗測試單位的資格由節能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另外,據有關部門介紹,過去進行這種檢驗測試,要向被監督測試的單位收取費用。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檢驗測試單位對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測,是一種執法活動,不應當向被檢測的用能單位收費。另外,檢驗測試單位既然是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就應當具備相應的技術和資格,沒有必要再規定對其資格進行認定的程式。因此,草案修改稿對此進行了五個方面修改,一是在第八條增加第二款規定:“被檢測的用能單位不得拒絕監督檢測。拒絕檢測的,視為不符合標準。”二是在第八條增加第三款規定:“受委託的能源利用檢驗測試單位不得向被檢測的用能單位收取檢測費用。”三是在第八條增加第四款規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能源利用檢驗測試單位進行監督檢測所需費用,從各級政府安排的節能資金中列支。”四是刪除了有關受委託進行檢驗測試單位的資格認定的內容。五是增加第二十一條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用能單位拒絕監督檢測的,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關於對超限額使用能源的處理
草案第十條規定了應當制定單位產品能耗限額,而對超限額使用能源如何處理,卻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因此,草案修改稿第九條增加第三款規定:“對用能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的,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用能單位限期治理,並可以按照超限額能源價值徵收超限額使用能源補償費。”
五、關於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特殊管理
草案第九條規定“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本市重點用能單位”。第十二條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專業能源管理人員等內容。這兩條內容屬於同一類事項,應當合併為一條。另外,重點用能單位是否設立專業的能源管理人員,不宜在法規中作出強制性的規定。因此,草案修改稿將草案第九條、第十二條合併為第十一條:“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本市重點用能單位。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和能源管理人員。能源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培訓和考核。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定期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六、關於對節約能源的鼓勵性規定
草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都涉及了對節約能源行為的鼓勵性規定。這些條款規定過於分散,需要進行歸納,並應當明確由誰進行鼓勵、如何鼓勵。因此,草案修改稿將草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內容合併為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鼓勵和支持下列節能行為:
“(一)在鑄造、鍛造、電鍍、熱處理等高耗能行業,實行專業化、規模化生產的;
“(二)開發工業生產中餘熱、余壓和放散可燃氣體的回收利用技術的;
“(三)利用可再生資源或者垃圾、餘熱、余壓和放散可燃氣體發電的;
“(四)供電單位對用電負荷的低谷期和高峰期實行分時定價的,以及用電單位利用低谷期電力負荷合理利用能源的;
“(五)發展和使用清潔燃料和節能型的汽車、船舶等交通工具的;
“(六)建設節能型建築的;
“(七)其他開發、推廣節能技術和利用新能源的。”
七、關於刪除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重複的內容
草案第九條中的有關內容和第二十二條內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有關的行政法規中已作出明確規定,不宜再作重複規定。因此,草案修改稿刪除了草案第九條的相關內容和第二十二條。
此外,草案修改稿還對草案的文字和條款順序,作了一些技術性修改。
草案修改稿連同以上匯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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