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

《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1月7日經天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正式出台。按照該條例規定,對吸納失業人員的企業、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失業人員、創業成功人員,要給予稅收優惠或資金補貼等政策扶持;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可一次性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例還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要確定失業預警線,預防、調節和控制可能出現的較大規模的失業。該條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通過日期:2009年1月7日
  • 實施日期:2009年3月1日
修訂的條例,新聞視評,審議結果報告,修改情況匯報,條例草案說明,修訂內容,

修訂的條例

(2009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植物保護條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為了促進就業,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統籌城鄉就業,多渠道擴大就業,以創業帶動就業,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場就業機制。
第三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第四條市和區人民政府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組織人力社保、發展改革、經濟、商務、農業農村、建設、教育、交通、財政等部門和有關人民團體,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推動全市促進就業工作。
第五條市和區人民政府人力社保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促進就業工作。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促進就業目標責任制度。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促進就業目標責任制的要求,對所屬的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並將城鎮新增就業、控制失業率、失業人員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以及減少有勞動能力的長期失業人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等指標,納入年度工作考核內容。
第七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加大資金投入,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就業工作。就業專項資金規模應當與本市促進就業工作的實際需求相適應,保障各項促進就業政策的實施。
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鑑定、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等項目。
第八條本市鼓勵各類企業通過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崗位,吸納勞動者就業。
本市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扶持中小企業,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吸納勞動者就業。
本市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擴大就業,增加就業崗位,吸納勞動者就業。
第九條對吸納失業人員的企業、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失業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失業人員,按照規定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安置殘疾人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享受退還增值稅或者減征營業稅的優惠,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並可按照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安置殘疾人就業超過規定比例的單位,由市或者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本市規定減征個人所得稅和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投資興辦的市場、超市或者其他公共商鋪需要租售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租售給失業人員、殘疾人。
第十條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吸納失業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金融機構按照實際招用人數給予一定額度的貸款,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貼息。
對自主創業人員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扶持。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失業人員自籌資金不足的,金融機構可以提供小額擔保貸款;對合夥經營和組織多人共同就業的,金融機構可以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其中對從事微利項目的,財政部門給予貼息扶持。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創業成功率高、促進就業明顯的項目給予獎勵,對創業成功人員,根據促進就業的成效給予資金補貼。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主創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可以一次性申領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標準。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實現自主創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十二個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力社保部門根據領取營業執照期限,給予資金扶持。
自主創業和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吸納失業人員就業的,按照吸納人數給予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吸納失業人員的,按照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資金扶持。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開展職業培訓。對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符合條件的農村勞動者以及在職人員參加職業培訓合格取得證書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通過職業技能鑑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規定給予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本市就業困難人員的範圍包括:
(一)零就業家庭的成員;
(二)殘疾人;
(三)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員;
(四)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人員;
(五)失去土地的農民;
(六)其他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服務。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靈活就業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六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失業預警機制,確定失業預警線,對可能出現的較大規模的失業,實行預防、調節和控制。失業率達到預警線時,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採取相應措施的建議。
第十七條市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合理安排失業保險基金用途,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基金保障生活、促進就業、調控失業的作用。
第十八條人力社保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教育、統計等有關部門開展人力資源供需調查統計預測,定期向社會公布人力資源市場信息。
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人力資源的數量、分布、結構、素質和變化趨勢;
(二)就業崗位分布和發展趨勢;
(三)用人單位崗位空缺和用人需求情況;
(四)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情況;
(五)就業狀況調查分析;
(六)其他人力資源市場信息。
第十九條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完善就業管理和失業管理。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工作,向勞動者免費發放就失業證。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後,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從事個體經營或者靈活就業的勞動者,由本人到街道或者鄉鎮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的失業人員,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
(二)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和其他證件;
(三)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抵押金和其他財物;
(四)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招用的除外;
(五)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六)以實習名義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的在校學生,但學校按照教學要求組織的實習除外;
(七)招用無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特殊工種的;
(八)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台港澳人員,應當納入本市就業創業管理服務體系,進行就業、失業登記,市人力社保部門提供基本公共就業創業服務。
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市外國專家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經許可後,方可辦理相關就業手續。
第二十二條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在進行工商登記後十日內到所在區人力社保部門備案。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定,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契約。
第二十三條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後,向人力社保部門申請許可。
職業中介機構為失業人員提供就業服務並實現就業的,人力社保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第二十四條職業中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就業信息;
(二)超出許可範圍經營;
(三)介紹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四)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五)以暴力、欺詐、脅迫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
(六)與用人單位惡意串通損害求職者合法權益;
(七)偽造、塗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
(八)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職業中介活動。
第二十五條市人力社保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促進就業規劃,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政府確定的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制定就業服務計畫,推動落實就業扶持政策,組織實施就業服務項目,開展人力資源市場調查分析,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就業服務。
第二十六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集中、便捷、高效的就業服務。
鄉鎮、街道和社區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依法為勞動者提供公共就業服務,開展勞動力就業失業調查統計、社會保險、勞動爭議調解等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免費為勞動者提供公共就業服務。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招聘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以接受委託,為用人單位提供招聘代理、勞動保障事務代理、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諮詢等就業服務。
第二十八條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公共就業服務專項扶持經費。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接受社會各界提供的捐贈和資助,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人力社保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產業發展需要,多渠道籌集資金,逐步建立布局合理、技能含量高、面向社會提供技能培訓和技能鑑定服務的公共實訓基地。
第三十條市和區人民政府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促進就業工作職責的;
(二)拒不實施政府有關促進就業扶持政策和措施的;
(三)對投訴和舉報故意推諉、拖延或者對侵犯勞動者就業權益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虛報促進就業考核指標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就業登記手續,或者與勞動者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未備案的,由人力社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招用或者終止、解除勞動關係一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以實習名義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的,或者招用無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特殊工種的,由人力社保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招用一人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每招用一人處以五千元罰款給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的,由人力社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人力社保部門可以並處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一)違反第(二)項規定,超出許可範圍經營的,由人力社保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五)項規定,以暴力、欺詐、脅迫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的,由人力社保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第(六)項規定,與用人單位惡意串通損害求職者合法權益的,由人力社保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分別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向求職者雙倍返還收取的費用。
第三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規定製定促進就業的具體規定,並根據就業形勢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的《天津市勞動就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新聞視評

失業人員就業率納入考核
專項資金促進就業
吸納失業人員有優惠政策
成功自主創業可獲補貼
創業者一次性申領失業保險
就業困難人員優先安置
各級政府建立失業預警線
擅開招聘會最高罰10萬

審議結果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12月10日上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上有兩位常委會組成人員發言。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財經預算工委、市委辦公廳、市政府法制辦、市勞動保障局等有關部門,對常委會的審議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進一步修改完善的建議。
2008年12月19日,法制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草案)》再次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財經預算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勞動保障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二次審議稿再次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建議表決稿。
現就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1.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吸納勞動者就業的主體是各類企業,條例應當進一步明確本市鼓勵各類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更多地吸納勞動者就業。法制委員會經同財經預算工委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本市鼓勵各類企業通過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崗位,吸納勞動者就業。”“本市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扶持中小企業,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吸納勞動者就業。”“本市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擴大就業,增加就業崗位,吸納勞動者就業。”
2.有關部門提出,目前本市對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實現自主創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可以一次性領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已經從“六個月”改為“十二個月”,建議條例相應進行修改。法制委員會經同財經預算工委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六個月”修改為“十二個月”。
3.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失業率超過預警線時,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這裡的“超過”二字表述不夠準確,建議進行修改。法制委員會經同財經預算工委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第十六條中的“超過預警線時”修改為“達到預警線時”。
4.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需要進一步明確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的就業形勢制定相應的促進就業政策,並且適時進行調整。法制委員會經同財經預算工委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規定製定促進就業的具體規定,並根據就業形勢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另外,還對草案的個別文字作了調整和修改。
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後形成的建議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本市的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表決。
為便於做好條例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9月10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的《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將草案徵求意見稿通過《天津日報》和網際網路向社會公示,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公示後只接到一個電話,提出職工退休後可否頂替的問題。為了深入聽取意見,法工委還召開了由市總工會、市婦聯、市共青團、市殘聯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座談會,參加了由市企業聯合會組織部分企業的徵求意見座談會,進一步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之後,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修改建議。
2008年11月24日,法制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草案)》,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財經預算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1.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的各類組織中,建議增加工商業聯合會。法制委員會經同財經預算工委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在二次審議稿第五條第三款中增加“工商業聯合會”。
2.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的範圍與本市現行就業困難人員的範圍有差別,建議調整。法制委員會經同財經預算工委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在二次審議稿第十三條第三款中將第(五)項分為兩項,即:“(五)失去土地的農民;”“(六)其他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
3.在徵求意見中有關部門提出,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利,對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中,建議增加部分內容,並提出表述內容要更加準確。法制委員會經同財經預算工委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在二次審議稿第十九條第(二)項中增加“職業資格證書”;將第(四)項修改為:“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招用的除外;同時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招用無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特殊工種的”。
4.在徵求意見中有關部門提出,應當加強對本市勞務派遣單位的管理,建議明確勞務派遣單位的責任。法制委員會經同財預工委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在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定,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契約”。
5.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在審議意見中提出,為了擴大就業中介服務,職業中介機構也可以舉辦職業介紹招聘會。法制委員會經同財經預算工委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在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四條中增加職業中介機構“可以舉辦職業介紹招聘會”的內容。
6.在徵求意見中有關部門提出,草案中法律責任的處罰幅度已經不適應現在的管理需要,應當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另外,對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的處罰條款不在本條例中作重複規定。法制委員會經同財經預算工委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在二次審議稿法律責任中作出修改:一是增加了部分條款的處罰幅度;二是刪除了重複上位法規定的部分條款。
7.有關部門提出,草案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廢止2005年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天津市勞動就業管理條例》,表述不夠準確;而且新制定的就業促進條例已經將勞動就業管理條例中行之有效的條款保留下來,為了準確反映我市勞動就業立法的實際,建議對該條內容進行修改。法制委員會經同財經預算工委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建議二次審議稿第四十條修改為:“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的《天津市勞動就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此外,二次審議稿還對條款順序和文字作了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該《條例(草案)》已於2008年7月18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就業工作,始終堅持用積極的態度、發展的辦法解決就業問題。近年來,我市制定實施了一系列就業促進政策,就業規模不斷擴大,就業結構趨於合理,歷史形成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基本得到解決。但是,新生勞動力和農村富餘勞動力就業問題凸顯,人數逐年增加,就業壓力依然嚴峻。2003年以來,全市新生勞動力年均增長12.3%,今年達到16.5萬
人,特別是高校畢業生以年均1萬人的速度增長,今年達到11.5萬人。農村富餘勞動力目前尚未就業的有9萬人。每年外來務工人員新增約5萬人。今明兩年,將有近500戶困難企業退出市場,需要安置13萬人。勞動力總量供大於求的矛盾長期存在。同時,隨著濱海新區發展的全面提速,我市對高素質勞動力的需求
不斷增加,預計今後5年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缺口約為30萬人,低技能勞動者就業難與高技能人才短缺的結構性矛盾依然突出。做好統籌城鄉就業工作,迫切需要我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就業促進法》)的要求,將近年來行之有效的就業政策用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建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統籌解決好各類人群的就業問題。
《就業促進法》已於今年1月1日起實施。我市2000年制定的《天津市勞動就業管理條例》部分規定與《就業促進法》不一致,需要依據上位法的規定進行修改,並對《就業促進法》的原則規定加以細化。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條例(草案)》的法律依據、整體架構和起草思路。
《條例(草案)》共四十一條,主要是根據《就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借鑑了《天津市勞動就業管理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和山東、深圳等外省市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的。《條例(草案)》以促進就業、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目標,在不對上位法內容照抄照搬的前提下,分為政府職責、政策支持、就業管理、就業服務、職業培訓、就業援助、法律責任七個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堅持一個方針,即《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的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
2.健全一個體系,即《條例(草案)》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條規定的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
3.履行4項行政職責,即政府制定促進就業的規劃和計畫(第三條)、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第四條),勞動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組織的促進就業職責(第五條),政府及其部門促進就業目標責任制考核和監督(第六條)。
4.實施15項促進就業的政策和制度,包括6項支持政策、8項補貼政策和1項制度。6項支持政策是財政政策(第七條)、稅收政策(第八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第八條)、場地優惠政策(第八條)、信貸政策(第九條)、創業帶動就業政策(第十條)。8項補貼政策是對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失業人員等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第十一條)、崗位補貼(第十一條)、資金補貼(第
十一條)、職業培訓補貼(第十二條)、技能鑑定補貼(第十二條)、公益性崗位補貼(第十三條)、靈活就業人員補貼(第十四條)和職業介紹補貼(第二十三條)。1項制度即就業援助制度,是對符合本市規定條件的六類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制度。
5.規範8項就業管理制度,包括失業預警(第十五條)、市場信息發布(第十八條)、就業失業登記(第十九條)、台港澳人員就業許可(第二十一條)、外國人就業許可(第二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備案(第二十二條)、職業中介機構許可(第二十三條)、大型職業招聘會許可制度(第二十五條)。
6.設定了4類法律責任,即行政工作人員責任(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責任(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條)、勞務派遣單位責任(第三十七條)和職業中介機構責任(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條)。
(二)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1.用人單位和職業中介機構的行為規範。為了規範用人單位的招聘用工行為和職業中介機構的中介活動,充分發揮它們促進就業的作用,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條例(草案)》結合《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和《天津市勞動就業管理條例》,對用人單位和職業中介機構的行為規範進行了整合,在第二十條列舉了7項用人單位行為規範,在第二十四條列
舉了9項職業中介機構行為規範,並分別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2.公共就業服務。為了彌補市場調節就業的缺陷,充分發揮政府對就業市場的有效調控,保障各類就業服務對象得到服務,需要政府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健全覆蓋城鄉的市、區縣、街道(鄉鎮)、社區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條例(草案)》在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條規定了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的建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職責、業務範圍和經費保障,以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向勞動者提供服務、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提供服務的內容。
3.就業困難人員的範圍。根據《就業促進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的授權,《條例(草案)》在第三十一條確定了本市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包括以下5類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殘疾人、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連續失業1年以上的人員、因失去土地等原因就業困難的其他人員。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訂內容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植物保護條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植物保護條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1.將第四條中的“勞動保障、人事”修改為“人力社保”;“農業”修改為“農業農村”。
2.刪除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人事、”。
3.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用人單位招用台港澳人員,應當納入本市就業創業管理服務體系,進行就業、失業登記,市人力社保部門提供基本公共就業創業服務。
“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市外國專家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經許可後,方可辦理相關就業手續。”
4.刪除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將第二款修改為:“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每招用一人處以五千元罰款給予處罰。”
5.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八條。
6.將有關條款中“勞動行政部門”修改為“人力社保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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