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四川商會

天津市四川商會成立於2009年5月16日,由“天津中川投資有限公司”總裁伍勇先生髮起,並聯合眾多津門川渝籍工商界精英人士籌辦成立。商會成立以來,在伍勇會長的領導下,一方面以多種形式吸收關心津川兩地經濟發展的政府領導、經濟學家及其他相關人士加盟;另一方面積極開展工作,扶助津門川商會員,加強兄弟商會交流,協調政府部門關係,推進津蜀兩地合作。商會本著務實、服務、共贏的原則,以敘鄉誼、通商情、促發展為理念,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為四川在津企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守法經營,樹立良好的四川企業形象;為川渝籍企業、津蜀兩地政府、其它兄弟商會以及社會各界精英人士搭建感情交流、團結互助、共謀發展的資源整合性平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四川商會
  • 地點:天津市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社會團體
商會章程,入會須知,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商會名稱:天津市四川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The Tianjin Association of Sichuan Business
縮寫:TJASCB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在天津從事經商、企業管理或其他相關業務的四川籍企業、自然人以及由其出資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的企業或其他組織,自願組成、促進津川兩地經貿合作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為加入本會的企業及個人全心全意提供服務;加強企業和政府間的密切聯繫,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引導會員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四川企業和個人形象;組織會員充分發揮綜合群體性優勢,為津川兩地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和精神文明建設作出積極貢獻,同時吸引更多的四川企業來天津發展,成為促進津川兩地經濟技術合作方面的橋樑和紐帶。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同時服從天津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在天津市南開區黃河道中段南側虹畔大廈辦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天津市對於外來投資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調查、研究上述規定在貫徹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在政策、法規等方面的合理要求,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二)收集整理、組織學習和反饋傳遞相關經濟、政策信息,加強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提供政策、信息諮詢服務。
(三)組織會員參加與天津市有關經濟組織和社會團體間的業務活動,協調、聯繫和促進會員企業在發展內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四)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四川企業整體地位,樹立四川企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五)吸引和引導更多的四川企業來天津投資發展,充分發揮津川兩省市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六)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是在天津市從事經商、企業管理或其他相關業務的四川籍企業或個體工商業者、優秀個人及其在天津設立的企業或其他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經常務理事會通過,會長簽字同意;
(三)由會長及會長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會員證作廢。會員繳費超過有效期,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後,不得再以會員身份開展工作或參加相關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決定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天津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提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人選;提出罷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交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三)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 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會長任理事長。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行理事會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會總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經會長提議,可以隨時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天津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作為商會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作為商會最高行政領導,負責組織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五)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六)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七)授權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協助會長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 制定秘書處內部管理制度;
(四) 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五)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 負責對外聯絡,協調組織和兄弟商會間的業務合作與交流,處理秘書處其他日常事務;
(七) 授權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 為加強本會內部監督機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正副主任任期和需具備的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領導下,監督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二)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天津市社團管理局和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2/3以上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生效。
第四十條 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章程修正稿,須報主管單位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宗旨完成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議經過理事會同意後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天津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和天津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1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天津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會須知

一、吸收範圍
(一)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由工商管理機關依法註冊登記的川籍在津企業均可申請加入天津市四川商會,其所在企業成為會員單位。
(二)凡承諾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在津川籍同鄉均可以申請加入天津市四川商會,成為個人會員。
二、企業會員、個人會員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參加會的各項活動;
(四)享受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要求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企業會員、個人會員義務
(一) 遵守天津市四川商會章程;
(二) 按期繳納會費;
(三) 遵紀守法,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 會員如違反會章程,會組織可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四、入會手續
(一) 個人會員申請加入天津市四川商會,填寫入會申請書及《天津市四川商會會員登記表》;
(二)企業會員申請加入天津市四川商會,需填寫《天津市四川商會企業會員登記表》(加蓋公章),連同《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及入會申請,一同交到商會已備存檔。
五、審批程式
企業會員、個人會員申請入會報批手續,由天津市四川商會秘書處具體經辦。秘書處收到入會有關資料後,及時提出審批意見,報常務理事會會議審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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