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進智慧型製造發展條例

天津市促進智慧型製造發展條例

天津市促進智慧型製造發展條例,於2021年9月27日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天津市促進智慧型製造發展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智慧型製造發展,落實製造業立市戰略,增強全國先進制造研發基地核心競爭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智慧型製造發展的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智慧型製造,是指基於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先進制造技術深度融合,貫穿於設計、生產、管理、服務等製造活動各個環節,具有自感知、自決策、自執行、自適應、自學習等特徵,旨在提高製造業質量、效益和核心競爭力的先進生產方式。
第三條 本市促進智慧型製造發展應當堅持創新驅動、市場主導、融合發展、安全可控、系統推進的原則,以提升智慧型製造創新能力、供給能力、支撐能力和套用水平為著力點,深入推進制造業數位化轉型、網路化協同、智慧型化變革。
第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智慧型製造發展工作的領導,將智慧型製造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智慧型製造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將促進智慧型製造發展的相關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解決智慧型製造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推進、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促進智慧型製造發展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網信、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智慧型製造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市智慧型製造發展規劃,明確智慧型製造發展的總體目標、主要任務、工作重點和保障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智慧型製造發展規劃,並與本市智慧型製造發展規劃相銜接。
第七條 本市統籌整合優勢資源,推動智慧型製造系統協同、產業協同、區域協同,建立完善多方聯動、協調發展的工作機制,加快實現智慧型製造領域創新突破,服務“一帶一路”建設和京津冀協同發展重大國家戰略。
第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智慧型製造發展套用的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推動傳播工業文化,營造全社會促進智慧型製造發展的良好氛圍。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促進智慧型製造發展公益宣傳,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開展智慧型製造宣傳推廣活動。
第二章 智慧型製造供給
第九條 本市加強智慧型製造供給,加快發展智慧型裝備、軟體和系統解決方案,提升智慧型製造供給體系適配性,引領帶動產業體系最佳化升級。
第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構建智慧型製造科技創新體系,推動跨學科、跨領域融合創新,加強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動系統集成技術加速突破,提升智慧型製造創新效能。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面向設計、生產、管理、服務等製造全過程,研究攻克和開發套用智慧型製造相關基礎技術、先進工藝技術和共性技術,研發人工智慧、新一代移動通信技術、大數據、邊緣計算等在工業領域的適用性技術;推動面向裝備、單元、車間、工廠、產業鏈供應鏈等,加速系統集成技術開發。
第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圍繞關鍵工藝、工業母機、數字孿生、工業智慧型等重點領域,支持建設製造業創新載體、產業化促進組織,推動協同創新,加快智慧型製造創新成果轉移轉化。
第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先進工藝、信息技術與製造裝備深度融合,鼓勵開展首台(套)裝備研製和示範套用,推動產學研用聯合創新,突破“卡脖子”基礎零部件和裝置。
鼓勵企業加速研製和升級智慧型製造裝備,研製國際先進的新型智慧型製造裝備。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開發推廣智慧型立(臥)式五軸加工中心、車銑複合加工中心、高精度數控磨床等高端工業母機,發展面向航空航天、汽車等領域的高性能專用數控工具機以及相關數控系統。
第十四條 鼓勵軟體企業、裝備製造商、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用戶企業強化協同,聯合開發面向產品全生命周期和製造全過程的核心軟體,研發嵌入式工業軟體及集成開發環境,研製面向細分行業的集成化工業軟體平台。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工業知識軟體化和架構開源化,推動工業軟體雲化部署,支持重大項目和骨幹企業開展安全可控工業軟體套用示範。
第十五條 鼓勵智慧型製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與用戶加強供需互動、聯合創新,開發面向典型場景和細分行業的解決方案。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培育具有行業、專業特色的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提升智慧型製造服務能力。
第三章 智慧型製造套用
第十六條 本市深化智慧型製造推廣套用,聚焦企業、行業、區域轉型升級需要,開展多場景、全鏈條、多層次套用示範,培育推廣智慧型製造新模式。
第十七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企業加大技術改造投入力度,推進新興技術與製造全過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支持建設智慧型場景、智慧型車間、智慧型工廠,提升企業生產和管理智慧型化水平。
推動企業在製造環節深度套用數字孿生、人工智慧、新一代移動通信技術、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探索形成智慧型場景。
鼓勵企業開展工藝改進和革新,推動設備聯網和生產環節數位化連線,打造智慧型車間,實現生產數據貫通化、製造柔性化和管理智慧型化。
引導企業創新套用大規模定製、智慧型運維服務等智慧型製造新模式,強化精益生產,推動跨業務活動的數據共享和深度挖掘,實現對核心業務的精準預測、管理最佳化和自主決策,建設智慧型工廠。
第十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在智慧型製造領域強化領航企業、製造業單項冠軍和專精特新企業等優質企業的培育。
鼓勵中小企業開展智慧型化改造升級,提升設計能力,增強專業優勢,提高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十九條 支持智慧型製造企業打通研發、採購、生產、物流、服務等環節,推動上下游企業業務鏈條貫通,提升產業鏈供應鏈一體化管控能力。
支持智慧型製造套用水平高、核心競爭優勢突出、資源配置能力強的企業建設供應鏈協同平台,打造數據互聯互通、信息可信互動、生產深度協同、資源柔性配置的供應鏈。
第二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拓展智慧型製造行業套用,引導信息技術套用創新、積體電路、車聯網、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裝備、汽車和新能源汽車、綠色石化、航空航天等產業和國防科技工業領域推廣套用智慧型製造新技術、新裝備和新模式,推進智慧型化升級。
第四章 智慧型製造支撐
第二十一條 本市推動構建完備可靠、先進適用、安全自主的智慧型製造支撐體系,健全完善相關標準、信息基礎設施、人才培養、安全保障、公共服務等發展基礎,提高智慧型製造支撐能力。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產業聯盟、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參與基礎通用標準、關鍵技術標準、行業套用標準等智慧型製造標準研究和標準體系建設。
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智慧型製造標準的宣傳、培訓和推廣,指導和支持企業套用智慧型製造標準。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進工業網際網路、物聯網、新一代移動通信網路等新型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工業數據中心、智慧型計算中心等算力基礎設施建設。
鼓勵企業開展內外網升級改造,提升現場感知和數據傳輸能力。支持大型集團企業、工業園區建立工業網際網路平台,實現全要素、全產業鏈數據的有效集成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智慧型製造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將智慧型製造類崗位列入高層次和緊缺人才需求,組織各類人才交流活動,支持開展繼續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壯大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隊伍。
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加強智慧型製造相關學科專業和課程體系建設,通過與企業產學研合作、共建實習實訓基地、開展訂單式培養等方式,培養符合智慧型製造發展需求的相關人才。
鼓勵智慧型製造領域企業事業單位和各類社會組織加強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技能培訓,培養掌握先進技術技能和崗位適應能力強的各層次套用型人才。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提升智慧型製造安全保障能力,加快構建工業信息安全防護體系,強化數據信息保護,實施網路安全分級分類管理,完善工控信息安全監測預警網路,健全工業網際網路安全技術監測服務體系。
企業應當落實網路安全主體責任,建立符合政策標準要求的技術防護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鼓勵行業協會、產業園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建設智慧型製造公共服務平台,支持智慧型製造標準試驗驗證平台提供試驗驗證、檢驗檢測、計量測試、評估認證、人才培訓、諮詢診斷、數據管理等服務,提升公共服務能力。鼓勵第三方機構開展智慧型製造能力成熟度評估。
鼓勵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創新機構為企業實施智慧型製造提供技術創新服務,構建優勢互補、開放共享、協同發展的服務網路。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開展智慧型製造相關技術推廣、組織職業技能培訓、提供諮詢服務,鼓勵開展創業孵化、投資融資、法律服務、產權交易等服務。
第二十八條 本市鼓勵舉辦智慧型製造領域展覽、賽事、論壇等活動,搭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智慧型製造交流合作平台,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在智慧型製造基礎研究、技術開發、人才培育等方面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增強智慧型製造的資源集聚和輻射能力。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九條 本市統籌使用智慧型製造相關財政專項資金,以智慧型製造產業鏈、創新鏈的重大需求和關鍵環節為導向,重點支持下列項目:
(一)製造業創新載體、智慧型製造企業技術中心研發能力提升;
(二)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集成套用、首版次工業軟體示範套用;
(三)工業母機、機器人等智慧型製造裝備發展;
(四)智慧型製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培育;
(五)智慧型車間、智慧型工廠等新模式套用與試點示範;
(六)製造業企業智慧型化改造;
(七)領航企業、製造業單項冠軍和專精特新企業培育;
(八)工業網際網路、新一代移動通信網路、工業數據中心等新型智慧型基礎設施建設套用;
(九)本市支持的智慧型製造領域其他項目。
第三十條 本市依託相關產業基金,支持實施智慧型製造項目,促進智慧型製造企業及相關產業發展。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圍繞智慧型製造發展需求,最佳化金融支持方向和結構,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產業政策要求和重大發展戰略的智慧型製造企業加大信貸投放力度,加強對智慧型製造領域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升級的中長期信貸支持。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符合智慧型製造企業特點和需求的金融產品,健全多元化金融服務體系,提升金融服務智慧型製造發展的能力。鼓勵金融機構為產業鏈上下游企業提供供應鏈融資服務。
第三十二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智慧型製造企業運用直接融資工具,拓寬融資渠道。支持智慧型製造裝備等製造業融資租賃債權資產證券化。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智慧型製造領域人才服務保障體系,完善人才評價機制,暢通企業高層次人才職稱申報渠道,設立人才檔案專庫,為智慧型製造領域企業家和創業人才的人事檔案接轉、存放和使用提供服務,營造良好人才發展生態。
支持承擔國家和本市重點項目、創新人才集聚的智慧型製造領域企業事業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建設人才公寓。
支持用人單位引進領軍人才,並在領軍人才的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組織開展各類智慧型製造供需對接活動,推動智慧型製造裝備製造商、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等與需求企業進行對接,促進自主可控的裝備、軟體、系統集成示範套用。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智慧型製造企業發展環境,全面推行信用承諾審批制度,實施政務服務標準化、智慧型化、便利化,最佳化辦理流程,為企業提供高效、規範、便捷的政務服務。
第三十六條 本市依法保護智慧型製造相關智慧財產權,維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鼓勵和支持企業加強智慧型製造領域智慧財產權創造和儲備,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建設,提高智慧財產權全鏈條保護能力。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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