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

《天津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9月30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機構: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7年9月30日
  • 實施日期:2017年9月30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津政辦發〔2017〕103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9月30日

辦法全文

天津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規範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行為,改善投資服務和營商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2017年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企業使用自己籌措資金的項目,以及使用自己籌措的資金並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等的項目。
項目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的,應在履行核准或備案手續後,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第三條市和區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對項目履行綜合管理職責。
市和區相關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對項目履行相應管理職責。
第四條根據項目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核准管理或備案管理。
對關係國家安全、涉及全國或我市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准管理。其他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制定本市《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核准目錄》),明確實行核准管理的具體項目範圍,劃分項目核准機關的核准許可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項目核准的範圍、許可權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核准目錄》由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研究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根據情況適時調整。
第六條除國務院或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外,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
第七條《核准目錄》規定由市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其具體項目核准機關是指市發展改革委;《核准目錄》規定由各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核准的項目,其具體項目核准機關是指各區行政審批局及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行政審批局。濱海新區各功能區項目核准機關由濱海新區人民政府確定。
項目核准機關對項目進行的核准是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市發展改革委是涉及全市統一規劃和平衡的項目及跨區域實施項目的備案機關,各區行政審批局及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行政審批局是其他項目的備案機關。濱海新區各功能區項目備案機關由濱海新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項目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應當依法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及其他行政機關不得非法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
第九條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項目進行核准或者備案,不得擅自增減核准、備案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
第十條項目核准、備案機關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應當按照《天津市行政許可事項操作規程總則》制定並公開經市審批辦審核確認的服務指南,列明項目核准的申報材料及所需附屬檔案、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列明項目備案所需信息內容、辦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為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一條市和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建立健全對項目核准、備案機關的監督制度,加強對項目核准、備案行為的監督檢查。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對企業從事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項目核准、備案、建設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二條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核准、備案機關通過天津市投資項目線上聯合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核准、備案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十三條項目核准、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統一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相關手續。
項目通過線上平台申報時,生成作為該項目整個建設周期身份標識的唯一項目代碼。項目的審批信息、監管(處罰)信息,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信息,統一匯集至項目代碼,並與社會信用體系對接,作為後續監管的基礎條件。
第十四條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公開與項目有關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公開項目核准、備案等事項的辦理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有關規定將核准、備案結果予以公開,不得違法違規公開重大項目的關鍵信息。
第十五條企業投資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產業政策、市場準入標準、資源開發、能耗與環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項目核准或備案及其他相關手續,並依法辦理城鄉規劃、土地(海域)使用、環境保護、能源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告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對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實施的項目核准、備案行為,相關利害關係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章項目核准的申請檔案
第十七條企業辦理項目核准手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並在取得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依法應當附具的有關檔案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報送。
第十八條組織編制和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的項目單位,應當對項目申請報告以及依法應當附具檔案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九條項目申請報告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及擬建項目情況;
(二)項目資源利用情況分析;
(三)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四)經濟影響分析;
(五)社會影響分析。
第二十條項目申請報告可以由項目單位自行編寫,也可以由項目單位自主委託具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工程諮詢單位編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項目單位委託中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
項目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工程諮詢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和行業示範文本的要求編寫項目申請報告。
工程諮詢單位接受委託編制有關檔案,應當做到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對其編制的檔案負責。
第二十一條項目單位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具以下檔案:
(一)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二)國土資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用海)預審意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明確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的其他相關手續。
第三章項目核准的基本程式
第二十二條地方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國務院核准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將項目申請報告轉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地方企業投資建設應當分別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的項目,應分別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行業管理部門將項目申請報告轉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
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市發展改革委核准的項目,應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區人民政府或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核准的項目,應向區(或片區)行政審批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第二十三條項目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後當場一次告知項目單位補充相關檔案,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項目核准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報材料,都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於受理的申報材料,書面憑證應註明項目代碼,項目單位可以根據項目代碼線上查詢、監督核准過程和結果。
第二十四條項目核准機關在正式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需要評估的,應在4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進行評估。項目核准機關在委託評估時,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提出評估重點,明確評估時限。
工程諮詢機構與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的工程諮詢機構為同一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工程諮詢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的評估工作。工程諮詢機構與項目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工程諮詢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單位的項目評估工作。
接受委託的工程諮詢機構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項目情況複雜的,履行批准程式後,可以延長評估時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將項目評估報告與核准檔案一併存檔備查。
評估費用由委託評估的項目核准機關承擔,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的任何費用。
第二十五條項目涉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職責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商請相關單位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相關單位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六條項目建設可能對公眾利益構成重大影響的,項目核准機關在作出核准決定前,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
相關部門對直接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用地(用海)、環境影響、移民安置、社會穩定風險等事項已經進行實質性審查並出具了相關審批檔案的,項目核准機關可不再就相關內容重複徵求公眾意見。
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除項目情況特別複雜外,專家評議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項目核准機關可以根據評估意見、部門意見和公眾意見等,要求項目單位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或者對有關情況和檔案做進一步澄清、補充。
項目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者不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要求的,項目核准機關可以不經過委託評估、徵求意見等程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在正式受理申報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決定。項目情況複雜或者需要徵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本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核准時限,但延長的時限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單位。
項目核准機關需要委託評估或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將諮詢評估或專家評議所需時間書面告知項目單位。
第二十九條項目符合核准條件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對項目予以核准並向項目單位出具項目核准檔案;項目不符合核准條件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出具不予核准的書面通知,並說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項目核准機關出具項目核准檔案或者不予核准的書面通知應當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水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和下級機關。
第三十條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制定內部工作規則,不斷最佳化工作流程,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第四章項目核准的審查及效力
第三十一條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從以下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是否危害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等國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產業政策和技術標準;
(三)是否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
(四)是否對重大公眾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制定審查工作細則,明確審查具體內容、審查標準、審查要點、注意事項及不當行為需要承擔的後果等。
第三十二條除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要求提供的項目申請報告附送檔案之外,項目單位還應在開工前依法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第三十三條取得項目核准檔案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原項目核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二)投資規模、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項目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四)需要對項目核准檔案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三十四條項目自核准機關出具項目核准檔案或同意項目變更決定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項目核准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項目核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開工建設的決定,並出具相應檔案。項目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2年期限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照規定向項目核准機關申請延期的,項目核准檔案或同意項目變更決定自動失效。
第五章項目備案
第三十五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線上平台填報天津市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登記表和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承諾書,依法履行投資項目信息告知義務,並遵循誠信和規範原則。
第三十六條天津市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登記表和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承諾書由市發展改革委統一制定。天津市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登記表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項目主要指標情況,包括項目總投資額,擬開工、竣工時間。
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承諾書主要包括企業對於申報備案項目信息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及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的相關承諾。
第三十七條由國家或本市統一規劃布局的、跨區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其他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區(或片區)行政審批局備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項目備案機關收到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項目備案信息不完整的,備案機關應當及時以適當方式提醒和指導項目單位補正。
項目備案機關發現項目屬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依法應實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屬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法應實施審批管理、不屬於本備案機關許可權等情形的,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者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項目備案相關信息通過線上平台在相關部門之間實現互通共享。
項目單位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通過線上平台自行列印或者要求備案機關出具。
第四十條項目備案後,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及時告知項目備案機關,並修改相關信息。
第四十一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在開工建設前還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市級項目核准、備案機關應當加強對各區項目核准、備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項目管理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三條項目核准和備案機關、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家安全、國土(海洋)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金融監管、安全監管、建設、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強對項目的事中事後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通過線上平台登記相關違法違規信息。
第四十四條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予以核准或者備案的,應依法予以撤銷。
第四十五條各級項目核准、備案機關的項目核准或備案信息,以及發展改革、建設、國土(海洋)資源、城鄉規劃、水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節能審查、安全監管、市場監管等部門的相關手續辦理信息、審批結果信息、監管(處罰)信息,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實現互通共享。
第四十六條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項目開工前,項目單位應當登錄線上平台報備項目開工基本信息。項目開工後,項目單位應當按年度線上報備項目建設動態進度基本信息。項目竣工驗收後,項目單位應當線上報備項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四十七條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信息列入項目異常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應申請辦理項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檔案的;
(二)提供虛假項目核准或備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將項目信息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未告知備案機關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擅自開工建設的;
(四)不按照批准內容組織實施的;
(五)項目單位未按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報送虛假信息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項目核准、備案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單位和部門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法定職權予以核准或備案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准,或者對於產業政策禁止發展的項目予以備案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減核准審查條件的,或者以備案名義變相審批、核准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九條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核准、備案以及相關審批手續辦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項目核准、備案機關,以及發展改革、建設、國土(海洋)資源、城鄉規劃、水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節能審查、安全監管等部門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項目所在地的區有關部門不履行企業投資監管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項目單位在項目核准、備案申報過程中以分拆項目、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准、備案的,項目核准、備案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備案,並給予警告。
第五十二條實行核准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法辦理核准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相關部門應當將其列入異常信用記錄,由核准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項目應視情況予以拆除或者補辦相關手續。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准檔案,尚未開工建設的,由核准機關撤銷核准檔案,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已經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法將項目信息或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項目所在地區級或以上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並恢復原狀,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項目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不遵守國土(海洋)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節能、安全監管、建設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有關審批檔案要求的,相關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六條承擔項目申請報告編寫、評估任務的工程諮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參與專家評議的專家,在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受項目核准機關委託開展評估或者參與專家評議過程中,違反從業規定,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由市發展改革委報請國家主管部門依法降低或撤銷工程諮詢單位資格,取消主要責任人員的相關職業資格,並將相關信息列入異常信用記錄。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管理。
個人投資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此前有關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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