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在2004.07.28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7.28
  • 實施時間:2004.07.28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發展改革委、市農委、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物價局和農發行市分行等七部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根據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和當前糧食供求關係的變化,國務院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提出了當前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基本思路、主要任務和實施步驟。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檔案精神,進一步深化我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穩定糧食生產,保護種糧農民利益
(一)繼續貫徹落實《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穩定糧食生產做好糧食市場供應工作的通知》(津政發〔2004〕44號)中提出的關於穩定糧食生產、增加農民收入的各項措施。市財政局、農委、農發行市分行要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監管,嚴禁截留、挪用。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列入糧食風險基金使用範圍。
二、繼續轉換經營機制,加快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
(二)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以現有倉儲設施為依託,對有一定規模、經營管理效益好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進行改組、改造,重組為有實力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作為政府實行糧食巨觀調控的主要載體。承擔中央、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和軍供糧供應任務的糧食企業,原則上實行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為主的產權制度。小型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改組改造和兼併,或租賃、出售、轉制。凡占用銀行貸款的企業,改制方案應事先徵求有關銀行意見,妥善落實銀行的貸款債務,未能落實債務的不能進行改制。要充分利用、整合企業現有的糧食倉儲、加工、運輸設施等資源,發展社會化糧食儲運體系、糧油精深加工和糧食產業化經營,推進糧食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在全市培育若干個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國有大型糧食企業集團,在糧食經營和巨觀調控中發揮重要作用。
(三)深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和分配製度改革。對企業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契約制。內部崗位實行聘任制。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建立以崗位為基礎,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個人貢獻相聯繫的激勵工資制度;職工工資水平,由企業根據社會平均工資和本企業效益決定;適當拉開收入差距,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入分配。改革企業經營者的收入分配辦法,根據業績考核和貢獻確定經營者的勞動報酬,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四)繼續搞好減員增效,安置好分流人員。各級政府要將國有糧食企業職工和分流人員統一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和再就業規劃,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積極扶持國有糧食企業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和指導國有糧食企業充分利用各種資源,採取多種方式增加就業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業富餘人員。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安置職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等所需資金,採取多渠道解決,財政安排的下崗職工再就業資金要向糧食購銷企業傾斜。在企業人員分流過程中,要制止逃避銀行債務現象發生,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開展財務掛賬調查工作。我市1998年6月1日以前的國有糧食企業新增財務掛賬已全部解決完畢。此次,結合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市財政局、糧食局、審計局和農發行市分行要對1998年6月1日以後到2001年我市放開糧食收購價格和市場之前新發生的虧損,進行清理、審計,按照分清責任、分類處理的原則解決。企業經營性虧損,由企業自行解決。
三、加強糧食市場監管,維護糧食市場正常流通秩序
(六)認真貫徹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抓緊制定我市《糧食流通管理實施辦法》,依法規範糧食市場。
(七)繼續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主渠道的作用,增強政府對糧食市場的調控能力。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帶頭執行國家和市政府的糧食政策,在糧食收購上起主導作用,在糧食價格上起引導作用,在市場供應上起穩定作用,在維護市場秩序上起帶頭作用。農發行市分行要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經營糧食購銷業務所需資金,給予貸款支持。
(八)嚴格糧食市場準入制度。凡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須經辦理工商登記的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入市資格,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發給糧食收購許可證,並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後,方可從事糧食收購和經營活動。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針對糧食收購企業在經營資金、倉儲設施、經營規模、檢驗儲存技術等方面應具備的具體條件、遵守的法律法規和糧食收購應承擔的義務進行研究,提出管理辦法,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九)加強對非國有糧食經營企業的服務與監督。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國有糧食企業的權益,充分發揮其搞活流通、保障市場供應的積極作用,同時要依法嚴格規範其經營活動,引導他們合法經營,維護市場正常流通秩序。
(十)強化糧食市場的管理。所有從事糧食經營的企業都要承擔保證市場供應、穩定市場糧價的義務。糧食經營企業在進行工商登記時,要向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糧食供求狀況,規定糧食批發商、成品糧油加工企業、連鎖超市等糧食經營企業在正常情況下的最高庫存或最低庫存數量,凡未達到規定庫存量標準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要給予處罰。具體辦法由市糧食局制定,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在市場價格出現不合理上漲時,物價部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採取價格干預措施,採取控制批發企業的進銷差率和零售企業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穩定糧食市場價格。
(十一)建立糧食經營信息統計報告制度。所有糧食經營企業,包括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糧食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都要建立糧食經營台賬制度。定期如實向工商登記的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糧食購進、銷售和庫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糧食經營者保留糧食經營台賬的期限不得少於3年。對不按要求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糧食經營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其營業執照進行變更或註銷。糧食經營者報送的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涉及商業秘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有保密的義務。
(十二)加大糧食市場的監管和調控力度。所有糧食經營者都必須服從政府對市場的調控,不得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價、擾亂市場,也不得壓級壓價。質檢、衛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加工和銷售市場質量和衛生狀況的檢驗監督,保護消費者權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大對糧食市場秩序和價格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嚴肅處理違法違規的企業和人員。
(十三)建立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糧食儲存企業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在出庫前須經市糧油質量檢驗中心質量鑑定合格後,方能進行銷售。凡已經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陳化糧的判定標準,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陳化糧的購買資格,由市糧食局會同市工商局認定。
四、加強和改善糧食的巨觀調控,確保糧食安全
(十四)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農用地和農村承包土地的管理。要穩定基本農田面積,禁止將基本農田用於非農業種植用途。穩定糧食播種面積,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
(十五)完善地方糧食儲備調節制度。達到和保持國家規定我市的100萬噸地方儲備糧規模。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品質良好,在需要時,調得動、用得上。要充分發揮糧油批發市場的作用,採取本市收購、國內採購和必要時國外進口等方式,搞好地方儲備糧的輪換,降低運作成本。進一步調整地方儲備糧結構,在2004年10月底以前,稻穀儲備由目前的5萬噸,增加到10萬噸,2005年5月底前增加到15萬噸。繼續保持5000噸成品麵粉儲備,適當增加大米、食用油的成品儲備。成品糧油儲備要結合日常加工周轉實施動態管理,保持常量庫存。
(十六)完善糧食市場監測預警機制。進一步完善糧食應急預案,制定實施細則,量化預警調控指標。啟動糧食應急預案,由市發展改革委、商務委和糧食局提出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市發展改革委和糧食局要會同農業、統計、物價、質監、工商等部門,負責糧食市場供求形勢的監測和預警分析,定期發布糧食生產、消費、價格、質量等信息,引導糧食生產和消費。市各有關部門要密切協作,建立糧食應急機制,以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引起的糧食市場供求異常波動。
(十七)鼓勵糧食購銷企業與糧食主產區建立穩定的購銷合作關係。引導和鼓勵本市糧食企業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則,到糧食主產區建立糧源基地、發展訂單農業、聯辦市場、合資建廠等,構建新型的合作關係。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本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順利實施
(十八)切實加強對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領導。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落實責任,保證全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
(十九)實行糧食工作區縣長負責制。區縣長在糧食工作方面的主要責任是:穩定本地區的糧食生產,保證市政府核定的糧食播種面積的落實;推進本地區國有糧食企業的改革;管好區縣級的地方儲備糧和輪換,保證儲備糧品質優良,數量真實;搞好本地區的市場監測、市場管理和市場供應,組織好糧食經營信息的統計和上報工作。
(二十)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抓好落實。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精心組織改革的實施,切實履行糧食流通監管職責,建立健全糧食市場準入制度,加強對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的協調、監督、檢查和指導,加強行業管理和糧食統計。財政部門要確保糧食風險基金的規模並及時撥付,把已確定的各項補貼政策落到實處。工商、質監、衛生、價格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管理和糧食質量、衛生的監督,維護糧食市場正常秩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國有糧食企業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農業主管部門要抓好穩定基本農田和穩定糧食生產以及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政策的落實。農業發展銀行要保證地方糧食儲備所需資金以及符合條件的政府調控糧食信貸資金的需要,並對具備條件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有糧食收儲資格的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根據企業風險承受能力提供貸款支持。各商業銀行也要積極支持糧食生產和經營,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各類糧食企業和經營者,應給予貸款支持。
(二十一)穩定區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機構和人員,理順隸屬關係,保持其獨立性。要切實履行對本地區糧食流通監管的職責,做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的指導和推動工作。繼續做好軍糧、退耕還林用糧和其他特殊用糧的供應工作。
(二十二)各區縣政府要按照國務院檔案精神和本實施意見,結合本地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確保我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天津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天津市糧食局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物價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天津市分行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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