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是根據《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頒布的一項關於大陸居民台灣旅遊的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
  • 來源: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 對象:申領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證的人員
  • 地點: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一條 根據《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領赴台灣地區旅遊(以下簡稱赴台旅遊)領隊證的人員(以下簡稱領隊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愛祖國,遵紀守法,掌握對台政策;
(二)已與經指定經營赴台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簽訂了正式勞動契約;
(三)已取得導遊證。
第三條大陸居民赴台旅遊領隊證(以下簡稱領隊證)由組團社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申領,並提交申請《赴台旅遊領隊證人員登記表》;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對申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業務培訓和考核。
業務培訓和考核內容包括:相關法規政策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台灣地區的基本情況;領隊人員的義務與職責;領隊人員業務等。
經考核合格的領隊人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向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海旅會)申請辦理領隊證。
第四條領隊證由海旅會統一樣式並製作,由組團社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發放。
第五條組團社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及組團社,應定期對已經領取領隊證的人員加強相關法規政策培訓,並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認真貫徹執行。
第六條領隊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維護大陸赴台旅遊者(以下簡稱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二)協同接待社實施旅遊行程計畫,協助處理旅遊行程中的突發事件及其他問題;
(三)對旅遊過程中,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等方面的安全問題,應及時向旅遊者作出明確告知,或提出勸導,並相機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如遇到特殊問題,應及時向組團社報告;對旅遊者不文明的言行舉止,應予以提醒和勸阻;
(四)不得誘導和組織旅遊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等內容和有損兩岸關係的活動,也不得為旅遊者參與上述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五)不得與接待社、導遊及為旅遊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不得向接待社、導遊及其他為旅遊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財物。
第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參照《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條對赴台旅遊領隊人員的其它管理事項,參照《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辦理。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十條本辦法由海旅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在在實施過程中,海旅會將根據赴台旅遊的實際運行情況的變化,適時予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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