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建築裝飾行業協會

大連市建築裝飾行業協會是經大連市民政局註冊,由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管,具有法人資格的民間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建築裝飾行業協會
  • 類別:協會
  • 成立於:1988年1月22日
  • 會員:300人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協會簡介

。,協會成立以來始終致力於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公平競爭、促進行業交流與合作,走出了一條科學規範的發展之路。協會多次被中國建築裝飾協會評為先進裝飾協會,被大連市民政局評為市先進社會團體。協會在夯實工作基礎的同時不斷提升服務品質,舉辦行業展會,主辦學術論壇、開展技能培訓、舉行行業評優、組織出國考察、每年一度的設計師作品大賽,以及會刊、網站、年鑑等宣傳平台的全新搭建……通過行業服務力度的加強,協會不斷擴大社會影響力,逐步確立自身的行業權威。
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下設:會員部、信息部培訓部、材料委、設計委。協會現有三部分會員:裝飾企業團體會員640家,裝飾材料專業委員會會員100家,室內設計研究分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大連市建築裝飾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 Assoiasion Of Dalian Buiding Decoration
第二條 大連市建築裝飾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大連市建築裝飾行業設計、施工、材料生產、機具設備生產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原則,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憲法及有關法律,團結和組織有關建築裝飾管理、設計、施工、材料生產、科研、教育及相關行業企事業單位,為提高我市建築裝飾行業水平,促進建築裝飾行業健康發展,為城市建設和人居環境的改善,建設國際性開放城市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大連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地址:大連市西崗區建設街4-2號
第六條 本團體分支機構包括:
1、建築裝飾材料專業委員會;
2、建築裝飾設計專業委員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貫徹執行建築裝飾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組織會員單位對建築裝飾行業的政策法規、行業規劃和發展方向等進行研究,向政府提供相應的建議,配合政府的機構職能改革。
(二)協調與加強地區行業間的橫向經濟聯繫,端正思想,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和工程質量,為建設裝飾及相關行業的改革和發展服務。
(三)調查研究行業的發展趨勢,收集、整理和提供國內外有關經濟技術資料、信息,開展諮詢服務,組織學術和經驗交流。代表本行業積極發展與國內外裝飾行業的聯繫。辦好行業刊物和網站。
(四)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為提高行業整體素質,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培訓專業人才。
(五)參與工程糾紛的協調及工程質量的分析處理,開展裝飾工程評優活動。
(六)引進推廣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舉辦新產品說明推介會;舉辦裝飾材料及配套設備展覽會。
(七)承辦政府部門、會員委託辦理的各項事宜,依照國家法規,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聘請法律顧問,為行業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及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會員為單位會員。
包括:裝飾設計、施工、監理、教學、科研、材料生產銷售的行業企業的團體會員。
第九條 凡從事建築裝飾設計、施工、監理和裝飾裝修材料、機具設備生產、開發和經銷的行業單位或個人符合本會要求均可加入本團體成為會員。
申請入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和承認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願望;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和關聯行業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企業或個人相應法律檔案;
(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核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包括:對協會獲得引進資金、物資和技術資料享有有優惠權,優先獲得協會提供的諮詢服務及協會編印的刊物和信息資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維護協會合法利益;
(二)經常向協會提供經營管理情報、技術情報、資料、經驗、工作動態和信息;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四)按時交納會費,每年一月底前交納,會費標準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至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達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可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書面授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財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理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理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理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2003年10月20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2008年10月23日修改並經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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