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興安嶺地區全民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

2014年8月15日,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行署辦公室、黑龍江省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辦公室印發《大興安嶺地區全民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擔保基金、擔保機構及貸款機構,全民創業擔保貸款對象、條件、用途,貸款額度與限期,全民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流程,全民創業擔保貸款費用,擔保基金管理及優先辦理條件,貸款的監督與責任,附則9章26條,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開始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興安嶺地區全民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
  • 印發時間:2014年8月15日
  • 管理辦法:全民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
  • 貸款條件:個人或企業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擔保基金、擔保機構及貸款機構,第三章 全民創業擔保貸款對象、條件、用途,第四章 貸款額度與限期,第五章 全民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流程,第六章 全民創業擔保貸款費用,第七章 擔保基金管理及優先辦理條件,第八章 貸款的監督與責任,第九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2014年8月15日,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行署辦公室、黑龍江省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辦公室聯合印發《大興安嶺地區全民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

大興安嶺地區全民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
(2014年8月15日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行署辦公室、黑龍江省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辦公室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地委、行署“把資源管起來,讓百姓富起來”的戰略部署,提高百姓收入,儘快實現“把我區建成全國生態環境最好、居住條件最好、收入水平最高、幸福指數最高的地區之一”的奮鬥目標,依據《中共大興安嶺地委 大興安嶺地區行署關於大興安嶺地區全民創業的實施意見》及黑財際金〔2009〕65號、哈銀髮〔2006〕172號、大署勞社發〔2003〕82號等檔案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全民創業擔保貸款遵循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突出風險防範,在安全、穩妥的前提下,開展此項工作。
第三條 大興安嶺地區所轄各區、林業局、地林直各機關、大楊樹農工商聯合公司、古蓮河煤礦全民創業擔保貸款執行本辦法,呼瑪漠河塔河三縣按省管縣財政體制,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二章 擔保基金、擔保機構及貸款機構

第四條 大興安嶺地區行署財政局根據貸款需求投入相應資金做為全民創業擔保基金,擔保基金由大興安嶺興財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擔保公司)存放經辦銀行放大8倍用於支持全民創業工作的貸款資金。同時地區財政投入1000萬元設立地區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政府風險補償資金,作為地區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專項使用,合作銀行按不低於行署風險補償金10倍的比例放大貸款,助保金貸款業務由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章 全民創業擔保貸款對象、條件、用途

第五條 款對貸象
有創業願望的林區幹部、職工、復轉軍人、下崗失業人員、城鄉婦女和中小企業、招商引資企業、小微企業以及組織起來經營的聯合體或合作社,其自有資金不足部分,可以向擔保公司申請擔保貸款,另外事業單位職工、機關公務員在不違反《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的前提下辭職創業,企業職工帶薪創業並申請創業貸款。
第六條 貸款條件
申請全民創業貸款的個人或企業,其從事的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具備還貸能力,借款人年齡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誠實守信、有創業能力並能夠提供必要的擔保,原則上應無不良記錄。
第七條 貸款用途
借款人或借款企業貸款資金要用於全民創業活動(包括林下資源承包經營活動)。

第四章 貸款額度與限期

第八條 貸款額度
(一)根據貸款項目所需資金確定,個人申請無息貸款最高額不超過5萬元,期限24個月,貸款利息由地區財政全額給予貼息,同時上調小額無息貸款中地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三區的公務人員和事業單位職工擔保額度至每人可擔保5萬元,林業職工每人可擔保3萬元。
(二)合夥組織經營的聯合體或合作社能夠提供必要的擔保可適當提高擔保貸款額度,也可以用創業經營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資產由專業機構評估,進行商業保險後,申請擔保貸款,原則上單筆貸款不超過20萬元,利息由貸款人承擔,期限1年。
(三)小微企業可向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提出申請採取評分卡評分的小微企業“助保貸”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含),採取小企業客戶信用評級辦法進行評級的企業,貸款額度原則上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期限不超過1年(含1年)。
(四)中小企業、招商引資企業按市場化規則到各商業銀行進行融資,屬於行署支持特色產業、行業龍頭企業可向擔保公司申請貸款擔保,擔保公司按現行規則,市場化運作,單筆貸款不超過1000萬元,利息由貸款方承擔,期限1年。

第五章 全民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流程

第九條 企業類商業貸款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請貸款的中小企業、招商引資企業嚴格按市場規則運作,對於信譽高、經營前景好、有抵(質)押條件或反擔保條件成熟的企業,擔保公司聯合經辦銀行進行貸前調查,並上會評審,確定貸款期限與額度,同時擔保公司與金融機構溝通、協調適當降低利率,對貸款企業上浮利率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基準利率的20%。
(二)有貸款需求的小型、微型企業,可向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提出貸款申請,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給予提供“助保金貸款”, 企業首先要進入“助保貸”小微企業池,並按規定足額繳納助保金,除企業繳納助保金和政府風險補償鋪底資金外,貸款企業須提供貸款額度的50%以上(含)且符合銀行要求的抵(質)押或保證,可獲得評分卡評分的小微企業“助保貸”或採取小企業客戶信用評級辦法進行評級的企業“助保貸” ,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協調銀行對貸款企業利率上浮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基準利率的20%。
(三)組織起來經營的聯合體或合作社,可以用創業經營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資產由專業機構評估,進行商業保險後,到擔保公司申請擔保貸款,或由林業局等企業給予承諾提供反擔保,落實相關手續後也可以到擔保公司申請擔保貸款,利率上浮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基準利率的20%。
第十條 個人類無息貸款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具有大興安嶺地區城鎮居民戶口,具備勞動能力和創業願望,並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按照大署勞社發〔2003〕82號檔案執行,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審查合格簽注意見認證後推薦給擔保公司,擔保公司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契約,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契約後辦理無息貸款。
(二)具備大興安嶺地區城鎮居民戶口,具有勞動能力和創業願望,並持有退出現役有效證件的復轉軍人,自願到基層創業的大、中專畢業生,按照哈銀髮〔2006〕172號檔案規定,參照下崗失業人員小額無息貸款執行。
(三)具有大興安嶺地區城鎮居民戶口,年齡20至50周歲,有自主創業意願的城鎮婦女、外出務工返城婦女按黑財際金〔2009〕65號檔案要求,持有效證件到當地婦聯審查合格簽注意見認證後推薦給擔保公司,擔保公司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契約,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契約後辦理無息貸款。
(四)不能提供有效擔保的林業職工,可本人作為借款人,再使用本人的工資進行擔保,參照下崗失業人員小額無息貸款執行。

第六章 全民創業擔保貸款費用

第十一條 全民創業無息貸款,擔保公司免收手續費,工本費。
第十二條 經辦銀行免收印花稅,全民創業無息貸款施行零收費制度。

第七章 擔保基金管理及優先辦理條件

第十三條 擔保基金放大倍數。全民創業擔保貸款責任餘額不得超過擔保基金的8倍。
第十四條 貸款代償率達到擔保基金的20%時,暫停擔保貸款業務,擔保公司與經辦銀行採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並報經全民創業辦、大興安嶺地區行署財政局,再恢復擔保貸款業務。
第十五條 擔保基金不得擅自動用,如有需要大興安嶺地區財政局、擔保公司、經辦銀行三方同意後方可動用。
第十六條 信譽良好並經過農業、科協、教育、職業學院、農林科學院、技師學院等部門培訓人員,給予優先辦理。

第八章 貸款的監督與責任

第十七條 各縣、區、林業局創業辦負責對借款人創業行為進行認定和推薦,發現問題應及時通報擔保公司和經辦銀行,做好貸款項目的跟蹤監督、服務指導,採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進行貸後回訪,保證貸款用於從事全民創業活動使用。
第十八條 各縣、區、林業局創業辦要在當地組織召開貸前調查評審會,根據評審會意見確定貸款支持對象,合格的貸款經依法批准後,擔保公司給予辦理。
第十九條 各縣、區、林業局、地林直機關負責確定本單位的借款人員、擔保人員範圍,按財政部門要求完善和補充相關手續,並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未按時歸還的貸款,由擔保人所在單位按照法定程式配合擔保公司和經辦銀行追償債務。
第二十條 貸款支付方式
由林業局及各單位擔保的貸款要採取”受託支付”或“點對點”的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的責任
(一)負責擔保基金的籌措;
(二)貸款貼息的審核、確認與上報;
第二十二條 擔保公司的責任
(一)負責對借款人及借款企業提供信用擔保;
(二)負責對貸款申請人的反擔保措施進行確認與落實;
(三)按擔保基金規模安排貸款並控制在不超出擔保協定放大倍數;
(四)協調相關部門按批次辦理貸款,組織經辦銀行必要時進行“一站式”服務,實地現場辦公。
第二十三條 經辦銀行的責任
(一)經辦銀行要建立健全信貸檔案,對全民創業貸款實行單獨統計、單位考核;
(二)配合擔保公司各項工作;
(三)負責貸款到期後同擔保公司、各基層單位催收與追償工作。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支持《中共大興安嶺地委 大興安嶺地區行署關於大興安嶺地區全民創業的實施意見》中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員在不違反《公務員法》等規定的前提下辭職或提前退休進行的創業活動,鼓勵企業幹部職工帶薪創業。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如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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