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

大同法指的是李氏朝鮮中後期的實物稅制。李朝初年實行貢賦制,徵收各地的特產供應宮廷及中央各官司。1594年時廢除貢物制,實行征米制,田一結征米2斗輸京,不久即廢止。1608年將常貢折米徵收,稱為 “大同法”。

規定每田一結征米16斗,分春秋兩季徵收,其中10斗輸京城宮廷及各官司,6斗撥給地方官衙。後來降到每結田征米12斗。 山區用棉布代米。大同法僅實行於常貢,別貢照例徵收,封建剝削因此加劇。但大同法對商人資本活動有一定促進作用。甲午改革(公元1894年) 時實行貨幣租制,大同法遂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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