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大冶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是為建立並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加強城市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結合《大冶市城市總體規劃》所制定的地方性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冶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 檔案類型:地方規章
辦法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相關概念,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建立並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加強城市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國家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大冶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

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城管、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管理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

市規劃、城管、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密切合作,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共綠地,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共綠地的綠線。

第五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中,下列區域應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區內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湖泊、水塘等濕地和山體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蹟、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等的保護範圍;
(四)其他需要劃定綠線的區域。

第六條

城市綠地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線。

第七條

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按照《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規定進行。

第八條

批准的城市綠線應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化、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和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九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範》等標準進行綠地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因特殊需要改變綠地規劃、綠地性質的,應報經原批准機關重新審核,報上一級機關審批,並嚴格按規定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城市綠線範圍內原有的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不含地下管線)應當限期遷出或拆除。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期滿必須自行退出,並恢復原貌。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並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予以嚴格控制。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在辦理建設用地或建設工程審批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綠地率界定城市綠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綠線管理要求,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有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審查通過的,有關規劃、建設審批不得單方面通過,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三條

各類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要按照劃定的綠線和審定的綠化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不得擅自減少綠化面積和擅自變更綠化設計。

第十四條

市規劃建設局、市城管局、市林業局等部門應當建立工作聯繫和協調製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綠線管理工作,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區域、占用或破壞城市綠地的,由規劃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和《湖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已劃定的城市綠線範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城鎮體系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外的防護綠地、綠化隔離帶的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大冶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概念

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依據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綠線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線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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