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米尼克議會

多米尼克議會是國家的立法機構,具有立法權、監督權、預算審批權、形式上的人事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多米尼克議會
  • 職權一立法權
  • 職權二:監督權
  • 職權三:預算審批權
簡況,選舉,職權,會議制制,議案的審議,議員的待遇,工作機構,

簡況

多米尼克議會於1978年國家獨立時正式成立,獨立前有其雛形。至今共經歷5任議長,議會形態基本沒有變動。
議會是國家的立法機構,其多數黨(聯盟)領袖即政府首腦(總理),政府部長均為內閣成員,由多數黨(聯盟)議員擔任;國家元首(總統)由議長提名並由總理和議會反對黨領袖共同同意後產生;最高司法機構與議會相互獨立。

選舉

所有年滿18周歲且沒有在海外連續居住5年以上的公民都有選民資格。年滿21周歲不具有雙重國籍的公民,且非現職文官、警察、海關人員或神職人員,由所在政黨提名或由2位選民提名、若干人附署即可作為眾議員候選人。議會採取一院制,但總共30名議員分為參議員和眾議員兩類。其中眾議員21名,由全國21個選區以小選區一票制選舉產生;參議員9名,由政府(多數黨團)提名5名,反對黨(團)提名4名,由議長同意後任命,參眾議員擁有同等權力。議員沒有連選連任的限制。議長在議員以外的公民中選舉產生,負責議會管理和日常行政事務。負責議會選舉的機構是選舉委員會,每5年舉行一次,改選所有議席,但總理有權在其認為合適的時機解散議會提前大選,反對黨亦可在議會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迫使政府提前宣布大選。上屆大選於2005年5月舉行,執政工黨獲13席,反對黨統一工人黨獲7席,另1席當選者為獨立候選人。30名議員中有4名女性,1名加勒比土著人

職權

(一)立法權。內閣成員或反對黨議員的提案經表決通過、總統簽署後即成為國家法律。
(二)監督權。方式主要有:議員對內閣部長的質詢、對政府政策的辯論、審批政府簽署的條約和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
(三)預算審批權。政府每年的財政預算必須提交議會辯論並表決通過,議會外聘的公共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查政府賬目和決算書。
(四)形式上的人事權。某些重要任命,如總統、外聘社會專業人士組成專門委員會等須經議會同意,但事實上議會並無否決權。
議會設議長、副議長,不設下屬委員會。議長在議員以外的公民中選舉產生,負責議會管理和日常行政事務。副議長在議長缺席時代行其職責,由朝野各黨均沒有異議的議員充任

會議制制

議會會議由議長召集,法定出席人數為15人,以簡單多數方式表決通過議案,當贊成和反對票數相同,議長擁有最終的決定權。涉及重大事項(如修憲)的議案需要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沒有固定會期,一般每3個月1次,如無重大事項,每次開會二至三天

議案的審議

參、眾議員均有權提案並參與審議,議案須經二讀程式:一讀後予以審議和辯論,二讀後即行表決。通過的議案交由總統簽署生效並發布。總統無權否決議案。

議員的待遇

除議長外,非政府成員的議員都自費選置辦公地點、聘請秘書和顧問。內閣部長月薪為6618東加元,普通議員月薪約3000東加元。除薪水外沒有其他待遇。
議會沒有明確的黨團組織,但設議會反對黨領袖,可視為反對黨黨團長,而總理則為執政黨黨團長。

工作機構

議會設高級職員,作為議長的助手領導議會辦公人員的日常行政工作。議會還依法在社會上遴選專業人士組成若干專門委員會作為議會的辦事或諮詢機構,如廉政委員會、選舉委員會、公共核算委員會、特權委員會、選區劃分委員會等。
議會沒有獨立的對外交往許可權和專門的外事工作機構,但設議會外事秘書協助政府的外交工作,由議員充任。議會人員因公出訪的批准權和經費支持均由政府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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