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倫多台灣商會

多倫多台灣商會(簡稱TMAT,全名為The Taiwan Merchants Association of Toronto)成立於一九九五年,簡稱TMAT,系依安省社團法人法所註冊登記組成的非營利性工商組織,以促進會員間商業交往及加台間經貿文化交流為主旨。會員對象以大多倫多地區來自台灣的鄉親及其後裔從事工商或專業者為主,稍後並接受來自其他地區但能夠認同理念並贊助該會之華裔人士為贊助會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多倫多台灣商會
  • 外文名:The Taiwan Merchants Association of Toronto
  • 法人:依安省社團法人
  • 目的:促進會員間商業交往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TMAT在組織架構上是全球檯灣商會體系的一環,直接在其上層的組織為擁有32個會員的「北美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再往上就是統領全球六大洲的「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可謂全球一線牽,天涯若比鄰。TMAT的會員們能夠獲取大量的商業資訊以及全球的人際接觸,有著極大的優勢。而TMAT的會所固定設在素有多倫多台灣僑民精神堡壘之稱的大都會廣場內,交通方便、華裔人文薈集,對於會務的運作及會員的服務,都提供了最佳的鄰接性。
TMAT創立之初只有三十三個會員,但由於全體會員及理事通力合作,會務蒸蒸日上。本會先後承辦了一次北美年會、一次北美理事會,並經常組團回國參加政商重要集會,參訪政府、工商、文教及慈善團體,對國內天災人禍及瘟疫疾病等災害也都能及時積極募款或解囊相助。該會除舉辦定期座談會及專題演講會外,每年尚舉辦高爾夫球邀請賽、新春聯誼餐會等活動,藉以吸引本地台僑匯集,進而聯絡感情、增進團結及促進商機。會內更設定台灣商會獎學金,以高球賽部份盈餘及各種方式募款來獎掖在學業、藝文、或體育方面表現優異的台灣子弟。
今年多倫多台灣商會將透過會員聯誼餐會、高爾夫球邀請賽、野餐燒烤會、秋季賞楓及春節聯歡晚會來促進會員間交往,並不定期舉辦商會創業論壇來提高商會會員之社會地位,並擴大吸收新會員,找回失聯會員,網羅更多人才,以擴大多倫多台灣商會在多倫多的影響力。
今年台灣商會由過去聯誼性質加入服務性質,並提供廠商各項法律稅務及諮詢服務,以解決更多商人經營上的困難,同時加強與各族裔商會合作,以創造更多商機。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多倫多台灣商會」 (The Taiwan Merchants Association of Toronto Inc.)。
系依安省社團法人法所註冊登記組成之。簡稱「TMAT」
第二條
本會宗旨如次:
1. 促進台灣商會會員間交往及商業活動。
2. 促進加拿大、台灣間之經濟貿易文化交流。
3. 提高商會會員之社會地位。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加拿大安大略省多倫多市或其近郊,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台灣鄉親及其後裔認同台灣並贊同本會宗旨,從事於工商 專業或有意經營企業者,得申請為會員。不具上款
資格者得申請為贊助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義務:
1. 會員有參加會員大會之權利和義務。
2. 普通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贊助會員無選舉及被選舉權,其他權利和義務和普通會員同。
3. 會員對改善會議,有提議、創製及修改規程之權。
4. 會員有負擔會費之義務,其會費金額由理事會決議之。
5. 年費概由當年四月一日起算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應於每年年度大會召開前繳交,未繳者暫停其會員權 利。
6. 會員有損害本會名譽及權益者,得經理事會決議,於於除名。
7. 會員有退會之自由,其入會費及年費不得要求退回。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第七條
會員大會分為常會及臨時會兩種:
1. 常會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十天日之內,,由理事會召開之。
2. 臨時會得由理事會,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會員聯署要求理事會召開之。
3. 召開大會時應在開會之十四天前,將載有時間、地點與議程之開會通告、通知所有會員。
第八條
會員大會應聽取會員、及財務長在過去一年之工作與財務狀態之報告;選舉委員,並討論一切特別的或一般
的會務。會員大會之決議,須有三分之一以上之會員出席,以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第九條
會員大會開會時,以會長為主席,會長因故缺席時,可以副會長代理之;會長、副會長因故缺席時,由理事
互推一人代行之。
第十條
會員大會應置記錄並明記會議日期、地點、到會人數、主席姓名、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連同簽到簿一併保
存於本會。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一條
本會設有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及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
本會設有理事十一名由會員大會選之,西元雙數年每年常會改選六名,單數年改選五名;會員數達二百名,
理事名額增為十五名,西元雙數年每年常會改選八名,單數年每年七名。連選得連任之。每次年會除應補足
理事名額外,就次多票三名當選為候補理事。 再不足理事名額可由現任理事會召開決議.需有二分之一以上之
理事出席,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於當選後次月一日就任之。理事任期為二年,或至繼任人還接任之。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由理事互選之;其任期概為一年,或繼任人選接任之。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
理事會由會長召開之,或過半數之理事得要求會長召開。如果會長在接到本條所規定理事之要求,末在十五
日召開之。提出要求之理事得共同召開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開會應有過半數之理事出席,其決議事項以出席理事半數之同意之。理事連續三次未能參加理事會
者,視同辭職。
第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Secretary)及財務理事(Treasurer)各一人,及職員若干人,其任免由會長提理事會通過聘之。
第十八條
本會必要時,得設顧問、榮譽會長及其他榮譽職稱,經理事會通過聘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必要時得設特別委員會,負責理事會特別決議事務。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條
本會會費由會員、理事、副會長及會長依會計年度繳納之;其金額由理事會決議訂之。
第廿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四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廿二條
本會經理事會之議決,得向外籌款贊助金。
第六章 附則
第廿三條
本章程之修改,由理事會成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通過改訂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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