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撥用

外部撥用是行政主體的私產使用的一種方式。私產所有者行政主體將私產撥給其他行政主體使用。因在不同的行政主體之間,故稱。因私產所有者行政主體單方面的撥用行為產生,一般通過有關行政主體之間簽訂契約產生。可簽訂民事契約,由普通法院管轄;也可簽訂行政契約,由行政法院管轄。

在外部撥用關係中,使用者行政主體按照撥用行為的規定使用撥用的財產,可以根據契約的規定,對第三者和所有者行政主體主張使用權,所有者行政主體有正當理由時,可以收回財產,使用者行政主體負責財產的維修費用和在使用中對第三者所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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