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交流

外部交流,是指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的交流。

外部交流的範圍限定於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主要原因是,公務員的交流是一種特定的組織行為,而公務員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中的從事公務員的人員同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範疇,這種國家人事管理結構內的人員流動,比較容易通過溝通協商來實現。但跨越了這一範圍,這種組織行為便很難進行。這裡所稱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主要包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婦聯、共青團等人民團體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以及中國殘聯、宋慶齡基金會、法學會等民眾團體機關中的工作人員等。規定公務員可以與公務員隊伍外的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充分體現了我國公務員制度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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