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保險機構審批程式

外資保險機構審批程式是根據 《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1992年9月11日發布,1995年6月5日修訂) 的規定,設立外資保險分公司,應當由其總公司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證件、資料:由申請機構法定代表簽署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分公司的名稱、總公司撥給的保證金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最近3年的年報或資產負債情況及有關證明檔案、所在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 (副本);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設立合資保險公司,應當由合資各方共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證件、資料:由合資各方授權代表共同簽署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分公司的名稱、合資各方名稱、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合資各方出資比例、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合資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所經營的險種、契約基本條款、費率計算方式等、由合資各方授權代表草簽的合資經營契約以及擬設機構的章程草案、合資方最近3年的年報或資產負債情況及有關證明檔案、所在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 (副本)、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以上資料,除年報外,凡用外文書寫的,均需附中文譯本。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申請材料後的三個月內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請的決定,若受理其申請,則發給申請機構正式申請表。未接到正式申請表的,設立申請自動失效。申請者應當自接到正式申請表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填寫好的申請表連同下列檔案,一併提交給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擬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對擬任該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 設立外資保險分公司的,其總公司對該分公司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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