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圍專利

對於外圍專利,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和正式的定義,《專利法》第五十條規定“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我們更多地從強制許可的角度去理解該規定,但此處雖然不提及“外圍專利”,更沒有對從屬專利下定義,實際上已被公認為對外圍專利含義的一種指定。

外圍專利概念,外圍專利的認定,外圍專利的性質,外圍專利的實施,

外圍專利概念

對於外圍專利,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和正式的定義,《專利法》第五十條規定“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我們更多地從強制許可的角度去理解該規定,但此處雖然不提及“外圍專利”,更沒有對從屬專利下定義,實際上已被公認為對外圍專利含義的一種指定。

外圍專利的認定

對外圍專利的認定,從更加完整、簡明而容易操作、適合司法和專利審查實踐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角度,可以考慮如下兩個原則:
全面覆蓋:外圍專利相對於其基礎專利具有全面覆蓋性。外圍專利必然包含基礎專利獨立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徵,正是如此,外圍專利的實施有賴於基礎專利的實施。外圍專利除了其技術特徵相對基礎專利全面覆蓋外,還“增加了新的技術內容”,具有新的技術特徵,這種新的技術內容或者說技術特徵,使外圍專利較基礎專利技術上更進步。
創造性:除了上述“全面覆蓋”外,外圍專利相對基礎專利具有創造性,這正是其技術更先進”,具有重大技術進步的原因所在。從屬專利與基礎專利相比具有創造性,是從屬專利成立的基本要求。一般情況,就專利創造性而言,這只是從屬專利所滿足的必要條件,作為專利在其創造性評定中要比對的是一份或者多份對比檔案的不同技術內容的組合。由此可以說明,從屬專利相對基礎專利具有創造性。

外圍專利的性質

因為外圍專利是對在先的專利技術的改進或者改良,所以只要對在先的專利進行研究,比較容易提出比在先的專利技術更先進的技術,這是是外圍專利開發的策略。
外圍專利的強制許可,是指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以前已經取得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有賴於前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專利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並且在依照上述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也可以根據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人的申請,給予其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外圍專利的實施

在有關權利衝突中,外圍專利與基礎專利是相衝突的。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作為被告方的從屬專利權人實施其專利,在沒有取得實施基礎專利強制許可的情況下,除非達成調解,法院會判定被告侵犯專利權,作出侵權賠償決定。這同一般的專利侵權判斷、專利侵權訴訟與司法裁定中所依據的原則別無兩樣。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應當依據中國專利局授予的有效專利權作為法律保護的客體,審查其是否受到侵害。至於原告的專利權或者原、被告雙方各自擁有的專利權是否真正符合專利性條件,應當由訴訟當事人通過撤銷程式或者無效程式解決;訴訟當事人不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撤銷或者宣告對方專利權無效的,法院應當認定訴訟當事人擁有的專利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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