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因

外因

事物的外部因素。

事物變化、發展的外在原因,即一事物和他事物的互相聯繫和互相影響。唯物辯證法認為外因只是事物發展、變化的條件,外因只有通過內因才能起作用。事物發展變化的內在原因,即事物內部的矛盾性。內因是事物發展的根本原因。 而毛澤東 《矛盾論》認為:“唯物辯證法認為外因是變化的條件,內因是變化的根據,外因通過內因而起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因
  • 外文名:[Philosophy] external causes 
  • 拼音:wài yīn
  • 詞性:名詞
  • 性質:事物的外部因素
定義,基本解釋,分析,舉例,

定義

外因是指事物之間的對立統一關係,即事物外部的矛盾性。事物內部對立雙方,又統一又鬥爭,由此推動了事物的運動、變化和發展,成為事物發展的根本動因。而事物之間的相互影響和相互作用,又統一又鬥爭,則是事物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條件。外因通過內因而起作用。
外因,病因病理學名詞。①泛指各種外來致病因素。②病因分類之一。指風、寒、暑、濕、燥、火等六淫邪氣。參見三因條。

基本解釋

外因是事物存在和發展的外部條件,它通過內因而作用於事物的存在和發展,加速或延緩事物的發展進程,但不能改變事物的根本性質和發展的基本方向。所以,內因是第一位的原因,外因是第二位的原因。要重視內因對事物變化發展的決定作用,同時不能忽視外因對事物發展的影響。
1.外因是事物變化發展的條件。外因對於事物變化發展,能夠起加速或延緩的作用。
2.外因是事物發展的必要條件,任何事物的發展,僅有內因是不夠的。
3.外因在事物的發展過程中,不僅是不可缺少的,有時甚至起非常重大的作用。
4.外因的作用再大,也是第二位的原因,而決不能撇開內因獨立地起作用

分析

內因和外因都是事物變化發展的原因。這是外因兩重性作用的理論前提。背離這個前提,就背離了唯物辯證法,談論外因的作用也就失去其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通常條件下,外因起非決定性作用,即加速或延緩事物發展的作用。事物的性質和發展方向是由占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決定的。作為事物變化根據的內因(內在矛盾)存在著兩個對立的方面(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這兩個方面又同一又鬥爭從而推動事物的變化和發展。外因通過作用與外因,使原有內部矛盾雙方力量對比發生重大變化,從而決定或改變事物變化的方向。
外因
通常情況下,外因僅僅使事物的內在矛盾雙方力量對比發生量的變化,沒有改變矛盾雙方的主次地位,它起的是非決定性的作用,但不是說不起作用,它可以加速或延緩事物發展。縱觀古今,留意生活,這樣的例子數不勝數。

舉例

最經典的是雞蛋孵化出小雞的例子。雞蛋所以能孵化出小雞,而鴨蛋只能孵化出小鴨,是因為二者的內因不同。這就叫“內因是事物存在的基礎,是一事物區別於他事物的內在本質,是事物運動的源泉和動力,它規定著事物運動和發展的基本趨勢”。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雞蛋都能孵化出小雞,只有在適當的溫度濕度下雞蛋才能孵化,條件不具備,雞蛋就不能孵化;而且,無論怎樣的條件,雞蛋就不能孵化出小鴨,這就叫“外因是事物存在和發展的外部條件,它通過內因而作用於事物的存在和發展,加速或延緩事物的發展進程,但不能改變事物的根本性質和發展的基本方向”。最後總結,雞蛋孵化出小雞,一定要滿足兩個條件 :1,蛋是雞蛋,不是別的蛋,也不是石頭。2,適當的溫度濕度。這就叫“內因和外因在事物的發展中是同時存在、缺一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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