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鐵路貨物運輸業審批與管理暫行辦法

鐵道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

2000 年第 4 號

現發布《外商投資鐵路貨物運輸業審批與管理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鐵 道 部 部 長 傅志寰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部長 石廣生

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2000年8月29日由鐵道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施行的《外商投資鐵路貨物運輸業審批與管理暫行辦法》(鐵道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0 年第 4 號),於2016年8月30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商投資鐵路貨物運輸業審批與管理暫行辦法
  • 發表時間:2000 年8月29日
  • 發表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 發表人:傅志寰
  • 廢止時間:2016 年8月30日
概述,詳細內容,廢除規定,

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
2000 年第 4 號
現發布《外商投資鐵路貨物運輸業審批與管理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鐵 道 部 部 長 傅志寰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部長 石廣生
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詳細內容

外商投資鐵路貨物運輸業審批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動鐵路貨物運輸業的對外開放,促進鐵路貨物運輸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有關鐵路行業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國投資者以合營方式(包括合資、合作兩種方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以下簡稱鐵道部)負責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的審批。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的合法權益。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經營鐵路貨運業務,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章,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和既有鐵路運輸企業的合法權益。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應當接受鐵道部和國家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設立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外國主要投資者應是從事貨運業務10年以上的貨物運輸公司,並具備較強的資金實力和良好的經營業績。中方主要投資者應是從事貨運業務10年以上的鐵路運輸企業。在中國政府規定期限內,中方投資股比不低於51%。
第六條 設立的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車輛和其他運載工具,擁有辦理鐵路貨運業務所必需的場地、設施;
(二)具有穩定的貨源;
(三)具有從事經營業務所需要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四)註冊資本額應滿足從事業務的需要,最少不得低於2500萬美元。
第七條 設立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申請者(以中方主要投資者作為代表,下同)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和項目建議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中外合營契約和公司章程;
(四)申請者的法律證明檔案和資信證明檔案;
(五)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託書和董事會成員的名單及簡歷;
(六)外經貿部和鐵道部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八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者向鐵道部提出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全部檔案。鐵道部自接到全部檔案之日起,2個月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投資規模3000萬美元及其以上項目,由鐵道部轉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審批立項。經審查符合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設立要求並批准立項的,由鐵道部核發《鐵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
(二)申請者通過鐵道部將合營契約和章程轉報外經貿部審批。申請者憑批覆檔案在外經貿部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三)申請者憑《鐵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在規定的期限內,依照公司登記的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註冊登記。
(四)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需要在國內、國外和港澳地區設立分支機構的,應報鐵道部和外經貿部批准。
第九條 鐵道部根據鐵路運輸能力狀況和鐵路運輸市場發展需要,審批立項及頒發《鐵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 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的經營期限由中外合營雙方在契約中約定,一般不得超過20年。出資建設或購買線路和站場設施的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的合營期限可適當延長。
合營期滿後,中外合營雙方經協商同意繼續經營的,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成立後,其合營契約、章程的修改,須通過鐵道部轉報外經貿部批准。
第十二條 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以自有及租用的貨物列車經營大宗貨物運輸、冷凍和冷藏食品運輸、罐狀液體和氣體運輸、貨櫃貨物運輸和其他貨物運輸,但關係中國國家安全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等業務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主要採取以下方式經營鐵路貨物運輸業務:
(一)使用自有及租用的車輛和其他運載工具,租用其他鐵路運輸企業的機車、站場設施和線路通過能力,從事鐵路貨運業務;
(二)使用自有的機車車輛和其他運載工具,租用其他鐵路運輸企業站場設施和線路通過能力,從事鐵路貨運業務;
(三)使用自有的機車車輛和其他運載工具,通過出資建設或購買鐵路支線、盡頭線路和站場設施,在自有線路或其他鐵路運輸企業的線路上從事鐵路貨運業務。
第十四條 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要按照市場經濟原則處理同其他鐵路運輸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關係。凡與關聯公司之間相互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應按平等互利、成本補償、利潤合理的原則簽訂契約。
第十五條 國家提倡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與其他運輸企業以及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之間實行聯合運輸。聯合運輸各方應當按照公平合理與平等互利的原則,簽訂聯合運輸協定,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有關鐵路運輸安全的各項規定,運輸設備和設施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必須接受鐵道部及其授權的安全監督機構的安全監督。
第十七條 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從事貨運業務必須服從全國路網的統一調度。
第十八條 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的貨物運輸價格及其管理辦法,執行國家鐵路運價政策。
第十九條 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繳納稅、費。
第二十條 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報統計資料。
第二十一條 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使用的重要運輸單證和票據式樣,應報鐵道部核備。
第二十二條 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向外經貿部和鐵道部報告上一年度運輸經營情況。主要內容包括:
(一)具體運行徑路和貨運產品;
(二)從業人員總數,中國雇員數;
(三)承運的貨運量(萬噸、萬噸公里)、貨櫃數量(TEU)、運輸收入以及使用的機車車輛和線路基礎設施等方面的情況;
(四)當年的總營業額、利潤額和納稅額;
(五)外經貿部和鐵道部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 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必須依法經營鐵路貨運業務。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鐵道部可以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鐵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取消經營鐵路貨運業務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中國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設立合營鐵路貨運公司,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外經貿部和鐵道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現行鐵路運輸管理體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廢除規定

關於廢止《外商投資鐵路貨物運輸業審批與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5號)
《關於廢止〈外商投資鐵路貨物運輸業審批與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已於2016年8月18日經第1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6年8月30日
關於廢止《外商投資鐵路貨物運輸業審批與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經商商務部同意,現決定廢止《外商投資鐵路貨物運輸業審批與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鐵道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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