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用地

外商投資企業用地

外商投資企業用地是指興辦非房地產開發為內容的外商投資企業,為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取得我我國境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其生產經營場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商投資企業用地
  • 簡介:外商興辦非房地產開發
  • 途徑:轉讓 劃撥 租用
  • 限制: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途徑,限制,

途徑

(1)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按照規定的條件、年限和用途,與外商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出讓方式包括協定、招標和拍賣三種,而尤以第二種和第三種方式為主,只有在不具備這兩種方式的情況下才可以採用第一種方式。
(2)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主要有以下三種途徑:一是由土地管理部門從國有土地資源中劃撥特定的範圍,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由外商投資企業向原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二是由土地管理部門把集體土地徵用為國有土地,然後劃撥給外商投資企業使用,並由外商投資企業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費用;三是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將其已有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折價入股或作為合作條件組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由於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提供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因此外商投資企業隨之取得了劃撥土地使用權。
(3)通過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外商投資企業通過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指已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將其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外商投資企業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4)通過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五租賃給作為承租人的外商投資企業使用,並由外商投資企業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為。

限制

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限制:
1)外商投資企業對所有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2)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年限與所批准的企業經營期限相同。
3)外商投資企業不準擅自改變土地的用途。
4)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必須嚴格準守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和城市整體規劃,符合國民經濟建設的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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