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職務

外交職務是駐外外交人員的職務的一種,分為特命全權大使代表副代表公使公使銜參贊參贊一等秘書二等秘書三等秘書隨員

基本介紹

外交職務與外交銜級的基本對應關係為:
(一)特命全權大使大使銜
(二)代表、副代表: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
(三)公使、公使銜參贊:公使銜;
(四)參贊:參贊銜;
(五)一等秘書:一等秘書銜;
(六)二等秘書:二等秘書銜;
(七)三等秘書:三等秘書銜;
(八)隨員:隨員銜。
駐外外交人員的職務按照下列許可權決定:
(一)特命全權大使和代表、副代表為特命全權大使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二)前項之外的代表、副代表,由國務院決定;
(三)總領事,由外交部決定;
(四)公使、公使銜參贊、參贊、副總領事以及其他駐外外交人員的職務,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門決定;其中,三等秘書、副領事以下職務,在駐外工作期間由駐外外交機構決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