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田永年私財法

發布於743(天平15)年。該法承認私墾田永為私有。

規定:根據位爵限制墾田面積,如一位500町步(約為495.9公頃)、庶民100町步(約為99.18公頃);申請得到土地後必須在3年內開墾。此前已大範圍占有土地的神社、寺院、貴族和地方豪族無視該法對墾田面積的限制,只利用它大量開墾私田,為私有莊園的誕生創造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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