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法案之爭

墮胎法案之爭,是梵二會議後在義大利等歐美國家發生的政教之爭。

按照基督教的傳統觀念,上帝安排男女結合,生育子女是婚姻的重要目的和夫妻的神聖權利,是私事,任何外來因素不得干預。人的生命是上帝創造的,從精子和卵子結合成孕的那一刻起生命就開始了,生命進程的全過程都應受到保護,任何用人工干預懷孕的做法都是違反上帝意志的不道德行為,墮胎則是兇殺行為,是違反了“勿殺生”的誡命。但是由於當代社會存在人口爆炸、避孕失敗和強姦、亂倫造成意外懷孕等社會問題,墮胎成為普遍需要的補救措施,這一做法和教義、教規發生嚴重衝突,引起各基督教會尤其是天主教會的強烈反對。60年代末以來歐美許多國家的政府都逐漸放寬了有關墮胎的法令,但是在以天主教為國教的義大利,墮胎一直受教會的反對而未能受法律保護。保羅六世於1968年發表《人的生命》通諭,重申傳統的和梵二會議的反對墮胎的立場,使有關爭論再次形成高潮。美國天主教會一些神職人員因反對通諭而受到處分。在義大利有來自教會內外的許多批評,認為這是教會幹涉世俗事務,是“完滿主義”抬頭。1978年義大利議會通過了墮胎法案,1981年經全民投票表決,再次確認了墮胎法。1984年經過修改拉特蘭條約後,羅馬教廷與義大利政府簽署了協定,天主教不再是義大利國教。但是羅馬教廷仍不斷發表檔案發展關於人的生命的理論和譴責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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