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界:律師策劃

境界:律師策劃

《境界律師策劃》是2006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程根球。

基本介紹

  • 書名:境界:律師策劃
  • 作者:程根球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6年10月1日
  • 頁數:161 頁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7503665661,9787503665660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第1章,第2章,第3章,第4章,第5章,第6章,

內容簡介

如果說,哲學是人類攀登文明高峰的一把鑰匙,那么,律師則是在神秘莫測的人際社會中成功運用這把鑰匙開啟法制大門的探索者。
古今中外,一代又一代的律師,高舉法律的旗幟,憑藉著哲學的智慧,運用策劃學的精髓,以無所畏懼的勇氣和堅韌不拔的毅力,在捍衛公正、民主、法制、人權的偉大事業中尋覓著真理和真理的普遍性,向人類揭示整個社會紛紛擾擾背後的奧秘。
曾幾何時,我還是一個青年,經過二十幾年的磨練,在處理紛繁複雜的各類案件過程中,我的意志堅定了,經驗豐富了,膽子練大了,話語尖銳了,思維敏捷了。在法律的海洋里,我任憑風浪起,穩坐釣魚台;我作為一名律師,沉穩鎮定地面對威嚴的法庭,我來了。
在律師界,有一句很深刻的話:“律師要說服法官。”靠什麼說服?要靠律師自己的水平、學識、能力和技巧,從法理上、從證據上、從事實上、從思維上、從邏輯分析上,用智慧去說服他。這樣的律師,法官會在心裡佩服。
在律師界,有一個很有新意的概念:“創造性地解決法律爭議”。我認為,律師的核心價值是以法律的手段來維護委託人的利益。委託律師的當事人,不管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都是在法律上遇到了自己破解不了的難題才找律師的。這是對律師的信任。當律師的不可辜負了這份信任,所以要竭盡全力來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管這中間要遇到什麼樣的困難。多年來,我每接一個案子都是殫精竭慮,冥思苦想,這期間的策划過程是很辛苦的。律師,善於以創造性思維去解決問題,掌握哲學思維和策劃理念,是非常重要的。
馳向思索的海洋,追求更真切、更生動、更富有激情和感染力的律師生涯,尋覓那些把人類生活裝點得更高尚美好的珍寶,這就是我寫作這本書的目的。

作者簡介

程根球,廣東人民時代律師事務所主任。
作者在20多年律師生涯中,堅持運用哲學理論和策劃觀念指導律師工作實踐,在繼承中國優秀吸收西方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大膽創新,努力開拓出新的律師從業之路。
作者擔任過各種案件的辯護律師和代理律師,尤其在建築與房地產法律服務領域獨闢蹊徑,創造了許多具有實踐性的策略方法。

目錄

自序

第1章

律師策劃是律師職業化的最高境界——在珠江邊的一場對話
一個著名策劃家與一位律師的對話開始了。核心的話題是律師辦案要不要策劃?律師如果為犯罪嫌疑人辯護時運用策劃戰略是不是有違愛國、愛正義、恪守法律公平、尊重事實的原則?話題是尖銳的,頗有些沉重的色彩,就像那天晚上的珠江,夜色並不明朗,灰濛濛得看不到一顆星星。但我們兩個似乎都清醒地知 道,灰濛濛之上,星光依然閃爍。

第2章

律師策劃弘揚律師職業主義精神——從辛普森案談起
1995年10月3日,美國西部時間上午10點,當辛普森案裁決即將宣布之時,整個美國一時陷入停頓。
柯林頓總統推開了軍機國務;前國務卿貝克推遲了演講;華爾街股市交易清淡;長途電話線路寂靜無聲。數千名警察全副武裝,遍布洛杉磯市街頭巷尾,如臨大敵。CNN統計數字表明,大約有1.4億美國人收看或收聽了“世紀審判”的最後裁決。陪審團裁決結果:辛普森無罪。
就連在案發現場的血跡經DNA檢驗都證明是辛普森的,為何“血證如山”卻被判無罪呢?

第3章

律師語言是律師策劃的藝術——當律師走向法庭的時候、
美國布法羅市西區聯邦法院宣布了中國公民趙燕被美國國土安全部警員毆打一案的庭審結果,經陪審團裁定,涉嫌打人的警察洛德斯被判無罪。
這是被告辯護律師高超的辯護語言的勝利,也是原告方某些律師策劃不成功的結果。

第4章

律師策劃需要商戰的謀略和手段——律師夜讀《孫子兵法》的啟示
公訴人問證人:“你剛才說案發那天你去拜訪了被告,那么他說了什麼?”
“反對!”辯護律師說,“提問不符合程式!”接著,公訴人和律師就這句提問是否符合程式的問題辯論了足足一個小時,最後法官裁決:反對無效,證人必須回答這個提問。
證人答:“沒說什麼,當時他不在家。”
在庭審的關鍵時刻,律師運用策劃謀略轉移話題,效果也許是顯著的。

第5章

律師是企業資源保值增值的法律策劃者——從長虹受騙一案談起
2004年10月,一個越洋電話把曾被美國《時代》雜誌評為2002年全球最具影響力的企業家季龍粉請到了深圳。一會兒,這位長虹 電視機在美國銷售的關鍵人物——APEx公司董事長就被四川省經偵總隊“請”回了成都,理由是涉嫌票據詐欺……長虹,終於驚醒了。

第6章

在創新務實中兌現律師策劃的價值——律師策劃方案的制定
一位男律師接受一位電視台的女記者採訪,談到事實這個概念的法律含義,律師回答:“我今天坐在這裡接受訪問,假設在訪問中,您那美麗的頭髮不知何故沾到我的褲子上。回家後,我太太發現了我褲子上有頭髮,拿到化驗室去鑑定DNA,結果證實是您的頭髮。然後她就查問我今天跟您做了什麼見不得人的事情,責問您的頭髮為何會跑到我的褲子上來。啊哈,我就有大麻煩了!但是,天知、地知、您知、我知,我們沒做任何不軌的事情。因此,即使DNA檢驗結果證明了某根毛髮或某些血跡是某人的,也不能直接證明這個人就做了這些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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