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第三類和進口醫療器械註冊審批操作規範

2014年9月1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食藥監械管〔2014〕208號印發《境內第三類和進口醫療器械註冊審批操作規範》。該《規範》分境內第三類和進口醫療器械註冊審批、登記事項變更、其他要求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境內第三類和進口醫療器械註冊審批操作規範
  • 時間:2014年9月11日
  • 部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檔案號:食藥監械管〔2014〕208號
通知,操作規範,一、境內第三類和進口醫療器械註冊審批,二、登記事項變更,三、其他要求,

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境內第三類和進口醫療器械註冊審批操作規範的通知
食藥監械管〔2014〕2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規範境內第三類和進口醫療器械註冊審批工作,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和《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總局組織制定了《境內第三類和進口醫療器械註冊審批操作規範》,現予印發,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1日

操作規範

境內第三類和進口醫療器械註冊審批操作規範
境內第三類和進口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註冊審批(指產品註冊、許可事項變更註冊和延續註冊)包括受理、技術審評、行政審批和批件製作四個環節登記事項變更包括受理和檔案製作兩個環節。
受理和批件製作、登記事項變更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事項受理服務和投訴舉報中心負責;技術審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負責;行政審批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
體外診斷試劑相關受理、審評、審批程式及規定,參照本規範執行。

一、境內第三類和進口醫療器械註冊審批

(一)受理
1.受理的申報資料格式要求
(1)申報資料應有所提交資料目錄,包括申報資料的一級和二級標題。每項二級標題對應的資料應當單獨編制頁碼。
(2)申報資料應當按目錄順序排列並裝訂成冊。
(3)申報資料一式一份,其中產品技術要求一式兩份,應當使用A4規格紙張列印,內容完整、清楚,不得塗改,政府部門及其他機構出具的檔案按照原件尺寸提供。凡裝訂成冊的,不得自行拆分。
(4)申報資料使用複印件的,複印件應當清晰並與原件一致。
(5)各項申報資料中的申請內容應當具有一致性。
(6)各項檔案除證明性檔案外,均應當以中文形式提供,如證明性檔案為外文形式,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並由代理人簽章。根據外文資料翻譯的申報資料,應當同時提供原文。
(7)境內產品申報資料如無特殊說明的,應當由申請人簽章。“簽章”是指:申請人蓋公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加蓋公章。
(8)進口產品申報資料如無特別說明,原文資料均應由申請人簽章,中文資料由代理人簽章。原文資料“簽章”是指: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名,或者簽名並加蓋組織機構印章,並且應當提交由申請人所在地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件;中文資料“簽章”是指:代理人蓋公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
(9)註冊申報資料還需同時提交以下電子文檔:
申請表。
產品技術要求。應為word文檔,並且可編輯、修改。同時還應提交單獨的僅包含技術要求性能指標部分的電子文檔。
綜述資料、研究資料概述以及體外診斷試劑產品的說明書。應為word文檔。體外診斷試劑綜述資料電子文檔內容應當包括產品預期用途、與預期用途相關的臨床適應症背景情況、相關的臨床或實驗室診斷方法、產品描述、有關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說明、產品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和評價、同類產品在國內外批准上市情況以及申報產品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等。
2.崗位職責
(1)負責對境內第三類和進口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註冊申報資料的完整性和規範性進行形式審查。
(2)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申報資料齊全、符合形式審查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充資料的,予以受理,填寫《受理通知書》,加蓋專用章並註明日期。
(3)申報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報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報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對申報事項依法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填寫《不予受理通知書》,加蓋專用章並註明日期。
(6)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報資料轉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
(二)技術審評(60/90個工作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對境內第三類醫療器械及進口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和結果進行系統評價,提出結論性意見,並對技術審評階段出具的審評意見負責。
1.主審
(1)責任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技術審評人員。
(2)主審要求和職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法定程式和技術審評要求,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對其擬上市銷售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及其結果進行系統評價;對醫療器械許可事項變更註冊內容進行審查,確定變更註冊內容是否符合許可事項變更註冊的相關規定;對延續註冊內容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符合延續註冊的相關規定,出具審評意見。
2.覆核
(1)責任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各審評處處長或其委託的人員。
(2)覆核要求和職責:對審評意見進行審查,必要時覆核註冊申報資料,確定審評意見的完整性、規範性和準確性,並提出覆核意見。確定審評過程符合有關審評程式的規定,做到審評尺度一致。
3.簽發
(1)責任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主任或其委託的人員。
(2)簽發要求和職責:對審評意見和覆核意見進行審核,確認審評結論,簽發審評報告。
4.其他要求
(1)技術審評過程中,必要時可調閱原始研究資料。
(2)需要進行專家審評諮詢的事項,專家審評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審評時限內。
(3)需要補正資料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在1年內按照補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補充資料;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應當自收到補充資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評。申請人補充資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審評時限內。
(4)應當依法進行註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的,依據有關規定啟動。
(三)行政審批(20個工作日)
對受理、技術審評的審查內容和審評過程進行行政覆核,並根據技術審評結論作出批准註冊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1.審核
(1)責任人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註冊管理司註冊處室審核人員。
(2)審核要求
確定本次申請屬於本部門審批職責範圍;審評程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和工作程式的規定;技術審評報告是否完整和規範;技術審評結論是否明確。
(3)職責
根據審核要求,提出審核意見,填寫審查記錄後將技術審評報告、審查記錄報送核准人員。
2.核准
(1)責任人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註冊管理司處負責人或司負責人。
(2)核准要求
對審核人員出具的審核意見進行審查;確定本次申請註冊的產品是否註冊。
(3)崗位職責
對符合核准要求的境內第三類和進口醫療器械註冊延續註冊、許可事項變更註冊申請和進口第二類醫療器械註冊申請項目,由處負責人提出核准意見,填寫審查記錄後將審評材料和審查記錄報送司負責人。
對符合核准要求的境內和進口第三類醫療器械註冊申請項目,由處和司負責人提出核准意見,填寫審查記錄後將審評材料和審查記錄報送主管局領導。
對不符合核准要求的,提出核准意見,填寫審查記錄後將技術審評報告、審查記錄退回審核人員。
3.審定
(1)責任人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註冊管理司負責人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管局領導。
(2)審定要求
對核准人員出具的核准意見進行審查;最終批准本次申請註冊的產品是否註冊。
(3)崗位職責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註冊管理司負責人負責對境內第三類和進口醫療器械延續註冊、許可事項變更註冊和進口第二類醫療器械註冊申請項目,符合審定要求的作出批准註冊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簽發相關檔案。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管局領導負責對境內和進口第三類醫療器械註冊申請項目,符合審定要求的作出批准註冊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簽發相關檔案。
(四)批件製作和送達(10個工作日)
制證人員應當按照行政審批結論製作批件。
1.批件製作要求
(1)製作的《醫療器械註冊證》、《醫療器械註冊變更檔案》內容完整、準確無誤,加蓋的醫療器械註冊專用章準確、無誤。
(2)製作的《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中須寫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並註明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以及投訴渠道。
(3)其他許可文書等應當符合公文的相關要求。
2.崗位職責
對準予許可的,製作《醫療器械註冊證》或《醫療器械註冊變更檔案》,加蓋醫療器械註冊專用章。
對不予許可的,製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加蓋醫療器械註冊專用章。

二、登記事項變更

對境內第三類註冊人名稱和住所、生產地址以及進口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註冊人名稱和住所、代理人名稱和住所等登記事項變更申報資料的完整性和規範性進行形式審查。
(一)申報資料格式要求
應當符合本規範第一項受理中所提申報資料格式要求。
(二)崗位職責
1.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申報資料齊全、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將申報資料轉制證部門。
2.申報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備案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不予接收,同時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工作時限
即時。
(四)檔案製作
制證人員按照申請表中的變更內容製作《醫療器械註冊變更檔案》。
1.檔案製作要求
製作的《醫療器械註冊變更檔案》內容完整、準確無誤,加蓋的專用章準確、無誤。
2.崗位職責
製作《醫療器械註冊變更檔案》,加蓋專用章。
3.工作時限
10個工作日。

三、其他要求

(一)延續註冊相關要求
《醫療器械註冊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註冊的,註冊人應當在《醫療器械註冊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申請延續註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在《醫療器械註冊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出補正資料通知和召開專家會議通知等行為,不屬於《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中逾期未作決定的情形。
(二)《醫療器械註冊證》附屬檔案發放相關要求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將經審查核准的產品技術要求進行編號並加蓋醫療器械註冊專用章,作為註冊證附屬檔案發給申請人。產品技術要求的標題為“×××(產品名稱)產品技術要求”,編號即為相應的註冊號。產品技術要求中性能指標的內容,應當與《醫療器械註冊證》其他內容一併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布。
對於體外診斷試劑註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還應當將經審查核准的說明書,加蓋醫療器械註冊專用章,隨《醫療器械註冊證(體外診斷試劑)》一併發給申請人。
變更產品技術要求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將經審查的產品技術要求變化對比表,加蓋醫療器械註冊專用章,隨變更檔案一併發給申請人。
(三)《醫療器械註冊證》等檔案製作的相關要求
1.《醫療器械註冊證》
《醫療器械註冊證》欄內填寫內容較多的,可採用附屬檔案形式。不適用的欄目,應當標註“不適用”。
《醫療器械註冊證》及附屬檔案所列內容為註冊限定內容。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經註冊審查,認為《醫療器械註冊證》中除已明確規定需載明的內容外仍有其他內容需要載明,應在《醫療器械註冊證》“其他內容”欄目中列出,內容較多可採用附屬檔案形式。
進口醫療器械《醫療器械註冊證》中產品名稱欄應使用中文,可附加英文或原文,註冊人名稱、住所和生產地址可使用中文、英文或原文。
2.《醫療器械註冊變更檔案》
《醫療器械註冊變更檔案》中“變更內容”欄的填寫:變更內容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布的,填寫變更後內容,例如“註冊人名稱變更為×××”、“代理人住所變更為×××”;變更內容不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布的,填寫變更項目,例如“產品技術要求中檢驗方法變更”。
3.補發《醫療器械註冊證》
補發《醫療器械註冊證》的,在備註欄加注“××××年××月××日補發”,其他內容不變。
4.《醫療器械註冊證》和《醫療器械註冊變更檔案》等用A4紙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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