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婚姻風俗

基督教婚姻風俗

男人和女人的結合,是神所設立,藉此持續家庭生活的途徑。婚姻這觀念是神制定的;當時衪吩咐亞當說,人應當離開父母,與妻子聯合,成為一體(創二24)。第一次真正提到婚姻這詞是在創世記三十四章9節(中譯:結親)。

希伯來社會由遊牧生活發展至農耕和村落生活;隨著社會的發展,婚禮的風俗也漸漸複雜起來。婚禮的儀式加添了婚宴、遊行和跳舞等。直到基督徒時代,婚禮才被視為一種聖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督教婚姻風俗
  • 出自創世記三十四章9節
  • 形式:6種
  • 性質:聖禮
母系傳統,父系傳統,叔嫂婚配,一夫多妻,近親通婚,異族通婚,擇偶,聘金,定婚約,訂婚,婚禮,離婚,意義,

母系傳統

舊約提到幾種婚姻模式,最早期的好象是根據母系傳統的原則,到了中銅器時代和王國早期,似乎還有這種痕跡,縱使此時在埃及(也許還有其它地方),母親在延續後代的事情上,仍扮演決定性的角色。但在聖經中,有關母系社會的傳統仍不能肯定。雅各與拉班一家同住,是因為他要為拉班工作,作為迎娶新娘子的聘禮。拉班表示從雅各這段婚姻所生的孩子是他的孩子,屬於他的族人(創三十一43)。驟眼看來,雅各為兩個妻子服侍拉班14年後,又自願多留下6年(三十一41),似乎有點奇怪。不過,他留下的原因可能是逃避以掃向他報復(二十七42-45),也可能以為他與拉班之約是終身的約。
基甸有一個妾,婚後仍與自己家人同住(士八31),而她的兒子也視自己為母親的同族人(九1、2)。參孫想看望他的非利士妻子時,要往妻子的娘家探望她(十五1、2),然而,我們要留意這幾個例子中,基甸所面對的只是一個妾侍,而參孫所面對的是一個外族妻子,況且,兩人都沒有成為妻子娘家中的成員。一般來說,新娘子婚後都會離開父母,與丈夫的族人同住,利百加就是一例(創二十四58、59)。“娶妻”這用語是從“作主人”這字根演變出來的(申二十一13中“作丈夫”原文是“作主人”),而妻子通常也待丈夫和稱丈夫為主。

父系傳統

從希伯來人家譜中看到他們的後代是循父親的家系延續下去的(創五,十,三十六9-43;民一1-15;得四18-22;代上一1-9)。為孩子起名是擁有孩子者的特權,在聖經中,這權利差不多是由父親和母親平分的(參創四1、25、26,五29,三十五18;撒上一20,四21;賽八3;何一4、6、9)。兒子通常沿用父系先祖的名字,並且與他們認同。
在列祖時代的社會,父親在家裡是一個權威人物。妻子和孩子被視為他的產業,跟他的田地和牛驢差不多(出二十17;申五21)。他有權把女兒賣給別人(出二十一7;尼五5),甚至對兒女操生殺之權
父親要負責供養全家,在經濟上支持他們,並保障他們生命平安。商業上的決策通常由父親作主,雖然事前他也許已跟妻子商議妥當。妻子所許的願要得丈夫的同意,才可生效(民三十3-16)。男人只要把妻子休棄即可終止一段婚姻,可見他在家庭中的權力有多大(申二十四1-4;參申二十二13-21)。

叔嫂婚配

希伯來人又設立了為兄弟立嗣之婚俗來保存一個家庭的名字和產業。一個男人死了,供養其寡婦和孤兒的責任便落在死者至近的男性親屬身上。負責者的次序已列在申命記二十五章5-10節。一般來說,死者族中同住的兄弟有責任與遺孀結合。若寡婦無子,結合所生的第一個兒子便要歸在死者名下,迦南人、亞述人和赫人都有這種婚姻制度。
舊約中最為人熟悉的叔嫂婚配的記載在路得記,不過這事件沒有嚴格地按照申命記二十五章的律法而行;路得需要找一個男性的近親娶她為妻,以保存丈夫的名字和產業,那位至近的親屬拒絕這責任,因為感到這是一種雙重負擔。他不單要買贖土地和供養路得,而且生下來的長子還要歸在亡兄名下,以後要繼承那土地。不過按照律法,人確實是可以拒絕這種婚姻的(申二十五5-10;得四7、8)。在路得的例子中,波阿斯這位次近的親屬願意負起這責任(得二20至四10)。
珥的寡婦她瑪在叔嫂婚配的制度下,許配給珥的弟弟示拉。在某方面來看,訂婚與結婚的效力一樣,所以當她的家翁猶大以為她在有婚約之下,與別人行淫有了身孕,便據理定她的罪,吩咐人把她活活燒死(創三十八24)。

一夫多妻

很早以前,人已感到開枝散葉,擴大家族的重要性,既可保存家業,也可供應軍力資源。為了達到這些目的,一夫多妻的情況十分普遍;不過很少人可以負擔兩個以上的妻子。然而,許多人擁有一個,甚至多個妾侍,特別在妻子不育的情況下。就是在這環境下,撒拉把婢女夏甲給亞伯拉罕作妾(創十六3),雅各娶了兩姐妹--拉結和利亞,兩人都把婢女給丈夫作妾(三十3-9)。雅各的哥哥以掃也娶了3個妻子(二十六34,二十八9,三十六1-5)。雖然這風俗在士師時代和早期王國時代稍受禁制,但聖經說基甸仍有“許多的妻”,很可能還擁有多過一個妾侍(士八30、31)。列王紀中記載了一個一夫多妻的大家庭;所羅門有“妃七百,都是公主,還有嬪三百”(王上十一1-3)。在這些家庭里,妻妾和孩子互相爭競的情況,是可想而知的,特別是當一個妻子不育(撒上一6)或丈夫偏愛某個妻子(創二十九30、31;撒上一5),情況更厲害。雖然如此,希伯來社會對妾侍及其子女的權力與尊嚴是有所維護的。
漢模拉比法典(約主前1700)說明,惟有第一個妻子不育,丈夫才可再娶,但妻子若把婢女給他作妾,他就不可再娶。即使妻子能生兒育女,丈夫也可以娶一個妾侍;但除非那妾侍不育,否則他不可再娶第二個妾侍。在亞述法典(約主前2000)中,後宮的婦女是在妻子和妾侍的地位之間,她們可以被提升至妻子的地位。
雖然舊約有許多一夫多妻的例子,但無疑大部分以色列人都是一夫一妻的。在普通人家中,鮮有一夫娶大量妻妾的例子。
神本來給亞當的吩咐是“人……與妻子連合”(創二24)。希伯來律法一般暗指一妻制是最為人接納的婚姻(出二十17,二十一5;利十八8、16、20,二十10;民五12;申五21)。本來在王國時代這已是一個慣例,但像所羅門這樣的王卻沒有跟隨這希伯來傳統。被擄歸回以後,以色列人的婚姻主要是一夫一妻制,不過許多都以離婚為結束。到了新約時代,一夫一妻制似乎已是定例,但有些人如大希律仍奉行一夫多妻。基督教訓人婚姻是一生之久的,人若離棄妻子,在她有生之年另娶,是犯了姦淫的罪(太五27-32)。

近親通婚

以前以色列人通常有近親通婚的情形,因此為了保持優良的血統,不得不對這種情況有所限制。在列祖時代,人可以娶同父異母的姐妹(創二十12)。在利未記二十章17節,這種婚姻是明明禁止的;但是直至大衛時代,這事仍有發生(撒下十三13)。在申命記的婚姻律例與利未記的聖潔律例中,有關婚姻的法例似乎互有衝突(申二十五5;利十八16),可能利未記中較嚴格的規限曾被修訂。表親通婚如以撒和利百加、雅各與拉結、利亞等,均十分普遍。若有親戚來提親,幾乎是沒法拒絕的(《多比傳》六13,七11、12)。摩西的父母就是侄兒與姑姑的關係(出六20;民二十六59),按照利未記的規定,這是應該禁止的(利十八12、13,二十19),雅各同時娶兩姐妹也是不許可的(創二十九30)。
理想的婚姻是與同族也同支派的人通婚,與另一個支派的人結婚也是可以接受的。不過,最受關注的是與異族通婚的問題,因為這會破壞那牢固地維繫希伯來民族的傳統,而且當外邦妻子把異教的神祇帶進家裡時,會危及約民的宗教信仰。

異族通婚

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之後,許多人與迦南地的女子結婚,這情況令那些定意維持希伯來宗教信仰純淨的人感到惶恐(王上十一4)。異族通婚在摩西律法中是被禁止的(出三十四15、16;申七3、4)。但許多以色列人都不理會這禁例,繼續縱容混婚。若一個外邦女子被俘擄了,而她又願意放棄本國的國籍,則可算是例外(申二十一10-14)。上文也提過,參孫娶了一個非利士婦人,那婦人婚後仍與本族人同住,她丈夫間中去探望她,維持夫婦的關係(士十四8-20,十五1、2)。
以掃娶了兩個赫人女子(創二十六34),也娶了他的堂姐妹;而約瑟既住在埃及地,就順理成章地娶了埃及女子為妻(四十一45)。摩西的妻子是一名米甸人(出二21),而拿俄米兩名兒婦皆摩押人(得一4)。在大衛的妻子中有一名亞蘭婦人(撒下三3)。在所羅門後宮中,有許多鄰國的代表,包括法老的女兒,也有摩押人、亞捫人、以東人、西頓人和赫人(王上十一1)。亞哈的妻子耶洗別是一位推羅公主(王上十六31),她把巴力崇拜帶進了北國。有些以色列女子也嫁給了外邦人,如拔示巴選擇了赫人為丈夫(撒下十一3),而銅匠希蘭的母親則嫁給了一名推羅人(王上七13、14;代下二13、14)。
被擄歸回後,宗教領袖認為與外族通婚大大危害了希伯來宗教的純正,因而命令所有娶了外邦女子的猶太人與妻子離婚(拉九2,十3、16、17)。這行動的意思是,縱使家庭被粉碎了,信仰也必須保持純正。就是到了新約時代,保羅也公然責備與非基督徒結婚的行徑(林後六14、15)。

擇偶

青年人成婚的年齡很難估計。才15、16歲的男孩已被視為成人,而在較後期的猶太傳統中,通常少年人到了13歲,長者便為他們舉行成年祝典。大概瑪倫和基連因病去世時,仍很年輕(得一5、9)。押沙龍死時約20歲,但當時他已獨立生活了5年,可能已經結婚(撒下十三19)。實際上,王的兒子與平民的平均結婚年齡可能很不相同。一般認為男孩的結婚年齡最少是13歲,女孩則是12歲。
一般來說,少年人的父母會為他選擇媳婦。有關婚事的討論,都由新郎的父母與新娘的父母負責,而通常都不會徵詢兩個少年人的意見。年長的先結婚並不是必須的(創二十九26)。亞伯拉罕認為以撒應該結婚時,就差遣僕人往米所波大米他的親屬中選擇一個媳婦。僕人與新娘的兄長聯絡(創二十四33-53),而利百加在事後才有機會表示同意與否(57、58節)。若她父親仍在世,也許她連表示意見的機會也沒有。迦勒為女兒安排婚事(書十五16),掃羅也為米拉安排婚事(撒上十八17、19、21、27)。參孫欲娶一名非利士女子時,也是到父母面前求問(士十四2、3)。
縱使父親沒有實際為兒子揀選妻子,通常他也要指引兒子作合宜的選擇。以撒指示雅各娶母舅的女兒為妻,甚至以掃也在婚姻事上考慮父親的意願(創二十八8、9)。長老多比雅也記下他對兒子選擇妻子的意見(《多比傳》四12、13)。當然也有青年人自己表達意願(創三十四4;士十四2),或不理會,甚至反對父母的意見(創二十六34、35)。女子作主動的,如掃羅的女兒米甲表示愛大衛,則屬少有的情況(撒上十八20)。

聘金

一般年輕人都沒有能力娶第二個妻子,其中一個原因是以色列人有付聘金的習俗;新郎要把聘金交給新娘的父親。年輕人也可以為新娘父家工作或完成一項任務來代替聘金(創二十九15-30;撒上十八25-27)。處女若被強姦,強姦者要買贖她,聖經清楚說明了在這情形下,應付的聘金是50舍客勒,由於這是一種懲罰,所以估計一般聘金的數目大概在10至30舍客勒之間(利二十七4、5)。
在第二聖殿的時代,一個處女新娘子約值50舍客勒,而寡婦或離婚婦人則是這數目的一半。那時候人通常在一個星期的中間把處女娶過來,因為丈夫若發現她不是處女,仍可在翌日把證據帶往法庭,趕得及在安息日前處理這事。寡婦或離婚婦人一般在相等於現今的星期四那天過門,這樣,她的丈夫在安息日前有兩整天的時間觀察試驗她。
雖然娶妻的過程,好象是純粹在岳丈與新郎之間的交易,但確實的情況並非如此。希伯來人從不會把妻子看作奴隸。她有一定的權力管理丈夫的家,作為她兒子的母親,她也受到相當的尊敬。
父親所收到的聘金,死後可能就歸給女兒;若女兒喪夫,聘金也會歸給女兒,以解決她的生活問題。在亞述人的律例中,聘金是交給女兒的。根據漢模拉比法典,聘金要交給女子的雙親,但婚約一旦瓦解了,他們就要把聘金雙倍奉還。在希伯來人的習慣中,新郎要送禮物給新娘和她的家人,不過,大概不會像以撒送給利百加的禮物那么多和貴重(創二十四53)。巴比倫的律例,卻是新娘的父親送禮物給新郎,但他只可以使用而不可以擁有,若新娘成了寡婦或沒有犯錯而被休棄,這些禮物就要歸給她。

定婚約

婚姻是兩個家庭互定的約或聯盟。婚約把兩個家族聯合起來,藉著親屬的擴展,整個群體的人數也增加了。在一個無論親屬多么疏遠都彼此照顧的社群里,這種聯合是十分重要的。盟約的觀念也可以有政治上的含義,比如所羅門與埃及公主的婚約(王上十一1),或以色列的亞哈和推羅的耶洗別之婚約(王上十六31)。婚姻之約與神和以色列人所立的約相似。從這個觀點來看,以一夫一妻制為正常的婚姻模式又多了一個支持的據點。
婚約的訂定儀式就是預送禮物,藉著這些禮物送禮者以及新娘子的財富和地位都得以確立(創三十四12)。在古代近東一帶,送禮物,就是把送禮者的一部分送出去,因此,送禮者事實上是獻出了自己的一部分。確立婚約的禮物同時也確立了送禮者在新娘子身上可行使的權力。

訂婚

婚事的另一個階段是訂婚。“受聘”一詞首先在出埃及記二十二章16節提及,在申命記也用過好幾次(申二十7“聘定”,二十二23、25“許配”)。訂婚在法律上的地位與結婚一樣(申二十八30;撒下三14),若有人侵犯一個訂了婚的處女,根據申命記中侵犯鄰舍之“妻”的律法,要被石頭打死(申二十二23、24)。訂婚包含“占有”的意思,類似接受供物。然而,訂婚跟娶妻仍有一些分別(申二十7)。訂婚之後,將要作新郎的男子可以免服兵役。訂婚被看為正式夫妻永久關係的開始(太一18;路一27,二5)。
男子訂婚時,已被看為未來岳丈的女婿(創十九14)。約瑟的未婚妻馬利亞事實上已好象他的妻子一樣,雖然他們在耶穌出生後才同房。若他們按一般慣例而行,則要等到嬰孩斷了奶(通常在3歲左右)才可以同房。

婚禮

以割禮為男子婚前成年之禮的慣例,可追溯至主前1500年的巴勒斯坦敘利亞。希伯來人大概在迦南地時已開始進行割禮,無疑在埃及地仍沿襲這慣例,而施禮的時間可能是在男子的青春期。神在西乃山向摩西宣布律例時,吩咐以色列人在男嬰出生後第八天便替他們行割禮(利十二3)。在創世記三十四章,割禮與婚姻有關;割下摩西兒子的陽皮,使這父親成為“血郎”(直譯血的新郎,出四24-26),這觀念似乎也暗示當時割禮與婚姻是有關連的。
聖經第一次提及婚宴的慶祝是在雅各的故事中(創二十九22)。“伴郎”則在參孫的婚禮中提及(士十四11;詩四十五14)。聖經沒有實際記錄任何婚姻契約,旁經《多比傳》(七12)卻有提及。這契約要在一對新人同住了一星期後才生效(創二十九27;士十四12、18)。參孫在7日期滿前離開了新娘子,新娘的父母就當婚約無效,把女子嫁給別人(士十四20)。
一個傳統的婚約誓詞在伊里芬丁蒲紙的契約中被發現。作丈夫的要宣布:“她是我的妻子,我是她的丈夫,從今日直至永遠。”到了主後二世紀,這誓詞被簡化為:“你要成為我的妻子。”
婚禮是全家大喜的日子。新郎新娘有特別的禮服(賽六十一10;結十六9-13)。新娘穿上華美的衣裳,通常飾以珠寶和其它飾物(詩四十五14、15;賽六十一10);新郎也穿上華服,並戴上頭冠(歌三11;賽六十一10)。新娘要用帕子蒙臉(創二十四65;歌四3),到了新房才可除下。這慣例解釋了利百加看見未婚夫以撒時,為何要拿帕子蒙臉(創二十四65),同時也解釋了為何拉班可以輕易在雅各的新婚夜,以利亞代替拉結(二十九23-25)。
婚禮儀式中的一個特色,是新郎和他的朋友手拿搖鼓和其它樂器列隊遊行(耶七34)。在較晚的時期,新郎和新娘的隊伍會分頭出門,然後相約一個地點會合(《馬加比壹書》九37-39)。遊行之後,通常會返回新郎家享用婚筵(太二十二2)。以色列人樂於有藉口可以享用佳肴和盡情歡樂、喧鬧,而婚筵會延續7天(創二十九27;士十四12),甚至14天(《多比傳》八20)。
在訂婚或結婚的禮儀中,有時候會有一些象徵性的儀式,如路得要求波阿斯用衣襟遮蓋她,表示波阿斯願意娶她為妻,另一個儀式是新郎在新房中把新娘的腰帶解下;新房是特別為一對新人而設的房子或帳幕,婚姻高潮通常是在初夜(創二十九23;《多比傳》八1);染了血的布會留著,作為新娘童貞的證據。

離婚

與婚禮的繁文縟節相反的是,離婚手續極為簡單。一個人若在任何事上發現妻子有錯,便可以把她休棄。這休妻的權利直至主後十一世紀才被取消。然而,當時社會並不鼓勵離婚,離婚的手續也漸漸變得繁複,有種種方法攔阻這事的發生。
若丈夫控告新婚妻子不貞,而這控告被發現是假的,丈夫便不能把她休棄(二十二13-19)。若丈夫婚前已誘騙了妻子,則他終身不可將她休棄(申二十二28、29)。若妻子被人綁架了,丈夫有責任把她贖回。若妻子於婚後才變成聾子、啞子、瘋子或酒徒,丈夫也不可把她休棄。
由於離婚的法律繁複,手續上的花費也愈來愈大。到了後期,多由律師或拉比來輔導,特別在財物的事情上,他們忠告丈夫把應屬於妻子或其父母的財產歸還給女家。
若妻子犯了姦淫,丈夫有權把她休棄。即使他懷疑妻子不貞,也是如此。丈夫若認為妻子違反了正常的道德標準,變了節,或沒有管家的能力,便可以休了她。若妻子拒絕與丈夫同房已有1年,丈夫也可以休了她。其它休妻的理由包括:行為羞辱丈夫及其親屬;染上不治之症;或當丈夫遷往另一處居住時,妻子拒絕與他同行。
在拉比時期,妻子在某些情況下,也獲準與丈夫離婚。在聖經時代,婦人慾與丈夫離婚,便會被抨擊為違反猶太律法,而在馬可福音十章12節,這被看為一種外邦人的行徑。有一些證據顯示,主後二世紀,在巴勒斯坦地,婦人可以與丈夫離婚。在伊里芬丁的猶太人殖民地,丈夫寫了休書之後(參申二十四1、3;賽五十1;耶三8),妻子就可以自由改嫁(申二十四2)。
在漢模拉比法典中,雖然丈夫可以在宣讀了公式的離婚誓詞後,即可把妻子休棄,但他仍需給她金錢上的補償。在亞述律法之下,人無需作任何補償,而妻子也不能要求離婚。若婚禮中曾涉及嫁妝,雙方離異後,嫁妝通常會歸還給妻子及其家人。
一般來說,妻子的地位是低的。儘管她事實上有權為丈夫提供意見、管理家務、教育子女,以及在需要時與丈夫並肩作工,但丈夫仍是主人,妻子的責任只是服從。她雖然不是奴隸,但只是比僕人優勝一點而已,因為丈夫雖然不能賣她,但可以把她休棄。

意義

至於婚姻在舊約的象徵性用法,新郎和新娘通常是代表神和希伯來人(賽六十二4、5;耶二2)。耶利米則用婚筵的慶祝與猶大即將變得荒蕪作強烈的對比(耶七34,十六9,二十五10)。何西阿也使用象徵性的描述手法,他說神不再以以色列為妻子(何二2),但以色列若迴轉,向衪忠心,衪會隨時準備再次接納她(何二19、20)。
新約,施洗約翰以新郎的朋友在婚禮中的喜樂來比喻他快樂的心情(約三29),而耶穌則以聰明和愚拙的童女的比喻來說明婚禮的準備(太二十五1-12)。在娶親筵席的比喻中(太二十二1-14),基督不經意地提到赴婚筵的客人有禮服為他們預備。以基督的新婦比作基督教會,在哥林多書信、以弗所書和啟示錄都有出現。
到了他勒目時代,生活的各方面,包括性生活,都受到嚴格的宗教律例限制。婚姻被視為民間一種盟約,而不是一個聖禮。在早期的基督教時代,人以保持童貞為最純潔的階段,最為神所悅納的。婚後守獨身或配偶離世的階段次之,婚姻生活則只排在第三位。雖然婚姻生活是基督所認可,也是保羅所接納的,但早期教會有一段很長的時間仍歌頌獨身生活,因而對婚姻生活造成極大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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