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概算、預算定額

基本建設概算、預算定額

《基本建設概算、預算定額》是50年代初期北京交通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本建設概算、預算定額
  • 解釋:機械消耗量及其他建設費用的標準
  • 原則:預算定額還須力求統一
  • 時間:50年代初期
正文,

正文

確定在一定條件下一定計量單位建築安裝工程量的人工、材料、機械等消耗量及其他建設費用的標準。編制基本建設概算和預算各種定額的總稱。內容包括建築安裝工程預算定額、概算定額、概算指標、間接費用定額、法定利潤以及其他工程和費用定額。這些定額構成相互聯繫、相互補充的體系。在中國,概算、預算定額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或地區負責制定,並頒布執行。
建築安裝工程預算定額 編制施工圖預算、確定工程造價的依據,也是編制概算定額、概算指標的基礎。建築工程一般按分部分項工程為計算單位,設備安裝工程以所需安裝的設備為單位,分別規定其人工、材料和機械等的消耗量。分部工程是根據不同的建築結構和施工工序劃分的,如土建的分部工程可分為土石方工程、磚石工程、樓地面工程、裝飾工程,等等。分項工程是對各分部工程又按工程內容、施工方法或施工用料的不同進一步細分,如土方工程按不同的土質類別、人工挖土、機械挖土分別列項。
建築工程概算定額和概算指標 建築工程概算定額和概算指標是編制初步設計概算的依據。是以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為主,合併相關聯的部分,在預算定額項目劃分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綜合擴大。如土建工程概算定額,一般是按照工程結構的部位劃分為基礎工程、牆壁工程、樓地面工程、門窗及木裝修工程等擴大分部工程的。概算指標是按整個建築物或構築物以平方米建築面積或立方米體積為計算單位規定的擴大造價標準,或按設備價值的百分比計算安裝費的標準。
建築安裝工程間接費用定額 計取建築安裝工程間接費用的費率標準,一般按間接費占直接費或人工費的百分比表示。
建築企業的法定利潤 表明建築企業的勞動者在施工過程中為社會新創造的部分價值。自1980年起,中國有關主管部門規定,凡實行獨立核算的國營施工企業,恢復按照工程預算成本計取2.5%的法定利潤。
其他工程和費用定額 指建設項目在直接費、間接費和設備購置費以外的其他各種費用的標準。包括土地徵用費、青苗補償費、勘察設計費、建設單位管理費、生產職工培訓費、聯合試運轉費、施工機構遷移費,等等。這些費用定額有的以費率表示,有的以費用金額表示。
制定的原則 工程建設概算、預算定額必須合理體現正確處理國家、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的經濟關係;必須依據在合理的設計、正常的施工條件和合理的經營管理情況下,大多數企業經過努力能夠達到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量來確定定額的水平。預算定額還須力求統一,凡全國應該而又可能統一的,要全國統一,但對各地區、各專業的特殊情況又要給予區別對待。定額的項目劃分及其內容,要在合理確定定額水平的前提下儘可能綜合擴大,計算方法儘可能簡化。
中國在50年代初期就十分重視工程建設概算、預算定額工作。1957年以前,由原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組織制定頒發了成套的概算、預算定額。1958年以後,概算、預算定額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和管理。1976年以來,國家有關部門先後制定和頒布了工程建設概算、預算定額的管理辦法以及有關定額的制定、修訂和審批程式,並相應建立和健全了定額的管理機構和研究機構,把定額的管理工作推到了一個新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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